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煙民登記限期戒除辦法
西安市煙民登記限期戒除辦法 府秘字第1701號 1950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西安市人民政務委員會 |
1950年9月28日第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以府秘字第1701號呈報西北軍政委員會備案 |
第一條 為徹底肅清煙毒,鼓勵煙民自動登記,限期戒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所有習染煙毒嗜好之煙民,其登記戒除手續統以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染有煙毒嗜好者統限於三個月以內向當地公安分局或區禁煙分會履行自動登記,並將吸食煙毒種類、年限、分量、煙毒用具等依實具報。如有不依限報告登記,經檢舉查獲屬實者,依法處理。
第四條 煙民登記分別以下列辦法戒除之:
一、應由其家屬或親戚朋友之勸導,自動限期戒除,如需藥品補助,可向政府申請價購;十分貧寒者,酌情予以減費或免費施給之。
二、在登記後經宣傳勸解仍不能自動戒除者,得根據其家庭生活情況、年齡大小、身體強弱,規定期限令其具結或具保戒除之。
三、品格較端正,無影響社會治安行為,年齡在40歲以下,嗜好過深,非經強制不能戒除之壯年煙民,在其家人自願供給伙食及醫藥費之條件下,由政府酌予介紹至公立醫院或收容戒煙所強制戒除之。
四、染有毒品嗜好,並犯有盜竊、撞騙、拐取等影響社會治安之行為,查有實據者,應予拘留、管押,實行強制戒除。並在戒除期間,配合以勞動改造。俟證明其確實悔悟,始予釋放。
五、經強制戒除後而又重犯之煙民,送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第五條 煙民家屬有規勸監督煙民戒除之義務,如屢勸不改,有向政府檢舉之責任。
第六條 鼓勵扶植民間舉辦各種戒煙組織。其在人力物力上有困難者,政府酌予協助解決,其對戒煙工作著有成效者,酌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各該區群眾發起人協同區政府及禁煙分會制定,呈市人民政府核准施行之。
第七條 凡吸食毒品拒不自報登記者,一般市民均有檢舉報告之權。
第八條 本辦法經西安市人民政府核准呈報西北軍政委員會備案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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