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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減張璹胡伯忠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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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減張璹胡伯忠等奏
作者:宇文鼎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25

當司前後推覆偽造出身文書賣官並造偽印行用等因,張璹劉嚐建胡伯忠犯罪,並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準刑部大理寺詳斷,悉處極刑。準斷獄律,赦前斷罪不當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重為輕,宜依輕法者。臣以前件囚等並抵極法,悉經殊恩,或自赦文全生,或因起請減等。伏緣俱引霈澤,累陳訴詞,若非得中,恐未服罪。昨者一與一奪,事關起請,既生又死,稍覺二三。如臣所見,伏請赦書以前所犯,特許減論;赦書以後所犯者,不得援例。庶使後無僥幸,令絕披陳。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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