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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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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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示
[編輯]大總統令駐滬川路公司管欵員汪縵卿等移交川路股欵籌辦蜀軍
[編輯]本月初四日,據鄂軍都督黎元洪轉到蜀軍都督張培爵、夏之時來電稱:「蜀自趙爾豐荼毒後,糜爛不堪。重慶、成都雖各宣吿獨立,蒲殿俊、朱慶瀾釋趙不討,反委以西藏,與以軍餉五百萬,以致防軍潰變,任意焚掠。朱被砲傷,蒲亦竊逃,趙賊仍踞成都,土匪蜂起,民不聊生。重慶軍械缺乏,不能進剿,懇賜援助」等語。察成都一隅,倡義最先,受禍最烈,光復未幾,復陷水火。誰非赤子,實堪恫念。中央政府統籌全局,自應速事戡定。唯近值和議未決,北伐在即,需欵浩繁,勢難兼顧。前據蘇軍都督程德全、滬軍都督陳其美呈,稱:「據蜀商童子鈞、陳少谷等稟,稱:『自武漢起義,川路停修,各省及留滬各川人皆欲提用滬上所存股款,籌辦蜀軍。駐滬川路公司管款員汪縵卿窮於應付,懼禍遠飈,以川路存款股票摺據交與商等管理。唯自汪去後,川人提款者皆與商等爲難。竊思以川路股款籌辦蜀軍,亦屬以公濟公,商等何敢固持不與?唯名目旣多,良莠不齊,若使付託非人,竊恐虛縻無補,若得中央政府作主擔保,卽行交出,以供軍用』」等語。該商等深明大義,熱心時局,殊堪賽嘉尙。唯念該款本係商股,若由私人借用,事前旣易起紛爭,事後恐難於歸還,不如改由中央政府照數給與公債證券。似此辦法,旣有裨於大局,復無損於商本。除卽委派黃復生、熊克武二員到滬接收路款外,爲此,令該商等妥速將所存川路股款一律淸算,點交黃、熊二員接收。俟交收淸楚,即由財政部發給公債證券,以昭信用而重商股。事關軍務,幸勿遲延此令。駐滬川路公司管欵員汪縵卿、管理摺據員童子鈞、陳少谷知照。
敎育部通電臨時宣講辦法文
[編輯]湖北黎副總統、湖南、安徽、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江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關外各都督公鑒:前擬普通教育暫行辦法,業經通電貴府在案,惟社會敎育亦爲今日急務,入手之方,宜先注重宣講。即請貴府就本省情形,暫定臨時宣講標準,選輯資料,通令各州縣實行宣講;或兼備有益之活動畫、影畫,以爲輔佐。並由各地熱心宣講員集會研究宣講方法,以期易收成效。所需宣講經費,宜令各地方於行政費或公欵中酌量開支補助。至宣講標準,大致應專注此次革新之事實,共和國民之權利義務及尙武實業諸端,而尤注重於公民之道德。當此改革之初,人心奮發,感受較易,卽希貴府迅予查照施行。敎育部。陷。
敎育部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續第四期)
[編輯]第六條 中學校各學年每週各科敎授時數如下:
合計 | 體操 | 音樂 | 手工 | 圖畫 | 裁縫 | 家政 | 法制經濟 | 理化 | 博物 | 數學 | 歷史地理 | 外國語 | 國文 | 修身 | |
---|---|---|---|---|---|---|---|---|---|---|---|---|---|---|---|
三二 | 男三女二 | 一 | 男二女一 | 二 | 三 | 四 | 三 | 六 | 八 | 一 | 第一學年 | ||||
三二 | 男三女二 | 一 | 男二女一 | 二 | 三 | 四 | 三 | 六 | 八 | 一 | 第二學年 | ||||
男三三女三五 | 男三女二 | 一 | 男二女一 | 一 | 二 | 二 | 二 | 四 | 四 | 二二 | 六 | 五 | 一 | 第三學年 | |
男三三女三五 | 男三女二 | 一 | 男二女一 | 一 | 二 | 二 | 二 | 四 | 四 | 二二 | 六 | 五 | 一 | 第四學年 |
第七條 師範學校(即舊制之初級師範學堂)之學科目爲修身、敎育、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理化、法制經濟、習字、圖畫、手工、音樂、體操。女子加家政、裁縫。視地方情形得加設農工商業之一科目。
第八條 師範學校各學年之每週各科敎授時數如下:
合計 | 農工商業 | 體操 | 音樂 | 手工 | 圖畫 | 習字 | 裁縫 | 家政 | 法制經濟 | 理化 | 博物 | 數學 | 地理 | 歷史 | 外國語 | 國文 | 敎育 | 修身 | |
---|---|---|---|---|---|---|---|---|---|---|---|---|---|---|---|---|---|---|---|
三四 | 男四女三 | 一 | 男二女一 | 二 | 二 | 二 | 三 | 三 | 三 | 三 | 四 | 六 | 一 | 第一學年 | |||||
三四 | 男四女三 | 一 | 男二女一 | 一 | 一 | 二 | 二 | 二 | 三 | 三 | 二 | 四 | 四 | 四 | 一 | 第二學年 | |||
男三四女三六 | 男四女三 | 一 | 男二女一 | 一 | 一 | 二 | 二 | 三 | 二 | 三 | 三 | 二 | 三 | 四 | 四 | 一 | 第三學年 | ||
男三四女三六 | 男三女二 | 一 | 男二女一 | 二 | 二 | 二 | 四 | 二 | 三 | 四 | 十二 | 一 | 第四學年 |
加設農工商業之一科目時,宜在第二、第三、第四學年,每週得課二時間。其時間得減他科目之時間以充之。
第九條 師範學校宜設豫科,修業年限以一年爲宜。其科目宜注重國文、外國語、數學等。
第十條 第二、第四、第六、第八各條所規定各科目敎授時數,均得視地方情形斟酌增減。但除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外,以不出合計時間總數範圍爲限。
第十一條 前列各條所規定之外國語,以英、法、德、俄四國爲限。由各省敎育行政官視地方情形以指定之。
電報
[編輯]清江來電
[編輯]十萬火急,孫大總統、黃總長、上海伍外交總長鑒:頃接宿遷確實電報,敵軍已佔領窰灣,派人監視電局,民軍電報不通,正在南下。除飭前敵敝軍竭力抵抗外,用特飛報。江北雁行,勘。(淸江來電)
孫總統、上海伍外交總長鑒:昨奉轉到段祺瑞電稱:「北軍各路統兵大員聯銜電奏,主張共和,已抱定宗旨,不忍生靈塗炭,致招外人干渉。擬稍退卻,民軍不可再進,致生惡感。又接我軍宿遷確報,敵軍已佔領窰灣,正在南下。」各等語。前敵各隊游移觀望,著著落後。請將最近交涉情狀速行宣佈,以便正式作戰。江北雁行,豔,叩。(同上)
上海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陸軍黃總長鑒:勘兩電悉,已分袁轉段矣。張勳處已再電,勸勿堅執,尙未得覆。怡。眞。(上海來電)
孫大總統、黎副總統鑒:頃得袁內閣蒸二電如下:「據漢口商務總會全體商人電稱: 『漢口爲華洋薈萃之區,漢陽乃各廠林立之所,商務繁盛,甲於中國。自經此次兵燹,漢口房屋幾被燒盡,漢陽財產亦多損失,糜爛情形,慘難言狀。嗣因停戰議和,北兵撤退,各商陸續回漢。深望和議早成,各謀善後,以圖振興。乃停戰期迫,和議尚未發表,未來者率多裹足,已來者咸有戒心。商業凋殘,華洋交困。且値此年關伊邇,正商人淸理賬務之時,若再展延,則房屋旣失於前,賬款又耗於後,摧殘殆盡,禍有不堪設想。爲此,商等一再集議,擬請仿照歐西市政辦法,轉懇兩方政府:漢口、漢陽,東至長江,西至蔡甸,南至沌口,北至攝口,劃作中立地點,不再開戰。至保護治安,則由市自募巡警,妥爲辦理。俾在漢各商得以安業,市面亦得流通,庶陽夏商民或尙有一線生機。伏思大總埋素以恤商愛民爲懷,再不忍陽夏生靈再受塗炭之苦。用特冒凟鈞聽,倘蒙俯念商艱,准如商等所請,將漢口、漢陽分劃界限,作爲中立地點,不再在此開戰。並求速賜電達駐滬唐代表,即日宣布以蘇商困而惠民生。』等語。應卽轉達,希査照見覆爲盼。」云云。廷意段君祺瑞聯合各路統兵大員,主張共和。廷已屢電請副總統派員與之接洽,尚未得復,至爲厪系。如彼此接洽妥協,則武漢方面當不至再有戰事。至允許該處中立,由市自辦巡警,於軍事之計畫有無妨礙,請速酌復,以便轉電袁氏爲盼。廷芳。艶。(上海來電)
廣西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鈞鑒:軍務廣東爲交通繁盛之區,內治外交均難稍忽,非得一行高望重之人治理。誠恐內訐率起,外患乘之,一髮全身,關係非鮮。今日汪公不回,非陳公不能肩此都督重任。總統主持大局,眷愛故鄕,想早洞見此情。務懇電陳,切勿恝然捨去,一人之去留,大局之安危系之也。古香爲大局計,爲兩廣計,故懇切陳詞。伏祈鑒察。廣西右江軍政分府總長劉古香。(二十八號)(廣西來電)
江西來電
[編輯]南京大總統鈞鑒:江西議會組纖情形,己電陳大槪。茲復公舉代表廖國人、盧士模兩人來甯,面陳一切,懇請設法維持。江西臨時議會公叩。(江西來電)
安慶來電
[編輯]南京大總統、陸軍總長、參謀本部總長、參識院、武昌副總統、各省各都督、各軍總司令,及皖省蕪湖、大通、太平、屯溪、甯國、池州、殷家洲、太湖、桐域、廬州、鎭陽關、鳳陽、壽州、六安、亳州、頴州各軍政分府均鑒:皖軍政府成立之始,本分司令、參謀、軍務之部,各設部長。現司令部長胡萬泰己任北伐總司令,卽日出發,所有軍政組織又復更改。司令一部,不另設立司令總長,卽由都督自任,添設副司令一人,委孫棨充任。其原屬司令部之考加、執法、訓練三科,均改隸𨽻軍務部。特此布聞。皖都督孫毓筠叩。宥。印。(安慶來電)
法制
[編輯]閩都督呈報組織都督府大綱幷冊曁各部局員娃名冊
[編輯]閩都督孫道仁爲呈報事:竊閩軍光復以後,當經編訂都督府大綱,並組織都督府政務院曁各部、各局。謹將都督府大綱曁各部、各局職員姓名備繕淸冊各一份呈送。伏乞大總統察閱。須至呈者。
計呈送都督府大綱一份。
政務院曁各部局職員姓名冊一份。
謹將編訂閩都督府大綱繕冊呈送察閱,須至冊者。
謹開
都督府大綱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都督府置政務院、參謀部、司令部及都督署官屬,由都督按照法律統領一切政務。
第二章 政務院
第一欵 政務院總則
第二條 政務院以政務院臨時總長及各部部長組織之。
第三條 政務院臨時總長一員,副長二員。政務院臨時總長爲各部之領袖,總理機務,保持各部之統一,副長襄助臨時總長處理政務。臨時總長有事故時,待由副長代理(政務院臨時總長先以前參事會長充之)。
第四條 凡發布法令,政務院臨時總長、副長,應協同各主管部長署名負責。
第五條 政務院副長、各部部長,均由政務院臨時總長推舉,呈請都督特任。
第六條 行政各部之設置如左:
- 甲 民政部
- 乙 外交部
- 丙 財政部
- 丁 軍務部
- 戊 司令部
- 己 敎育部
- 庚 交通部
- 辛 警務部
第七條 政務院及各部得設顧問,由政務院臨時總長、副都、各部部長以具左列資格之一者聘充之:
- 一有勳勞者
- 二有學識者
- 三有德望者
第八條 政務院臨時總長,對於行政各部之命令及處分,認爲必要時得暫令停止,開院議決定之。
第九條 凡關於左列各件,須經政務會議決定,由政務院臨時總長呈請都督批准施行:
- 一法律案及預算決算案
- 二外國條約及重要之外交事件
- 三關於官制或規則及施行法律之命令
- 四各部主管權限之爭議
- 五由都督交付之人民請願
- 六預算以外之支出
- 七剳任官及地方長官之任命及其進退
- 八按照法令應經政務院會議事件
- 九政務總長及各部長認爲應經政務院會議事件
- 十其他各部主管任務與高等行政有關係之重要事件
第十條 軍事上,一切事件除由都督箚知政務院外,應由軍務部長通報於政務院臨時總長。
第十一條 各部置次官一人,由政務院臨時總長遴選,呈請都督箚任。各部科長、副科長,由政務院臨時總長協同該主管部長遴選,呈請都督劄任。(二十一日經院譏改正)
第十二條 各部部長有事故時,以次官攝任;科長以下之代理,由部長定之。
第二款 政務院
第十三條 政務院置各局如左:
- 一敘官局恩給賞勛附
- 二法制局禮式附
- 三印鑄局公報附
- 四統計局
第十四條 政務院所屬各局職掌事務及職員之配置別定之,各部亦同。
第三款 行政各部
第十五條 各部官職及其職務權限,以各部官制通則定之。
第一款 民政部
第十六條 民政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地方科
- 二土木科
- 三衛生科
- 四實業科
第二款 外交部
第十七條 外交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正副科長一人,暫不分科(二十一日經院議改正)。
第三欵 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會計科
- 二稅榷科
- 三田賦科
- 四理財科
- 五公債科
- 六鹽政處
第四欵 軍務部
第十九條 軍務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軍事科
- 二人事科
- 三軍需科
- 四經理科
- 五執法科
- 六醫務科
(未完)
本報暫定則例
[編輯]一、本報爲臨時政府刊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本報暫定門類六,曰令示,曰電報,曰法制,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本報日出一冊,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刊一日。
五、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凡各官署皆有購閲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另詳前價目表。
本報特白
[編輯]本報暫定則例現須修正,惟因本期刊印巳竣,未容更訂,下期卽便改定。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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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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