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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和法國關於未經挑釁而受德國侵略時援助法國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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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和法國關於未經挑釁而受德國侵略時援助法國的條約
英國、法國
1919年6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集(1917-1923)

本條約為凡爾賽條約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補充。為了滿足法國關於萊因河左岸的要求,美國和法國於同日也簽訂了與本條約內容相同的條約。美法條約第四條規定:
  「本條約將於凡爾賽條約提交合眾國參議院的同時提交該院,以便對本條約的批准表示意見和同意。此項提交須在法國眾議院同意批准之前為之。此項批准書應於最短期間在巴黎交存凡爾賽條約批准書時互換。」
  但是美國沒有批准凡爾賽條約,從而也沒有批准與本條約內容相同的美法條約。根據本條約第二條關於本條約必須與美法條約同時生效的規定,本條約根本就未生效。——編者
(譯自「英國國家文件」112冊213-215頁英文本)

  鑑於本日在凡爾賽簽訂的和約所載關於萊因河左岸的規定最初可能不足以給予法蘭西共和國充分的安全和保護;並
  鑑於英王陛下願意保証於德國未經挑釁而對法國進行侵略行動時支援法國政府,但以國會同意而且美利堅合眾國承擔同樣義務為條件;井
  鑑於英王陛下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已決定就此意義締結一項條約,並為此指派其全權代表如下:
  大不列顚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英屬海外領地國王兼印度皇帝陛下:
   財政大臣兼首相戴維·勞合·喬治;
   外交大臣阿瑟·詹姆斯·貝爾福;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
   總理兼國防部長喬治·克里孟梭;
   外交部長斯提文·畢勛。
  上列全權代表相互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以下各條: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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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1919年6月28日英帝國、法蘭西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及其他各國與德國在凡爾賽簽訂的和約中關於萊因河左岸的下列各條,即:
  「第四十二條 德國在萊因河之左岸或右岸,於該河以東五十公里所劃界綫以西,不準保存或建築要塞。
  「第四十三條 在第四十二條所定之區域內,無論永久或暫時,均不准存留或集合軍隊,以及舉行任何演習與維持動員實際上之一切便利。
  「第四十四條 若德國不論以何種方法違犯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時,當視為德國對於本條約簽字各國有敵對行為並作為有意擾亂世界和平。」
  最初可能不足以給予法國充分的安全和保護的話,英國同意在德國未受挑釁而對法國進行侵略行動時,立即援助法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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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約與法蘭西和美利堅合眾國為此目的而於同日締結的條約內容相似,並在該條約批准時,本條約才能生效,該條約的副本附後[1]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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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約必須提到國際聯盟行政院,並且必須作為一項與盟約一致的協議得到該院的承認(需經多數通過);本條約繼續有效直至行政院經任何一方請求同意(需經多數通過)國際聯盟自己給予充分保護時為止。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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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約在英王陛下批准前應提交國會通過。
  本條約在法蘭西共和國總統批准前應提交法蘭西議會通過。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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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關領地的議會通過以前,英帝國的任何領地不承擔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
  本條約須經批准拜根據第二條和第四條應在同與德國簽訂的和約對英帝國和法蘭西共和國生效的同時生效。
  本條約用英文和法文寫成。上述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1919年6月28日訂於凡爾賽,計兩份。

戴·勞合·喬治
阿瑟·詹姆斯·貝爾福
喬·克里孟梭
斯·畢勛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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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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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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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條約內容與本條約相同,從略。——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