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之言論
議會之言論 作者:李大釗 1917年2月22日 |
原收錄於《甲寅》日刊,署名:守常 |
昔者英儒穆勒著《自由》(On Liberty)一書,於言論自由之理,闡發尤為盡致。綜其要旨,乃在謂「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眾同而禁一異者,無所往而合於公理。其權力之所出,無論其為國會,其為政府,用之如是,皆為悖逆。不獨專制政府,其行此為非,即民主共和,行此亦無有是。依於公信而禁獨伸之議者,其為惡浮於違眾議而禁公是之言,就使過去來三世之人所言皆同,而一人獨持其異。前之諸同不得奪其一異而使同,猶後之一異不得強其諸同以從異也。……有或標其一說,而操柄者禁不使宣,將其害周遍於人類。近之其所被者在同世,遠之其所被者在後人,與之同者固所害也,與之異者被害尤深。其所言為是,則禁之者使天下後世無由得是以救非,其所言為非,則禁之者使天下後世無由得非以明是。」其著《代議政治》亦云:「若選舉人不思選最良之議員而惟施用金錢最多者是選,則廣副輿情之代議制度將何以奏厥效乎?若為議員者,可以金錢羈縻之,或其惟質輕躁易激,不克以公共訓練個人自製救正之使能沉思靜慮,且於議場恃其腕力以逞狂暴,甚或互相銃擊,則代議之議會將何以致良果乎?」余請持斯言,以觀吾國今日之議會矣。
自憲法會議開會以來,爭喧最烈者,則惟三事:一省制問題,二孔子問題,三今日之院制問題是也。省制爭議多日,竟至演出用武之怪劇,幾令仇視議會者引以為口實而來解散之厄焉。幸而各派協商,互相讓步,卒以勉強通過。至於孔子問題,今尚置為懸案。方議此時,余嘗往議會旁聽,輒聞有極鄙野之語(如胡說八道等是),出諸聖神代議士之口,已覺甚為駭怪。日前因院制問題,又幾重演用武之宿劇。以穆勒氏之說證之,此種現象,實背乎自由之原理,戾乎立憲之精神,此誠不能不為吾國之憲政前途懼,今日之議會危,而並為議員諸公惜也。
立憲國之有言論,如人身之有血脈也。人身之血脈有所停滯,則其人之精神必呈麻木不仁之象。社會之言論有所阻塞,則其國之政治必呈銷沉不進之觀。蓋立憲政治之精神,即在使國民得應有盡有之機會,對於凡百國政,俾人人獲以應有盡有之意思,如量以彰布於社會。而社會之受之者,亦當以虛心察之,不當以成見拒之;當以尚異通之,不當以苟同塞之;當存非以明是,不當執是以強非;當以反覆之討議求真理,不當以終極之判斷用感情。如是則真正之理實,適宜之法度,始得於群制雜陳、眾說並進、殊體異態、調和映待之間,表著於政治。此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之所以可貴,而代議政治之所以為良也。苟行代議政治之國,此類尊重自由之風習,必使薰陶培養以彌綸乎社會個人之間,奉為金科玉律。其持己之嚴,至尊重他人之自由,與要求他人尊重己之自由相為等量,則自由之基始固,立憲之治始成。況在集全國各個社會之主幹中樞,代表各個社會之情感利害而成之議會,其專擅恣橫、禁異強同之氣焰,乃至若吾國今日之象者,其何以籌治道而善國俗乎?
抑言論之爭持,本為立憲政治之所尚。爭而能守相當之態度、一定之範圍,則爭持亦何嘗不可。平心論之,各國議會能平心靜氣以相討議而絕無騷擾之象者,英、美而外,殆無所聞。德、法、日本議會之中,其以粗鄙之語相加者,亦間有之。而在彼邦,則搢紳學士,皆以此引為憲政之遺憾,而謀所以矯正之。且其議會雖或遇有騷擾,而至妨阻議事進行,與不顧議長指揮之事,則所罕覯也。三四年前,英倫議會,有所謂馬爾哥尼案者發生,政府黨與反對黨爭持頗激。其事乃英倫今內閣總理雷德喬治為財政大臣,以馬爾哥尼無線電信公司之股,使投機以儲金幣,反對黨遂執此為財政大臣之瀆職,企以顛覆內閣。方於議會討論此案時,雙方論爭,極其激烈,忽由在野黨口中露出「說謊」之一語,政府黨聞之,乃以大嘩。蓋英俗以指人為「說謊」為莫大之侮辱,憤慨之餘,遂有出惡聲以報之者。紛擾二三分鐘間,始已。即此已至蒙譏,謂此為英國近年未有之秩序紊亂之議會。翌晨英倫各報,莫不振筆以誥戒此發言不法之議員,謂兩黨互為不法之語以相凌辱,為厚損富有光榮歷史之英國議會之名譽。斯在英倫憲政先進之國,議員於議會偶出不法之語,其報章責備之嚴猶若此。倘使其議員更進而有出不法之行動以至互毆者,則其深惡痛斥,又當如何也?余非不知吾國今日方在憲政初步之時,偶有乖乎正軌之所,亦未始不可曲為原諒,而無如吹求於其側者,正苦無辭相加以遂其危害議會尊嚴之陰謀。吾議會諸公,猶長此不已,竊恐終至授人以柄,而自蹈於危途。國家基礎之震撼,又不知因之至於何度也。
不見夫奧匈國之議會乎?政爭極激,騷動頻聞。逮乎晚近,此象益甚。蓋其議事規則,不認討論終局之制度。三四年前,有以一人為冗長之演說至耗十九時間者,每足妨害議事之進程。至近年奇薩為議長,則嘗命反對黨退場,不聽則指揮警衛拂之出,再不從則更呼集警察二百餘人,助警衛行其職。反對黨亦反抗之,募集壯士,以為示威之運動,時則議長向政府請派遣軍隊之事亦有之。往年日本議會騷喧正烈時,提倡民本主義之吉野博士,即於某雜誌疏舉此事,以促議士之覺悟。殷鑑不遠,即在奧匈。余甚望吾議事諸公,顧慮及此,以保議會之尊嚴,而重他人之自由,勿復再有此種事實發見,至為親者所痛而為仇者所快。是又豈獨議會自身之幸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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