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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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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論
作者:與謝野晶子
1915年11月
譯者:周作人
本作品收錄於《太陽》和《與謝野晶子全集》以及《新青年/卷4
原題《貞操は道徳以上に尊貴である》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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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譯這篇文章,並非想借他來論中國貞操問題;因為中國現在還未見這新問題發生的萌芽,論他未免太早。我的意思,不過是希望中國人看看日本先覺的言論,略見男女問題的情形。

《新青年》曾登了半年廣告,徵集關於「女子問題」的議論;當初也有過幾篇回答,近幾月來,卻寂然無聲了。大約人的覺醒,總須從心裏自己發生;倘若本身並無痛切的實感,便也沒有什麼話可說。而且不但女子,就是「男子問題」,應該解決的也正多,現在何嘗提起。男子尚且如此,何況女子問題,自然更沒有人來過問。

但是女子問題,終竟是件重大事情,須得切實研究。女子自己不管,男子也不得不先來研究。一般男子不肯過問,總有極少數覺了的男子可以研究。我譯這篇文章,便是供這極少數男子的參考。

我確信這篇文中,純是健全的思想。但是日光和空氣,雖然有益衛生;那些衰弱病人,或久住在暗地裡的人,驟然遇着新鮮的氣,明亮的光,反覺極不舒服,也未可知。照從前看來,別人治病的麻醉劑,尚且會拿來當作飯吃;另外的新事物,自然也怕終不免弄得一塌胡塗。然而我們只要不販賣麻醉劑請人當飯便好,我們只要賣我們治病的藥。又譬如雖然有人禁不起日光和空氣——身心的自由——的力,卻不能因此妨害我們自己去享受日光和空氣,並阻止我們去贊美這日光與空氣的好處。

與謝野晶子是日本有名詩人與謝野寬的夫人。從前專作和歌,稱第一女詩人,又是古文學家,用現代語譯出《源氏物語》《榮華物語》等書,極有名譽。後來轉作評論,識見議論,都極正大。據我們意見,是現今日本第一女流批評家,極進步,極自由,極真實,極平正的大婦人,不是那一班女界中頑固老輩和浮躁後生可以企及,就比那些滑稽學者們,見識也勝過幾倍。與謝野夫人的歌是不能譯他,今且譯這篇論文請識者看,他原來的篇目是《貞操ハ道徳以上ニ尊貴デアル》。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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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最尊重貞操,想把他安放在最確實堅固的基礎上,所以作這一篇文。

今年發生了貞操問題,非但女子的貞操,連男子的貞操,也經多人討論。有知識的人,如今對於這件問題,都肯鄭重反省,原是極好的事。但如將貞操單當作道德,想要維持下去,這事可否卻不易決定,非更加審慎研究再行定奪不可。現在有許多人並不將此問題新加解釋,仍舊將他當作道德強迫實行,卻覺得不甚妥當。所以我們對於貞操道德問題,頗感着幾件疑惑。

我們的希望,在脫去所有虛偽,所有壓制,所有不正,所有不幸,實現出最真實,最自由,最正確而且最幸福的生活。我們就將這實感作基礎,想來調整一切的問題。譬如古代道德,在當時人類的生活上,雖然有益,如今已不能滿足我們的情意時,便已同我們生活的規律不合。倘若仍然拿來強用,便是用虛偽來施壓制,我們應當排斥這暴虐的道德,再去努力制定我們所必要的新道德,纔是。

道德這事,原是因為輔助我們生活而制定的。到了不必要,或反於生活有害的時候,便應漸次廢去,或者改正。倘若人間為道德而生存,我們便永久作道德的奴隸,永久只能屈伏在舊權威的底下。這樣就同我們力求自由生活的心,正相反對。所以我們須得脫去所有壓制,捨掉一切沒用的舊思想,舊道德,才能使我們的生活,充實有意義。

我們要脫去壓制,並非要過放縱無秩序的生活。我們還須仔細聰明的批判商量,建設起實際生活上必要的一切自製律,如新道德新制度之類。我們現在對於貞操道德,懷着許多疑義,倘若得不到明快的解決,不能確認貞操為現代道德。這意思也無非想建設真實的道德,使我們的道德性不至更有動搖,可以遵守着行。也就是想把貞操,照現代的思想,當作新道德去擁護他。

貞操的起原和曆史,我們可以不必深究,無論怎樣都好。我們要曉得的,便只是現代人對於貞操這事聰明的解釋和真切的實行。

如今先把我懷着的疑惑,隨便記下:

貞操是否單是女子必要的道德,還是男女都必要的呢?

貞操這道德,是否無論什麼時地,人人都不可不守,而且又人人都能守的呢?

照各人的境遇體質,有時能守,有時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這等事究竟有沒有呢?如果人都須強守,可能做得到麼?

無論什麼時地,如果守了這道德,一定能使人間生活愈加真實,自由,正確,幸福麼?

倘這貞操道德,同人生的進行發展,不生抵觸,而且有益;那時我們當他新道德,極歡迎他。若單是女子當守,男子可以寬假;那便是有抵觸,便是反使人生破綻失調的舊式道德,我們不能信賴他。又如不能強使人人遵守,因為境遇體質不同,也定有寬嚴的差別;倘教人人強守,反使大多數的人受虛偽壓制不正不幸的苦,那時也就不能當作我們所要求的新道德。

貞操是屬於精神的呢?屬於肉體的呢?屬於愛情的呢?屬於性交的呢?還是又屬精神,又屬肉體,所謂靈肉一致的呢?這種區別,也還未定得明白。

倘說是屬於精神的,照意淫的論法,——見別家婦女動了情,便已犯了姦淫,——凡男人見了女人,或女人見了男人,動了愛情,那精神的貞操便算破了。無論單相思,無論失戀,或只是對於異性的一種淡淡愛情,便都是不貞一。照這樣說,有什麼人在結婚前,絕對的不曾犯過這「心的不貞」呢?

人若不獨居山中,全離了社會,可有一個人不曾這樣破了貞操道德麼?如果說貞操是屬於精神的,對於這件問題,卻須徹底的想一想才是。道德這事,果能制裁人心的機微,到如此地步麼?

現在且不必如此窮追。假定作貞操是只是結婚的男女間應守的道德,這樣說,那結婚以前的失行,不是應該一切寬假了麼?即使肉體上曾有關係,只說精神的未嘗相許,豈非便與貞操道德毫不相背了麼?

世間的夫婦,多有性交雖然接續,精神上十分冷淡;又或肉體上也無關係,精神上也互相憎惡,卻仍然同住一處:這樣的人,明明已經破了精神的貞操了。可是奇怪,貞操道德非但不把他們當作不貞的男女看待,去責備他,只要他們表面上是夫婦,終身在一處過活,便反把他當作貞婦看待:那又是什麼緣故呢?

倘說是屬於肉體的,男女當然是絕對不能再婚。不但如此,如或女子因強暴失身,男子容納了奔女,便都已破了貞操,一生不能結婚了。又如為了父母兄弟或一身一家的事情,不得已做了妓女的人,便永久被人當作敗德者看待。「精神上悔過的人,罪自除滅」,這樣美的思想,也可以說是曲庇敗德者,想該不能存在了。反過來說,倘若肉體上只守着一人,即使愛情移到別人身上,也是無妨。這樣矛盾的事,也就不免出現了。

又若說是靈肉一致的,這樣道德,現今的社會制度上,能夠實現麼?精神和肉體上都是從一的結婚,除了戀愛結婚,決不能有。但現在既不許可戀愛的自由,教人能享戀愛自由的人格教育也未施行的時候,卻將靈肉一致的貞操,當作道德,期待他實現:這不是想「不種而獲」麼?

現代的結婚,大抵男女兩者之中,必有一邊是一種奴隸,一種物品,被那一邊所買。不是男子去做富家的女婿,便是女子要得衣食保障,向男子行一種賣淫,這便是現在結婚的狀態。對着這樣結婚的夫婦,期待他靈肉一致的貞操,豈不是夫婦兩方都受一種痛苦,強要他作偽麼?

現在世間當作奇跡一樣看待的戀愛結婚,為了生活理想轉變的緣故,實行時代,恐不久也將實現。但雖則如此,人心不能永久固定,戀愛也難免有解體的時候。就是用熱烈的愛情結合的夫婦,未必便能永久一致,古來這樣的實例也不少。所以戀愛結婚,也不能當作貞操的根據地。

我對於貞操的疑惑,大體就是如此。

凡是道德,必須無論什麼時候,決無矛盾;又如有人努力實踐了這道德,雖不免稍受苦痛,然而必又能別得一種滿意,能勝過這苦痛。因為我們所要求的將來的道德,是一種新自製律;因了這新道德,能將人間各自的生活更加改善,進於真實自由正確幸福的境地。因這緣故,所以即使由社會強迫個人遵守,也是可以。

但今如要徹底的實踐貞操道德,又不曾將他解釋得決定明白:仍舊照從前曖昧的解釋,想去實行,必然生出許多矛盾,不能徹底的通行。

世間有許多人說,即使再婚婦,或曾經嫁過兩三次的婦人,甚而至於娼妓,只要他對於現在的丈夫保守唯一的愛情,以前同別人的關係,都不要緊,不能定現在的貞操。一面又有許多人,對於結婚前失行的女子,無論他是由於異性的誘惑,或是污於強暴,或是由他自己招來,便定他是失節的人,極嚴厲的責他。這種風氣,現在頗有勢力。

照這樣說,那男子在結婚前失行過的,也應該算不貞麼?這樣質問發出去,世間上還要笑問的人沒常識呢。原來男子的貞操,不曾當作道德問題,有人去研究他過。男子雖然在結婚後,原是公然許可可以二色的。在男子一方面,既沒有貞操道德自發的要求,也沒有社會的強制。若在女子一方面,既然做了人妻,即使夫婦間毫無交感的愛情,只要跟着這個丈夫,便是貞婦。社會上對於女子所強要的,也便只是這種貞婦。甚至於愛情性交都已斷絕,因此受着極大的苦悶,但是幾十年的仍同丈夫住在一處,管理家務,撫養小孩,這樣婦人也都被稱贊是個貞婦。又或愛情已經轉在別人身上,只是性交除丈夫外不肯許人,這樣婦人也都被稱贊是個貞婦。世間上這樣的例,實在很多。

又聽有人說,貞操是只有女子應守的道德;男子因生理的關係,不能守的。照這樣說,豈不就是貞操並非道德的證據,證明他不曾備有人間共通應守的道德的特性麼?

若照生理的關係說起來,在女子一方面,也並不是全然沒有性慾沖動的危險時期。且並不止因生理的關係,——愛情關係,自不必說;或因再婚等事,反可開辟一種新生活的緣故,有許多女子,不固守處女寡婦的節,於他卻反是幸福。這樣的例,世間上也極多。

無論什麼時地,要把貞操道德一律的實踐起來,便生出許多矛盾。與實際的生活相矛盾,豈不便是這貞操算不得道德,基本不曾完固,不能來調節現代生活的證據麼?如要補這些缺漏,定出許多例外,說什麼結婚前的不貞一不關緊要,或說再婚不妨,只求以後靈肉的貞潔;或又說戀愛結婚果然是理想的辦法,但是無愛情的夫婦生活,勉強着廝守下去,也當作一種貞操,是必要的。這樣看起來,這貞操道德的內容,可算是最不純不正不幸不自由的了。同舊時那妨害我們的生活,逼迫我們到不幸裏去的壓制道德,一點都沒有差別。我們不願信任這矛盾的道德,來當作我們生活的自製律。

我們對於從前所謂結婚這一件事,也覺得可疑。儀式,——同居,——戶籍呈報,——只以形式關係為重的結婚,到底有怎樣的權威呢?將結婚前後來區劃貞操:寬假結婚前的失行,固是無理;結婚後無論如何,只要合在一起,便算是貞德完全,也是形式的解釋。

自從古時直到現今社會,夫婦可以結了婚,同住在一家裡;但是以後,因經濟或其他事情的關係,戶籍上並不呈報,也不同住在一家,卻結夫婦關係的男女,怕要漸漸多起來了,歐洲近來各社會中這樣的人已經漸有增加的傾向。這是學者的道德論所難以制止的社會事實,無可如何的。在這樣的夫婦關係上,結婚這形式便毫沒用處。愛情相合,結了協同關係;愛情分裂,只索離散。這樣社會事實同貞操道德怎樣能得一致呢?男女必須結婚這個理想,方在動搖;貞操的永久性,怎樣能夠保證使他確實成立呢?

我從前在《太陽》雜志上說過,我對於貞操,不當他是道德,只是一種趣味,一種信仰,一種潔癖。(案原文中有一節,比得極好。說,「貞操正同富一樣。在自己有他時,原是極好;但在別人,或有或無,都沒甚關係。」)既然是趣味信仰潔癖,所以沒有強迫他人的性質。我所以絕對的愛重我的貞操,便是同愛藝術的美,愛學問的真一樣,當作一種道德以上的高尚優美的物事看待,——且假稱作趣味,或是信仰都可。倘若要當他作道德,一律實踐,非先將上文所說的疑問解決不可;非徹底的證明這貞操道德,無論何人都可實踐,毫無矛盾不可。不然,就不能使我們滿足承認。

我今重又申明,我的尊重貞操,決不讓人,所以作這一篇文。

一九一五年十一月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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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67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5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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