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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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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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
第二條
- 本會職掌如左:
-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 二、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
- 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暨就學輔導事項。
-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項。
-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調配事項。
- 六、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
- 七、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與管理事項。
-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簡任,襄理會務。
-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或二人,均簡任。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六條
- 本會設左列各處:
- 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文康活動、生活指導管理及法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 第二處:掌理退除役官兵退除作業、檢定、調配與資料管理事項。
- 第三處:掌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聯絡等事項。
- 第四處:掌理本會農林、漁牧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業務管理事項。
- 第五處:掌理本會工程、工業、礦業、製藥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業務管理事項。
- 第六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理及養老等事項。
- 第七處:掌理本會財產登記、管理、物資材料採購及產品銷售等事項。
- 第八處: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七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四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機要文件,審核文稿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八條
- 本會置處長八人,簡任,分掌各處業務,副處長八人,薦任或簡任,協助處長辦理處務。
第九條
- 本會置科長三十四人,薦任,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薦派,科員七十八人,委任,其中二十六人得為薦任,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條
- 本會置參事三人,簡任,專門委員六人,簡任,分掌撰擬、研究、審閱關於本會之政策、法案、計畫、命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 本會置技正十六人,其中七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二十人,其中九人薦任,餘委任,編譯三人,簡任,分掌本會業務有關技術之設計、指導、工程檢驗及編譯事項。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八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 本會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稽核三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稽核等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統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法辦理統計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第十六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會因業務必要,得呈請行政院核准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十八條
-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