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自衛抗戰聲明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自衛抗戰聲明書
國民政府
1937年8月14日

中國為日本無止境之侵略所逼迫,茲已不得不實行自衛,抵抗暴力。

近年來,中國政府及人民一致所努力者,在完成現代國家之建設,以期獲得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是之故,對內致力於經濟文化之復興,對外則尊重和平與正義,凡國聯盟約,九國公約——中國曾參加簽訂者,莫不忠實履行其義務。蓋認為「獨立」與「共存」,二者實相待而相成也。乃自九一八以來,日本侵奪我東四省,淞滬之役,中國東南重要商鎮,淪於兵燹;繼以熱河失守;繼於長城各口之役;屠殺焚毀之禍,擴而及於河北;又繼之以冀東偽組織之設立;察北匪軍之養成;中國領土主權,橫被侵削。其他如縱使各項飛機在中國領土之內不法飛行,協助大規模走私,使中國財政與各國商業同受巨大損失;以及種種毒辣之手段:如公然販賣嗎啡、海洛英,私販槍械接濟盜匪,使中國社會與人種陷入非人道之慘境。此外無理之要求與片面之自由行動,不可勝數。受一於此,已足危害國家之獨立與民族之生存,吾人敢信此為任何國家任何人民所不能忍受。以迄於今,吾人敢言:中國之所以出此,期於盡可能之努力,以期日本最後之覺悟而已。及至蘆溝橋事件爆發,遂使中國幾微之希望歸於斷絕。

蘆溝橋事件之起因,由於日本大舉擴張天津駐屯軍,且屢於辛丑合約未經允許之地點施行演習;日本此種行動,已足隨時隨地引起事變而有餘。而本年七月七日深夜,日本軍隊竟於鄰近北平之蘆溝橋施行不法之演習,繼之以突然攻擊宛平縣城。我守土有責之駐軍,迫而為正當防衛;我無辜之人民,於不意之中,生命財產毀於日本炮火之下。凡此事實,已為天下所共見。

蘆溝橋事件發生以後,日本之行動有深足注意者,即其口頭常用就地解決,及不欲擴大事態之語調;而其實際,則大批軍隊及飛機、坦克車,以及種種新戰爭利器,由其本國及朝鮮與我東北,源源輸送至河北境內。其實行武力侵略,向我各地節節進攻之事實,絕不能為其所用之語調,所可掩蔽於萬一。中國政府於蘆溝橋事件發生後,猶以誠意與日本協商,冀圖事件之和平解決。七月十三日,我外交部曾向日本大使館提議雙方及時停止軍事行動,而日本未與置答。七月十九日,我外交部長復正式以書面重提原議,雙方約定一確定日期,同時停止軍事動作,同時將軍隊撤回原駐地點。並曾聲明:中國政府為和平解決此次不幸事件起見,準備接受國際公法或條約所公認之任何處理國際糾紛之和平方法,如雙方直接交涉、斡旋、調解、公斷等等。然而以上種種表示,均未得日本之置答。

於此之際,中國地方當局為維持和平計,業已接受日本方面所提議之解決辦法。中央政府亦以最大之容忍,對於此項解決辦法,未予反對。乃日本軍隊於無可藉口之中,突然在蘆溝橋、廊坊等處,再行攻擊中國軍隊,並於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哀的美敦書,要求中國軍隊撤出北平。此則予雙方約定解決辦法以外,橫生枝節,且為吾人所萬萬不能接受者。日本軍隊更不待答覆,於期限未至之前,以猛力進撲中國文化中心之北平,與中外商業要樞之天津。南苑附近,我駐軍為日本轟炸機及坦克車所圍攻,死亡極烈;天津方面,人民生命橫遭屠戮,公共建築、文化機關以及商店、住宅,悉付一炬。自此以後,進兵不已,侵入冀省南部,並進攻南口,使戰禍及於察剩凡此種種,其橫生釁端,擴大戰域,均於就地解決及不擴大事件語調之下,掩護其進行。

當此華北戰禍蔓延猖獗之際,中國政府以上海為東方重要都會,中外商業及其他各種利益,深當顧及,屢命上海市當局及保安隊加意維持,以避免任何不祥事件之發生。乃八月九日傍晚,日軍官兵竟圖侵入我虹橋軍用飛機場,不服警戒法令之制止,乃至發生事故,死中國保安隊守衛機場之衛兵一名,日本官兵二名。上海市當局於事件發生之後,立即提議以外交途徑公平解決;而日本則竟派遣大批戰艦陸軍以及其他武裝隊伍來滬,並提出種種要求,以圖解除或減少中國自衛力量。日軍空軍並在上海、杭州、寧波以及其他蘇、浙沿海口岸,任意飛行威脅,其為軍事發動,已無疑義。迨至昨日以來,日軍竟向我上海市中心區猛烈進攻,此等行動,與盧溝橋事件發生以後向河北運輸大批軍隊,均為日本實施其傳統的侵略政策整個之計畫,實顯而易見者也。

日本今猶欲以淞滬停戰協定為藉口,將使中國於危急存亡之際,尚不能採用正當防衛之手段。須知此等停戰協定,其精神目的,即欲於其地點內雙方各自抑制,以期避免衝突,不妨礙和平解決之進行。若一方自由進兵,而同時復拘束他方,使之坐而聽受侵略,此為任何法理任何人情所不能曲解者。

中國今日鄭重聲明,中國之領土主權,已橫受日本之侵略;國際盟約,九國公約,非戰公約,已為日本所破壞無餘。此等條約,其最大目的,在維持正義與和平。中國以責任所在,自應盡其能力,以維護其領土主權及維護上述各種條約之尊嚴。中國決不放棄領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實行天賦之自衛權以應之。日本苟非對於中國懷有野心,實行領土之侵略,則當對於兩國國交謀合理之解決,同時制止其在華一切武力侵略之行動;如是則中國仍當本其和平素志,以挽救東亞與世界之危局。要之,吾人此次非僅為中國,實為世界而奮鬥;非僅為領土與主權,實為公法與正義而奮鬥。吾人深信,凡我友邦既與吾人以同情,又必能在其鄭重簽訂之國際條約下各盡其所負之義務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