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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法国关于未經挑衅而受德国侵略时援助法国的条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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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法国关于未經挑衅而受德国侵略时援助法国的条約
英国、法国
1919年6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国际条约集(1917-1923)

本条約为凡尔赛条約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之补充。为了滿足法国关于萊因河左岸的要求,美国和法国于同日也签訂了与本条約内容相同的条約。美法条約第四条规定:
  “本条約将于凡尔賽条約提交合众国参議院的同时提交該院,以便对本条約的批准表示意見和同意。此項提交須在法国众議院同意批准之前为之。此項批准书应于最短期間在巴黎交存凡尔赛条約批准书时互換。”
  但是美国没有批准凡尔赛条約,从而也沒有批准与本条約内容相同的美法条約。根据本条約第二条关于本条約必須与美法条約同时生效的規定,本条約根本就未生效。——編者
(譯自“英国国家文件”112册213-215頁英文本)

  鉴于本日在凡尔賽签訂的和約所載关于萊因河左岸的規定最初可能不足以給予法兰西共和国充分的安全和保护;并
  鉴于英王陛下願意保証于德国未經挑衅而对法国进行侵略行动时支援法国政府,但以国会同意而且美利坚合众国承担同样义务为条件;井
  鉴于英王陛下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統已决定就此意义締結一項条約,并为此指派其全权代表如下:
  大不列顚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英屬海外領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
   財政大臣兼首相戴維·劳合·乔治;
   外交大臣阿瑟·詹姆斯·貝尔福;
  法兰西共和国总統:
   总理兼国防部长乔治·克里孟梭;
   外交部长斯提文·毕勛。
  上列全权代表相互校閱全权証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以下各条: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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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1919年6月28日英帝国、法兰西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及其他各国与德国在凡尔賽签訂的和約中关于萊因河左岸的下列各条,即:
  “第四十二条 德国在萊因河之左岸或右岸,于該河以东五十公里所划界綫以西,不准保存或建筑要塞。
  “第四十三条 在第四十二条所定之区域內,无論永久或暫时,均不准存留或集合軍队,以及举行任何演习与維持动員实际上之一切便利。
  “第四十四条 若德国不論以何种方法違犯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时,当視为德国对于本条約签字各国有敌对行为并作为有意扰乱世界和平。”
  最初可能不足以给予法国充分的安全和保护的話,英国同意在德国未受挑衅而对法国进行侵略行动时,立即援助法国。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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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約与法兰西和美利坚合众国为此目的而于同日締結的条約内容相似,并在該条約批准时,本条約才能生效,該条約的副本附后[1]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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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約必須提到国际联盟行政院,并且必須作为一項与盟約一致的协議得到該院的承认(需經多数通过);本条約继續有效直至行政院經任何一方請求同意(需經多数通过)国际联盟自己給予充分保护时为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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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約在英王陛下批准前应提交国会通过。
  本条約在法兰西共和国总統批准前应提交法兰西議会通过。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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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領地的議会通过以前,英帝国的任何領地不承担本条約所規定的义务。
  本条約須經批准拜根据第二条和第四条应在同与德国签訂的和約对英帝国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效的同时生效。
  本条約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上述全权代表在本条約上签字以昭信守。
  1919年6月28日訂于凡尔賽,計两份。

戴·劳合·乔治
阿瑟·詹姆斯·貝尔福
乔·克里孟梭
斯·毕勛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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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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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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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条約內容与本条約相同,从略。——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