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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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法草案
作者:卡爾·馬克思
1842年12月18日
發表於1842年12月19日
譯者: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
本文原文是德文。中共中央編譯局有多個不同的譯本,按出版時序分列於下(著作權未到期的暫付之闕如),異本同文的不再重複列出。

1956年《馬恩全集》中文第一版第一卷[編輯]

科倫12月18日。「萊茵報」對於離婚法草案採取了完全獨特的立場,可是直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任何方面向我們証明「萊茵報」的立場是沒有根據的。「萊茵報」同意這一草案,因為它認為現行的普魯士婚姻法是不合乎倫理的,目前離婚理由的繁多和輕率是不能容忍的,現行的程序是有違這一命題的尊嚴的;而舊普魯士的整個訴訟程序也是這樣的。另一方面,「萊茵報」對於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幾點主要的反對意見:(1)草案只是以簡單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魯士法就被當做根本法保留了下來,這樣便表現出非常顯著的不徹底和不穩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種合乎倫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種宗敎的敎會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質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點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種因素的表面綴合;(4)應該承認,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槪念相牴觸的警政一樣的嚴峻性,而另一方面,對所謂公正的見解卻又表現出過分的軟弱;(5)整個草案的邏輯性很差,論點也不夠明確,不夠確鑿有力。

只要草案的反對者批評這些缺點的任何一點,我們在這一點上就贊同他們的意見,但是,和他們相反,我們決不贊同無條件地為從前的制度辯護。我們再一次重申我們已經表示過的意見:「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規定什麼是合乎倫理的行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倫理的行為為法。」當我們詢問這些反對者(他們不是敎會見解的反對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點的反對者)他們的論斷的根據是什麼的時候,他們總是告訴我們那些不是自願結合的夫妻的不幸情況。他們抱着幸福主義的覌點,他們僅僅想到兩個個人,而忘記了家庭。他們忘記了,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就是純粹從法律覌點看來,子女的境況和他們的財產狀況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處理、不能讓父母隨心所欲地來決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礎,那末它就會像友誼一樣,也不是立法的對象了。可見,他們注意到的僅僅是夫妻的個人意志,或者更正確些說,僅僅是夫妻的任性,卻沒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這種關係的倫理實體。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末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同樣,當私人想違反事物的本質任意妄為時,立法者也有權利把這種情況看做是極端任性。誰也沒有被強迫着去結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結了婚,那他就得服從婚姻法。結婚的人旣沒有創造也沒有發明婚姻,正如善於游泳的人沒有創造、發明水和重力的本性與規律一樣。所以,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誰隨便離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為就是婚姻法,因為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都不會這樣自命不凡,認為自己的行為是他一個人專有的特權;相反地,每個有理智的人都會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這樣做。可是你們反對什麼呢?反對任性的立法。但是你們在責備立法者任性時,不要把任性提升為法律。

黑格爾說:婚姻本身,就其槪念說,是不能離異的,但僅僅就其本身,即僅僅就其槪念來說是如此。這句話完全沒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種特殊的東西。一切倫理的關係,就其槪念來說,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這些關係的眞實性作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眞正的國家、眞正的婚姻、眞正的友誼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國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誼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槪念。甚至家庭中的眞實友愛和世界史上的實際的國家也都是可以毀滅的,同樣,國家中的實際的婚姻也是可以離異的。任何實際存在的倫理關係都不符合自己的本質,或者至少可以說,幷不必須符合自己的本質。在自然界中,當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職能時,解體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會到來;當一個國家離開了國家的覌念時,世界歷史就要決定其是否還值得繼續保存的問題,同樣,一個國家也要決定在什麼條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為婚姻。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旣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質來決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因為大家知道,死亡這一事實的確定取決於事物的本質,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願望。旣然在肉體死亡的時候你們要求確鑿的、無可反駁的証據,那末,立法者只有根據最無可懷疑的徵象才能確定倫理的死亡,這難道還不清楚嗎?因為保護倫理關係的生命不僅是立法者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是他的自我保存的義務!

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斷某種倫理關係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質的那些條件確定得正確而毫無成見,旣符合科學所達到的水平,又符合社會上已形成的覌點,——當然,要能達到這一點,只有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覚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幷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對於離婚是贊助還是阻難,我還有幾句話要說。如果每一個外部的刺激,每一種傷害都足以摧毀自然界中的某一機體,那末你們是否還會認為這種機體是健康、結實而組織健全的呢?如果有人說,你們的友誼不能抵抗最小的偶發事件,有一點任性,它就要瓦解,而且把這說成是一種公理,難道你們就不覚得這是一種侮辱嗎?立法者對於婚姻所能規定的,只是這樣一些條件:在什麼條件下婚姻是允許離異的,也就是說,在什麼條件下婚姻按其實質來說是已經離異了。法院判決的離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錄。立法者的覌點是必然性的覌點。因此,如果立法者認為婚姻足以承受種種衝突而不致喪失其本質,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認它的深刻的合乎倫理的本質。對於個人願望的軟弱會變成對於這些個人本質的殘酷,變成對於體現在倫理關係中的個人的倫理理性的殘酷。

最後,我們只能這樣指出:誰責難實施嚴格的離婚法的國家(萊茵省也因為屬於這樣一個國家而自豪偽善,誰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沒有超越自己周圍的道德淪喪現象的人們,才敢發出這樣的指摘。例如,在萊茵省,人們就認為這種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進一層,人們認為這些指摘証明倫理關係的槪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倫理的事實則都可看做臆造和謊言。這就是那些幷非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結果。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點幷沒有因為下列情況而消除:從輕視人的物質本性轉到輕視人的覌念本性,要人們盲目地服從超倫理的和超自然的權威而不要自覚地服從倫理的自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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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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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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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馬恩全集》中文第二版第一卷[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