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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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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29年)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1年1月2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2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1年2月10日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第三條

  國庫署置六科及會計室、統計室,分掌本署事務。

第四條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郵局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六、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翻譯繕校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署人事管理及銓敘機關之委辦事項。
  八、關於指定辦理出納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九、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家歲入預算與實收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登記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收入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登記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入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第六條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七、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八、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國庫劃撥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關於中央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第七條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歲出預算與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處理登記事項。
  五、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內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普通及特別支出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省市機關普通及特別支出與各普通經費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省市機關各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第八條

  第五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歲出預算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計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幾出預算與實付數額及特種基金收支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四、關於緊急命令撥付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各費類項下劃撥款項之監督考核事項。
  七、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收支內自行收納保管支出部份之審定登記事項。
  八、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建設支出特種基金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銀行郵局編送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關於國庫劃撥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特種基金之收回事項。
  十一、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查核登記事項。
  十二、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建設支出及各特種基金存款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中央及省市機關各特種基金存款保管品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十四、關於國有財產收支之查核登記報告事項。

第九條

  第六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債款捐款實物之歲入歲出預算與實收實付數額之核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入之查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之核撥登記報告事項。
  五、關於債款及實物支出支付書之填發登記事項。
  六、關於中央機關及代理國庫銀行郵局與代理實物倉庫編送債款捐款實物收支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七、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收支之退還收回事項。
  八、關於庫款及實物收支之分配調度登記報告事項。
  九、關於借款契約文件副本照片之保管登記事項。
  十、關於債款捐款及實物明細帳表之登記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國庫保管債券之處理登記報告事項。

第十條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並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左列國庫出納之統制會計事項。
  一、關於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原始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三、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記帳憑證之審核整理事項。
  四、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國庫出納統制帳目會計報告及決算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實物收支統計帳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核製登記彙編事項。
  七、關於國庫出納及實物收支統制帳目與隸屬帳目之核對事項。
  八、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第十一條

  統計室掌國庫及縣市庫之統計事項。
  一、關於國庫及縣市庫統計冊籍圖表格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編製國庫及縣市庫統計統一辦法之推行事項。
  三、關於國庫及縣市庫統計材料之登記調查整理彙編事項。
  四、關於國庫及縣市庫統計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實物收支統計圖表統計材料統計報告之擬訂登記彙編事項。
  六、關於國庫及縣市庫之其他統計事項。
  七、關於本署統計工作及人事報告之編送事項。

第十二條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三條

  國庫署設秘書二人至四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第十四條

  國庫署設科長六人,薦任,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助理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雇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

  國庫署設稽核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國庫署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受國庫署署長及財政部會計長統計長之指揮監督,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並應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分別就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本署歲計會計統計事務,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國庫署會計室及統計室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七條

  國庫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對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知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八條

  國庫署辦事規則,由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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