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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烟民登记限期戒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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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烟民登记限期戒除办法
府秘字第1701号
1950年9月28日
发布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务委员会
1950年9月28日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以府秘字第1701号呈报西北军政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为彻底肃清烟毒,鼓励烟民自动登记,限期戒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有习染烟毒嗜好之烟民,其登记戒除手续统以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三个月以内向当地公安分局或区禁烟分会履行自动登记,并将吸食烟毒种类、年限、分量、烟毒用具等依实具报。如有不依限报告登记,经检举查获属实者,依法处理。

   第四条 烟民登记分别以下列办法戒除之:

   一、应由其家属或亲戚朋友之劝导,自动限期戒除,如需药品补助,可向政府申请价购;十分贫寒者,酌情予以减费或免费施给之。

   二、在登记后经宣传劝解仍不能自动戒除者,得根据其家庭生活情况、年龄大小、身体强弱,规定期限令其具结或具保戒除之。

   三、品格较端正,无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年龄在40岁以下,嗜好过深,非经强制不能戒除之壮年烟民,在其家人自愿供给伙食及医药费之条件下,由政府酌予介绍至公立医院或收容戒烟所强制戒除之。

   四、染有毒品嗜好,并犯有盗窃、撞骗、拐取等影响社会治安之行为,查有实据者,应予拘留、管押,实行强制戒除。并在戒除期间,配合以劳动改造。俟证明其确实悔悟,始予释放。

   五、经强制戒除后而又重犯之烟民,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第五条 烟民家属有规劝监督烟民戒除之义务,如屡劝不改,有向政府检举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扶植民间举办各种戒烟组织。其在人力物力上有困难者,政府酌予协助解决,其对戒烟工作著有成效者,酌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该区群众发起人协同区政府及禁烟分会制定,呈市人民政府核准施行之。

   第七条 凡吸食毒品拒不自报登记者,一般市民均有检举报告之权。

   第八条 本办法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核准呈报西北军政委员会备案后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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