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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眾議院咨請增修約法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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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眾議院咨請增修約法案文
大總統袁世凱
1913年10月16日

為咨行事:

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佈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矣。其於國家之根本組織,固系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於國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於上,國民疾首蹙額於下,而關於內治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

昨今兩年,各省行政長官之所慷慨建議,各政團之所反覆研求,各報紙所朝夕鼓吹,大率主張以修改約法一端為國家救亡之上策。其時本大總統衡量事變,默察現情,非不知輿論集矢約法,幾於異口同聲,顧遲遲未敢附和此議者,誠以民國肇造,大局未寧,設竟猝以增修約法為請,在熱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諒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傾覆國家者,或將以提案為藉口。是以百方隱忍,無論任用國務員之如何困難,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難,制定官制官規之如何困難,締結條約之如何困難,以及發佈保持公安、防禦災患各命令,暨有緊急之需用而欲為臨時財政處分之如何困難,本大總統俱不惜以一身當困難事實之沖,所有竭蹶情形,諒為國民所共見。

夫以吾國幅員之廣漠,人戶之眾多,交通之隔絕,革命而還,元氣凋喪,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謀閭閻一日之安,縱遇事假以便宜,猶恐有所未逮;何況臨時約法限制過苛,因而前參議員干涉太甚,即無內憂外患之交追,必且窮年累月莫為功,此稍知吾國內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發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本年四月,國會成立,方冀憲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約法之施行,為期當屬無幾,本大總統年來棘地荊天之痛苦,或可於臨時政府之將終,隨我國民洪水猛獸之奇災以俱澹。乃國會常會期滿,憲法猝難議行,而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之議一倡,不旬日間遂有國民選舉會之出現。本大總統衰朽無能,又承國民推重,謬膺中華民國第一次正式大總統之寄,繼續而為公僕,揆諸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勞。惟查憲法會議議定大總統之職權,在憲法未制定以前,暫依臨時約法關於臨時大總統之規定等語,推立法者特設此項附則之意,不過以為大總統之職權在國法上須有一定,目前憲法尚未產出,暫依約法規定,本大總統亦認為必要,而不敢非難。然而臨時約法之良否,究為政治良否之所關,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種種事實可憑。

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於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確有以饜足吾民之望,而後可以收拾亂極思治之人心。顧政洽之能刷新與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本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且彌縫之俯,認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束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屍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

查臨時約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注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虛,彙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佈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冉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約法案,另繕清單,咨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覆可也。

此咨。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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