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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補續漢書八志/郡國志/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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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涼州 註補續漢書八志
郡國志・并州
幽州 

司馬彪《續漢書》83卷(今存紀傳5卷,志8卷)。

  ◎ 上黨郡秦置。雒陽北千五百里。十三城,戶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二,口十二萬七千四百三。

  〖長子〗

  〖屯留〗絳水出。

  〖銅鞮〗

  〖沾〗

  〖涅〗有閼與聚。

  〖襄垣〗

  〖壺關〗有黎亭,故黎國。

  〖泫氏〗有長平亭。

  〖高都〗

  〖潞〗本國。

  〖猗氏〗

  〖陽阿〗侯國。

  〖穀遠〗

太原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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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郡【司馬彪註】秦置。十六城,戶三萬九百二,口二十萬一百二十亖。
    • 晉陽【司馬彪註】本唐國。有龍山,晉水所出。刺史治。
    • 界休【司馬彪註】有界山,有緜上聚。有千畝聚。
    • 榆次【司馬彪註】有鑿壺。
    • 中都
    • 於離
    • 茲氏
    • 狼孟
    • 平陶
    • 亰陵【司馬彪註】春秋時九亰。
    • 陽曲
    • 大陵【司馬彪註】有鐵。
    • 慮虒
    • 陽邑【司馬彪註】有箕城。
【劉昭註】晉陽【司馬彪註】本唐國。
毛詩譜曰堯始都於此,後遷河東平陽。
【劉昭註】晉陽【司馬彪註】有龍山,晉水所出。
山海經曰:『有懸甕之山,其上多玉,其下多銅,其獸多閭麋,晉水出焉,東南注汾。』郭璞曰在縣。左傳曰:『遷實沈於大夏。』賈逵曰:『陶唐之胤劉累也。』杜元凱曰:『今晉陽縣。』
【劉昭註】晉陽【司馬彪註】刺史治。
漢官曰:『南有梗陽城,中行獻子見巫皋。』
【劉昭註】界休【司馬彪註】有界山,有緜上聚。
左傳曰晉文公以緜上爲介之推田。界山,推焚死之山,故太原俗有寒食。
【劉昭註】界休【司馬彪註】有千畝聚。
左傳曰『晉爲千畝之戰』,在縣南。
【劉昭註】榆次
左傳謂塗水。
【劉昭註】榆次【司馬彪註】有鑿壺。
史記曰,韓魏殺智伯,埋於鑿壺之下。
【劉昭註】中都
左傳昭二年執陳無宇於中都,杜預曰界休縣南中都城是也。
【劉昭註】
史記韓信破夏說於鄔東,徐廣曰音於庶反。
【劉昭註】
晉大夫盂丙邑。
【劉昭註】亰陵【司馬彪註】春秋時九亰。
禮記曰趙武從先大夫於九亰,鄭玄曰『晉卿大夫之墓地。「亰」,字之誤,當爲「九原」』。
【劉昭註】大陵【司馬彪註】有鐵。
史記曰趙肅侯遊大陸,出於鹿門。即大陵。
【劉昭註】陽邑【司馬彪註】有箕城。
左傳僖三十三年晉敗狄於箕。

  ◎ 上郡秦置。十城,戶五千一百六十九,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九。

  〖膚施〗

  〖白土〗

  〖漆垣〗

  〖奢延〗

  〖雕陰〗

  〖楨林〗

  〖定陽〗

  〖高奴〗

  〖龜茲屬國〗

  〖候官〗

  ◎ 西河郡武帝置。雒陽北千二百里。十三城,戶五千六百九十八,口二萬八百三十八。

  〖離石〗

  〖平定〗

  〖美稷〗

  〖樂街〗

  〖中陽〗

  〖皋狼〗

  〖平周〗

  〖平陸〗

  〖益蘭〗

  〖圜陰〗

  〖藺〗

  〖圜陽〗

  〖廣衍〗

  ◎ 五原郡秦置為九原,武帝更名。十城,戶四千六百六十七,口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七。

  〖九原〗

  〖五原〗

  〖臨沃〗

  〖文國〗

  〖河陰〗

  〖武都〗

  〖宜梁〗

  〖曼柏〗

  〖成宜〗

  〖西安陽〗北有陰山。

  ◎ 雲中郡秦置。十一城,戶五千三百五十一,口二萬六千四百三十。

  〖雲中〗

  〖咸陽〗

  〖箕陵〗

  〖沙陵〗

  〖沙南〗

  〖北輿〗

  〖武泉〗

  〖原陽〗

  〖定襄〗故屬定襄。

  〖成樂〗故屬定襄。

  〖武進〗故屬定襄。

  ◎ 定襄郡高帝置。五城,戶三千一百五十三,口萬三千五百七十一。

  〖善無〗故屬雁門。

  〖桐過〗

  〖武成〗

  〖駱〗

  〖中陵〗故屬雁門。

  ◎ 雁門郡秦置。雒陽北千五百里。十四城,戶三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二十四萬九千。

  〖陰館〗

  〖繁畤〗

  〖樓煩〗

  〖武州〗

  〖汪陶〗

  〖劇陽〗

  〖崞〗

  〖平城〗

  〖埒〗

  〖馬邑〗

  〖鹵城〗故屬代郡。

  〖廣武〗故屬太原。有夏屋山。

  〖原平〗故屬太原。

  〖彊陰〗

  ◎ 朔方郡武帝置。六城,戶千九百八十七,口七千八百四十三。

  〖臨戎〗

  〖三封〗

  〖朔方〗

  〖沃野〗

  〖廣牧〗

  〖大城〗故屬西河。

  右并州刺吏部,郡九,縣、邑、侯國九十八。

斠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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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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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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