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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青苗錢第五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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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青苗錢第五狀
作者:陳襄 
本作品收錄於《古靈集
陳襄反對王安石的『青苗法』,前後共上的五道奏章。這是第五道。


近以青苗之法騷民為害欲乞寢罷其制置司立法
之誤中外言者已詳臣固不復一一論列上煩聖聽但
以方今天下生民困敝財力殫竭二稅之外更有無名
科率何啻十色有餘若復俵散青苗錢實恐民不堪命
陛下以至仁求治凡欲更張法度皆以為民安有取民
脂膏以為貸息而謂周公太平已試之法哉陛下之心
必不為此然則天下之人皆知誤陛下者王安石也誤
安石者呂惠卿也以陛下之聰明觀天下之議論其法
利害固已灼然可知奈何安石持強辯以熒惑於前惠
卿畫詭謀以隂助於後加以反覆比周之小人隨時觀
望平日公論則舉知其法之非一揉於利則又言其法
之是此雖陛下之至聖不能無惑雖臣等之至忠亦不
免指為朋黨也近者諫官李常以言事待罪尚令分析
孫覺以奏對反覆落職外遷御史中丞呂公著而下皆
以不職為言乞從責降而臣獨區區未敢以請者尚冀
犬馬之誠一悟聖意許以青苗之法下議百官如臣等
之言非則甘從逺竄以戒妄言如臣等之言是則安石
惠卿亦允特行貶斥以謝天下謹具狀奏聞伏候勅㫖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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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宋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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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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