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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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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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編輯]閩都督呈報組織都督府大綱幷冊曁各部局員姓名冊(續第五號)
[編輯]第五款 司法部 第二十條 司法部置部長一人,設次官一人,各科如左:
- 一總務科
- 二民刑科
- 三典獄科
第六欵 敎育部
第二十一條 敎育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專門科(實業附)
- 二普通科
第七欵 交通部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郵政科
- 二電政科
- 三航業科
- 四路政科
第八款 警務部
第二十三條 警務部置部長一人,次官一人,設各科如左:
- 一司法科
- 二行政科
- 三消防科
- 四偵探科
第三章 參謀部
第二十四條 參謀部置各科如左:
- 一外事科
- 二運籌科
- 三調査科
- 四測繪科
第四章 司令部
第二十五條 司令部之編制別定之。
第五章 都督署
第二十六條 都督署官屬如左:
- 一軍事參議官
- 二秘書官
- 三參事官
- 四其他軍佐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大綱自改定頒布之日有實施之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項大綱如有應行改訂之處,隨時經政務院會議決定,呈請都督施行。
閩都督府政務院曁各部局職員姓名繕冊,呈送察閱,須至冊者。
謹開
- 閩都督府政務院:院長彭壽松,副長,林斯琛,副長鄭祖蔭。
- 政務院敍官局:局長劉通,副長黃光弼。
- 政務院法制局:局長林萬里,副長李倬。
- 政務院印鑄局:局長林曉,副長陳景松。
- 政務院統計局:局長邱任元,副長劉以茀。
- 民政部:部長高登鯉,次官林森。
- 外交部:部長陳能光,次官林樹棻。
- 財政部:部長陳之麟,次官蔡法平。
- 軍務部:部長林之夏,次官蕭奇斌。
- 司法部:部長鄭烈,次官梁繼棟。
- 敎育部:部長黃展雲,次官劉以鍾。
- 交通部:部長黃乃裳,次官潘訓初。
- 警務部:部長翁浩,次官熊丙生。
- 參謀部:部長王麒,副長林肇民。
- 司令部:總長許崇智。
- 船政局:局長林永榮,副長沈希南。
- 公債局:總理李恢。
內務部委任南京府知事令
[編輯]內務部總長程德全令:頃由大總統府發下委任狀一紙,委任方潛爲南京府知事。本部奉此,以南京爲首善之區,又値兵燹之後,勞來安輯,急待整理。仰卽迅速赴任,以專責成。至所有權限職務,暫照法制院擬定《南京府官職令草案》辦理。除咨江蘇都督外,合即令知。此令。
內務部通飭保護人民財產令
[編輯]內務部總長程德全咨行事:頃奉大總統令開:「江甯克復之際,各軍封存房屋作爲辦公駐軍之用,原爲取便於一時,並非攘以爲利。臨時政府成立以來,卽以保護人民財產爲急務。貴部職司民政,尤屬責無旁貸。仰卽通飭所屬,共體此意,凡人民財產、房屋,除經正式裁判宣吿充公者外,勿得擅行査封,以安閭閻,並將此意出示通告」等。因奉此,査各處審判廳多未完全成立,正式裁判宣告一時尙難舉行;而於保護人民財產一事,苟非設有專條,恐顯係民國之公敵、違犯民國之禁令者藉爲口實,得以擁護其逆產;而並無過犯之人民,及終未反抗民國之官吏,反被侵害其私業,殊非民國弔民伐罪之宗旨。本部對於人民財產負完全保護之責,何敢瞻狥玩忽,至使吾國民於干戈之後再有削剝之虞?因特規定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除飭京內各地方官切實遵行外,應即咨請貴都督通飭所屬,一律照辦,以安民心而維大局。須至咨者。附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
- (一)凡在民國勢力範圍之人民,所有一切私產均應歸人民享有。
- (二)前爲淸政府官產,現入民國勢力範圍者,應歸民國政府享有。
- (三)前爲淸政府官吏所得之私產,現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已在民國保護之下者,應歸該私人享有。
- (四)現雖爲淸政府官吏,其本人確無反對民國之實據,而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下者,應歸民國政府保護;俟該本人投歸民國時,將其財產交該本人享有。
- (五)現爲淸政府官吏,而又爲淸政府出力,反對民國政府,虐殺民國人民,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內者,應一律査抄,歸民國政府享有。
紀事
[編輯]大總統覆參議會論國旗函
[編輯]貴會咨來議決用五色旗爲國旗等因。本總統對於此問題,以爲未可遽付頒行。葢現時民國各省已用之旗,大別有三:武漢首義,則用內外十八省之徽誌;蘇浙則用五色之徽誌。今用其一,必廢其二。所用者必比較爲最良,非有絕大充分之理由,不能爲折衷定論。故本總統不欲遽定之於此時,而欲俟滿虜旣亡、民選國會成立之後,付之國民公決。若決定於此時,則五色旗遂足爲比較最良之徽誌否,殆未易言。
一、淸國舊例,海軍以五色旗爲一二品大官之旗。今黜滿淸之國旗,而用其官旗,未免失體。
二、其用意爲五大民旗,然其分配代色取義不確,如以黃代滿之類。
三、旣言五族平等,而上下排列仍有階級。
夫國旗之頒用,所重有三:一,旗之歷史;二,旗之取義;三,旗之美觀也。武漢之旗,以之爲全國之首義尙矣;蘇浙之旗,以之克復南京;而天日之旗,則爲漢族共和黨人用之南方起義者十餘年,自乙未年陸皓東身殉此旗後,如黃岡、防城、鎭南關、河口;最近如民國紀元前二年,廣東新軍之反正,倪映典等流血;前一年,廣東城之起義,七十二人之流血,皆以此旗。南洋、美洲各埠,華僑同情於共和者亦已多年升用,外人總認爲民國之旗。至於取義,則武漢多有極正大之主張,而靑天白日取象宏美,中國爲遠東大國,日出東方,爲恆星之最者。且靑天白日,示光明、正照、自由、平等之義,著於赤幟,亦爲三色。其主張之理由尙多,但本總統以爲非於此時決定則可,勿詳論。因而知武漢所主張亦有完滿之解說。究之革命用兵之際,國旗統一尙非所急,有如美國,亦幾經更改,而後定現所行用之旗章。故本總統以爲,暫勿頒定施行,而俟諸民選國會成立之後。謹覆,並請公安。
附粘天日旗樣式兩紙。
今日適得武昌來電,則主張用首義之旗亦有理由,非經將來大會討論,總難決定也。(十二日)
簡任員名
[編輯]- 中華民國軍政府魯軍都督 胡瑛
內務部薦任員名
- 內務部參事 林長民
- 內務部參事 田桐
- 內務部秘書長 張大義
- 內務部民治局長 蕭翼鯤
- 內務部警務局長 孫潤宇
海軍部薦任員名
- 海軍部參事 饒懷文
- 海軍部參事 吳振南
- 海軍部軍機處正長 黃裳治
- 海軍部軍機處副長 謝剛哲
- 海軍部軍政局長 劉華式
- 海軍部船政局長 朱聲崗
- 海軍部敎務局局長 曾兆麟
- 海軍部經理局局長 呂德元
- 海軍部上海要港司令處正長 毛仲方
- 海軍部司法局長 陳復
財政部薦任員名
- 駐滬理財特派員 沈懋昭
- 駐澳籌餉特派員 孫壽屛
- 籌餉特派員 何永亨
- 籌餉特派員 嚴汝麟
- 籌餉購械特派員 張鎭衡
陸軍部薦任各員
- 第二師師長 杜淮川
- 第三師師長 陳懋修
- 第四師師長 孫𣙅
- 第五師師長 劉之潔
- 第六師師長 朱瑞
- 第七師師長 洪承點
- 第三旅旅長 李玉崑
- 第四旅旅長 瞿鈞
- 第五旅旅長 米占元
- 第六旅旅長 方更生
- 第七旅旅長 楊瑞文
- 第八旅旅長 張仁奎
- 第九旅旅長 朱熙
- 第十旅旅長 盧世儀
- 第五團團長 謝時
- 第六團團長 柳天則
- 第七團團長 謝超
- 第八團團長 章武
- 歩隊第九團團長 李鼐
- 步隊第十一團團長 趙振東
- 歩隊第十二團團長 姚彬奎
- 步隊第十四團團長 陳伯盟
- 步隊第十五團團長 馬玉仁
- 步隊第十六團團長 陳兆豐
- 馬隊第三團團長 高士奎
- 馬隊第四團團長 王元德
- 砲隊第三團團長 吳振元
- 砲隊第四團團長 沈朗
- 江北第二軍司令長 徐寳山
- 江南甯鎮松澄四路要塞總司令長 官成鯤
正月二十九日總統府謁見人名單
[編輯]- 粵省北伐桂軍前敵第一標統帶張定國
- 粵省北伐桂軍前敵第一標副統帶鄧頌眉
- 駐潯軍政分府參謀官吳鐵城
- 駐潯軍政分府交通局長蔡公時
- 前海牙平和會公使林鳳鈞
- 鎭江招商局董事朱秉鈞
- 粵省惠軍中軍劉輝廷
- 中華同盟會會員李家瀚
- 中華同盟會會員陳豪、陳覺民、楊超前、傅宗毅、楊殿藩、趙珊林、魏勛、劉元𣘲、容當、許述堂
正月三十日總統府謁見人名單
[編輯]- 女士徐嶽
- 女士徐宗漢
- 香軍司令部參事員余鏖
- 西人施維森
正月三十一號總統府謁見人名單
[編輯]- 美國嘉利福大學工學士濮登靑,由上海來;林煜南,由湖北來,以上均見。
- 橫濱華僑學堂敎員繆安光,由上海來;鄭志登,李荃,由上海來,以上代見。
二月一號總統府謁見人名單
[編輯]- 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女界協賛總會代表員張昭漢,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女界協賛總會代表員程頴,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女界協賛總會代表員唐群英,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女界協賛總會代表員陳鴻璧,均由上海來。
- 北洋招撫軍隊曲同豐,謝遠涵,魏勖,以上均見。
- 貴州援川統領董福開,秘書代見
- 上海決死團團長胡華亭,孫克傳
- 第二師團團長杜淮川
- 第三師團團長陳懋修
電報
[編輯]廣東來電
[編輯]大總統、外交部長鑒: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面吿粵外交部員李君,謂「美國南支那艦隊曾受政府命令,倘遇中華民國軍艦下馳施禮時,應一體回禮。請約定期日,以一軍艦對美軍艦施禮,俾得回禮,以爲承認我國之先聲」等語。據美領意,美海軍認吾國旗後,法、德、日、葡等國必隨之。此事關係甚大,未悉鈞處有無此項通吿。應由中央,抑由粵省先施。懇速復。烱明。三十一號。印。(廣東來電)
上海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鑒:頃接段制軍電文如下:「昨電計達,京保須有重兵。弟現派員與黎商定後,擬卽北上。惟頃又接倪藩來電,南軍攻頴州甚急,請兄速爲阻止,以免破壊平和。切盼。瑞。元。」等語。持聞。怡。三十一號。(上海來電)
孫大總統、國務各總長、參議院、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北伐聯軍總司令公鑒:自陰歷十月二十八日,廷芳與淸內閣袁世凱所派全權代表開議和事。所議定者,一爲湖北、山西、陜西、山東、安慶、江蘇、奉天各省,一律停戰,彼此不得進攻;一爲開國民會議,解決國體。迨旣定經訂定國民會議選舉法,而袁氏忽撤銷代表,自與廷芳直接電商,並欲取消其全權代表所已經簽定之條款。廷以議和非可電商,已定之條欵尤不能更動,始終堅持不允。迨停戰期滿,解決無期,袁復提請繼續停戰。廷芳適接駐滬等處洋商團希望和平解決之忠吿,復得臨時政府之同意再允展期十四日,並聲明此後決不再展戰期以誤時日。適此期內,淸帝有退位之議,彼此切實籌商,先由廷以「淸帝退位後優待淸皇室條件及優待滿蒙回藏人條件」正式通吿淸內閣,以示民國政府優容之度;繼由孫大總統以參議院之同意通吿袁氏,謂袁氏若能於淸帝退位之後,發表贊同共和之政見,由駐北京外交團通吿臨時政府,則孫大總統當卽解職,由參議院公舉袁氏爲大總統。凡此皆足表明民國政府希望和平之誠意,祇求共和目的完全達到,別無私意於其間。乃淸廷少數親軍,把持反抗。屢接北京內閣來電,謂「禁衛軍極力反杭,慮北京秩序擾亂牽動外交,已密爲布置,未可與於停戰期滿前相逼」云云。是則未能在停戰期內和平解決者,咎在淸廷,非民國政府始料所及也。目今段君祺瑞,聯合各路統兵大員四十二人,奏請淸廷早日宣布共和,以定大局。段君現統第一、第二軍隊武漢前敵。廷已屢電黎副總統,與之接洽,如能聯爲一致,則武漢方面當不復再有戰事。至於陝西、皖北、徐州等處淸軍屢攻,違約而反以違約責我,迭經詰駁。袁已允飭張勳、倪嗣沖勿得暴動。陝西方面,袁亦允派員繞道持函赴升允軍前,禁其前進,並飭進逼潼關之軍不可再進,未知能否實行。總之,現在停戰期限已滿,若彼先行決裂,則非釁自我開。民國政府外對於友邦,內對於國民,均可昭示此意。謹將始末大略情形電陳,尙祈鑒察。廷芳。陷。印。(上海來電)
急。南京孫大總統、外交部、陸軍部、武昌黎副總統鑒:頃據駐滬意大利國領事面稱:奉駐北京公使電開:據駐在湖北老河口主敎電吿,朝陽地方敎會被匪劫搶,會中敎士亦甚危急,速請設法保護等語。務乞迅飭查明保護,以重外交爲要。溫宗堯。三十一號(申來電)
桂林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黃元帥、黎副總統鈞鑒:軍隊服章,關係國體,邊防密邇,貽越尤爲外人注意。應如何酌定,請迅示遵。桂都督陸榮廷肅。十六號。印。(桂林來電)
重慶來電
[編輯]大總統、上海伍外交長、各省都督鑒:迭接陝西十萬火急警電稱:袁賊藉口議和,陰謀進取,實行遠交近攻策,迭次淸兵猛攻秦晉,太原業己失守,危在旦夕。淸兵攜有大炮數十尊,鎗精子足,兇猛異常,秦晉二省勢且不支。急電一日六至,西北大局危如累卵。若西北各省爲虜所得,則南北對峙之局勢危,成子平功敗垂成之復轍可鑒。袁賊狡和緩兵,以備彼黨準備破壞之詭計,逆跡昭彰,萬人共睹,和議決無可信之理。我軍萬不可聽該賊詭詞,稽延遲滯,貽誤事機,破壊已成之局,致爲外人所笑。愚昧之見,亟應取銷和議,聯合各省軍隊陸續分進,直擣虜廷,擒斬袁賊,早定大局。至於派充國民代表赴會一層,應請罷論。蜀軍都督張培爵、夏之時叩。養。(重慶來電)
肇慶來電
[編輯]南京大總統孫曁黃大元帥鈞鑒:肇慶北伐軍舉定啓軍統領顔啓漢爲正司令長,前肇慶民政長梁祖訓爲副司令長,羅蓮舫爲正參謀長,陳澤民爲副參謀長,許梅山爲誓死隊長。高要縣長、高要縣議會、肇城自治會、肇慶商會實業分所、高要敎育團公叩。勘。印。(肇慶來電)
滇省來電
[編輯]大総統、副總統、外交總長、黃元帥、霍都瞥、各軍總司令、各省都督鑒:譚都督鹽電,櫝均注意,成[1]軍乘此朝憤,何敵不破。乃甘受袁氏之愚,一再停戰,曠日持久,糜餉老師,不問其於停戰期內西侵秦晉,南攻頴亳,朱家寳又進兵壽州。我再株守,議和大局必爲所觸動也。將使我赫然震怒,長驅北伐,直搗虜廷。滇軍北伐師圑業己募發,現正運兵莓馣。預備五營。滇都督鍔。叩。(滇省來電)
第三號勘誤表
[編輯]頁 | 行 | 原誤 | 勘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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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 一 | 第二期 | 第三期 |
一 | 十一 | 仍造原基 | 仍照原基 |
四 | 十一 | 履其巢穴 | 覆其巢穴 |
九 | 二 | 令江蘇 | 今江蘇 |
同 | 十二 | 督飭 | 轉飭 |
同 | 十三 | 未制定下脫 | 應請貴院迅爲編定頒布,以固國民之基。 |
十 | 一 | 參攷編訂 | 參敍此咨 |
本報暫定則例
[編輯]一、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本報暫定門類六,曰法制,曰令示,曰紀事,曰電報,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本報日出一冊,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凡各官署皆有購閲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另詳前價目表。
本報特白
[編輯]本報暫定則例現須修正,惟因本期刊印巳竣,未容更訂,下期卽便改定。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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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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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為「我」字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