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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民國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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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1年1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41年(1952年)11月11日
中華民國41年(1952年)11月27日
公布於民國41年11月27日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民國44年)

中華民國 41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1 月 27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1 日 修正第8至11, 13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9 日公布3.總統(47)台統(一)義字第 373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1 條及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5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9 日公布4.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94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5.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76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廢止22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6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新聞局掌理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

  新聞局設左列各處室: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祕書室。

第三條

  第一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內宣傳事項。
  二、關於各項政策政令之闡述事項。
  三、關於地方政府宣傳業務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政府與新聞界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新聞事業之輔助事項。
  六、關於廣播電影戲劇等文化事業之輔助事項。

第四條

  第二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宣傳事項。
  二、關於對外宣傳品編撰事項。
  三、關於與外國記者及外國來華訪問人士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新聞片電影紀錄片之攝製與發行事項。

第五條

  第三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問題研究事項。
  二、關於新聞資料之搜集及書刊之編印與供應事項。
  三、關於新聞圖書雜誌記載內容之分析事項。
  四、其他有關宣傳之研究事項。

第六條

  秘書室掌文書、電務、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七條

  新聞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八條

  新聞局置處長三人簡任,秘書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編審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六人薦任,編輯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任。

第九條

  新聞局置主計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第十條

  新聞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一條

  新聞局得聘用顧問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其中二人至四人得支薪給。

第十二條

  新聞局應事實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置辦事機構。
  前項機構之設置與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三條

  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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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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