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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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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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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營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營口市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2020年9月28日營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和利用,提升營口地域歷史文化品位,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規範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持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政策,建立保護機制,完善保護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明確經營機構開展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開發、招商引資、文化交流、經營管理等日常工作。

自然資源、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資金,用於街區保護、文物修繕、非遺傳承、對外宣傳等,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個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國有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成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公益性組織,為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推介營口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與之相聯繫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編制完成。

第十三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保護規劃草案,公示期不少於30日,採取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保護規劃草案涉及房屋徵收、土地徵用的,應當舉行聽證。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筆錄。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誌牌,在文物保護單位前設置保護標誌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和標誌說明。

第十五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道路等;

(二)修建生產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場所;

(三)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四)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突破原有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

(五)擅自設置破壞或者影響歷史風貌的廣告、招牌、標牌;

(六)在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其他建築上刻劃、塗污;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形式、造型和色彩。

第十七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作出相關許可前,應當徵求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與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相協調,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危及不可移動文物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安全。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與歷史風貌有衝突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

第十九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負責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沒有使用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

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責任人名單,並與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對保護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和保護責任人加強保護措施。檢查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匯報,並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根據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要求和實際現狀,組織編制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年度保護修繕計劃,指導、督促保護責任人、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經營機構實施保護修繕,並提供相關信息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不可以移動文物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修繕計劃的要求,維護和修繕不可以移動文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不可以移動文物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保護責任人進行搶險保護。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可以根據保護責任人申請,委託專門機構予以搶救修繕。

第二十三條 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保護單位以外的其他建築進行修繕的,修繕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修繕計劃的要求編制修繕方案,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對不可移動文物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批。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臨街建築外立面進行裝飾,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依法辦理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的外部風貌相協調,並依法辦理審批。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審批標準。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改善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道路、供水、排水、電信、電力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八條 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及周邊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不得新建客運貨運樞紐、公交停車場和維修保養場、加油站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交通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車輛通行、停放等管理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確因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費用減免、資金扶持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利用,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築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條 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其他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過合資、合作、委託管理等方式,與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開發利用。對轉讓、出租或者委託代管其他建築的,轉讓人、出租人、委託人應當將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保護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或者受委託代管人。

第三十三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業態布局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業態清單並公布。

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禁止經營KTV、歌舞廳、遊戲廳、網吧等不符合歷史文化街區內涵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引導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保護責任人開展與保護規劃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等特色經營活動,推動街區保護與歷史文化傳承相結合。

鼓勵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築對公眾開放。鼓勵在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築內設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

(二)民間藝術表演;

(三)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傳習所、活動中心等文化活動場所;

(四)製作、經營傳統手工藝品;

(五)經營文化客棧、特色餐飲;

(六)經營傳統老字號店鋪;

(七)製作、銷售旅遊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八)其他保護性利用活動。

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應當符合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禁止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維修或者裝飾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萬元罰款;對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進行維修或者裝飾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在不可移動文物上刻劃、塗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在其他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遷移、拆除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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