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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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2000年11月17日 2000年11月22日 |
呂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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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9,重上更(三),136 【裁判日期】 891117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