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文程式
外觀
第一條 凡自大總統以下各公署職員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辦理。
第二條 行用公文。分爲左五種。
甲 上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下級公署職員曰令。公署職員行用於人民者曰令或諭。
乙 同級公署職員互相行用者曰咨。
丙 下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上級公署職員及人民行用於公署職員者曰呈。
丁 公署職員公吿一般人民者曰示。但經參議院議決之法規。應由大總統宣布者曰公布。
戊 任用職員及授賞徽章之證書曰狀。
第三條 凡公文皆須蓋印簽名並署年月日。但人民行用於公署職員之呈文。得免其蓋印。
第四條 各公署行用於外國之公文。仍照向例辦理。
第五條 凡大總統及各部所發之公文有通行性質者。皆須登於公報。各公文除特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京城以登載臨時政府公報之第五日爲施行期。其餘各處以公報到達公署之第五日爲施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