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央級在京行政單位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通知
財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中央級在京行政單位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通知 財行〔2000〕173號 2000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人事部,中國共產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文件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的《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財行〔2000〕1號),從今年11月起對中央級在京行政單位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中央級在京行政單位包括:開支「行政管理費」和「公檢法司機關經費」的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直屬機關、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關人民團體(單位名單見附件)。
國務院系統各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由財政部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嚴格按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聯合制定的財行〔2000〕1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試點,具體試點方案附後。
二、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人員範圍為:上述單位行政編制限額內由「行政管理費」和「公檢法司機關經費」開支的正式職工。
三、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列入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其中,基本工資部分,公務員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工人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補貼、警銜津貼、國家批准的各項崗位津貼和補貼、住房提租補助、住宅公務電話包幹費、高級幹部保姆自雇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等。
四、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編辦)負責審核納入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各單位的性質和行政編制數。
五、人事部負責審核納入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項目、標準,建立中央級在京行政單位人員和工資數據庫。
六、財政部負責審核、撥付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範圍內人員工資的資金。
七、各單位要根據中編辦和人事部的有關要求,按照規定時間向中編辦報送單位人員編制數,向人事部報送實有人數和工資項目、標準及代扣款項等數據。代扣款項是指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住房公積金等款項,其他款項不列入代扣項目。具體報送要求,另行通知。
八、中編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人員編制數進行審核後,分送財政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根據中編辦核定的編制數、人員與工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工資政策,對各單位報送的人員和工資項目、標準進行審核匯總後,送財政部。
九、財政部根據人事部核定的各單位行政編制限額內的實有人員和工資額,按照預算科目分類生成「工資發放匯總表」,列出「工資發放清單」,在規定時間向代發銀行撥付工資款項。
十、代發銀行收到財政部撥付的工資款項和「工資發放清單」後,按所列實發工資數將工資款項分解劃入個人工資帳戶,按所列代扣款項分別將個人所得稅和住房公積金劃入指定帳戶,同時為各單位出具工資明細表,為個人提供工資單。
十一、在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後,各單位發生增人增資、減人減資、正常工資變動及津貼、補貼變化,要在變動當月20日以前將變動情況和變動後的人員工資一併報人事部審核;人事部在當月25日以前將審核後的變化情況送財政部;財政部及時向代發銀行提供變動後的下月工資發放清單。
十二、每季度終了10日內,各單位、代發銀行、財政部、人事部要將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核對,以確保工資發放準確無誤。
十三、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後,預算指標仍按原渠道下達到各單位。各單位根據代發銀行提供的工資發放清單按月登記入帳,年度末,將全年發放工資總額與其他預算撥款一併匯入單位決算上報有關部門。
十四、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提供人員工資資料及變動情況,接受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的監督檢查。單位上報人員數字及工資標準不實,發生退(離)休、退職、開除、死亡等人員變動情況不及時上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並按損失額扣發單位公用經費。
十五、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按各自職責加強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的監督,健全考核、監督、約束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 一、國務院系統行政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統一發放試點方案
二、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單位名單
附件一: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行政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0〕1號)的要求,結合國務院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試點方案。
第二條 統一發放工資的人員範圍為:國務院各部門行政編制限額內的機關在職工作人員。安全部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暫不納入統發範圍。
第三條 統一發放工資項目範圍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其中:
公務員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工人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
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補貼、警銜津貼、國家批准的各項崗位津貼和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公務電話包幹費、高級幹部保姆自雇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等。
第四條 各單位用自籌資金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不納入統一發放項目範圍。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為工資統發銀行。
各單位可以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關於統發工資的服務承諾和有關服務指南,對代發銀行各項服務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在人員工資統發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可就近與北京分行各營業網點聯繫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與國管局財務司聯繫後,由國管局財務司與北京分行協商解決。
第六條 各單位初次參加工資統發工作時,要根據中編辦、人事部的有關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向中編辦報送本單位人員編制數,向人事部報送實有人員和工資項目、標準及代扣代繳款項等數據資料。
中編辦對各單位報送的人員編制數進行確認後,分送財政部、人事部、國管局。
人事部根據中編辦確認的人員編制數,按照人員與工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工資政策,對各單位人員和工資、津貼、補貼項目、標準進行審核匯總後,分送財政部、國管局。
國管局根據人事部核定的人員、工資,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各單位所需工資資金進行審核、匯總,報財政部確認後,由財政部將工資資金撥付統發銀行。
第七條 人員工資實行統一發放後,各單位發生增人增資、減人減資、正常工資變動以及津貼、補貼變化情況,要在每月20日以前將變動情況和變動後的人員工資一併報人事部審核。
人事部在當月25日前將審核後的人員工資變化情況分送財政部、國管局。
國管局在當月底前完成對各單位工資資金變化情況的審核、匯總,報財政部確認後,於下月的2日前由財政部將工資資金撥付到統發銀行。
第八條 人員工資統發後,將不再核撥各單位人員工資經費,按照應發工資數抵扣單位的預算撥款。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各單位、統發銀行、財政部、人事部、國管局要相互核對統發工資數額,以確保準確無誤。
第九條 人員工資統發後,預算指標按部門預算要求下達各單位,但人員經費按單位工資統發數額直接撥到統發銀行。
為便於各單位核算全年實際支出數和編制財務決算,各單位財務部門在工資統發後的具體帳務處理辦法是:
借:經費支出--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其他工資)
貸:撥入經費
第十條 人員工資統發後,各單位在職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憑工作證到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免費領(或換)牡丹靈通卡。
如發生工資卡遺失,由本人到工商銀行各營業網點辦理掛失手續,並將新帳戶及時通知本單位財務部門,便於財務部門及時更改帳號。
第十一條 參加工資統發的在職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撥打電話95588,利用工商銀行開通的電話銀行功能查詢個人工資帳戶金額,也可以到工商銀行各營業網點辦理有關手續後,進行個人電話委託交費或轉帳業務。
第十二條 國務院系統行政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從2000年11月起開始試行。
附件二:
一、中共中央系統
1.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含監察部)
2.中共中央辦公廳
3.中央組織部
4.中央宣傳部
5.中央統戰部
6.中央對外聯絡部
7.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辦)
10.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
11.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
12.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3.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14.中直機關工委
15.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16.中央企業工委
17.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
18.中央檔案館(國家檔案局)
19.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全國人大、政協
1.全國人大機關
2.全國政協機關
三、國務院系統
1.國務院辦公廳
2.外交部
3.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含國家物資儲備局)
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5.教育部
6.科學技術部
7.國防科學技術工作委員會
8.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9.公安部
10.民政部
11.司法部
12.財政部
13.人事部
1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5.國土資源部
16.建設部
17.鐵道部
18.交通部
19.信息產業部
20.水利部
21.農業部
2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3.文化部
24.衛生部
25.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26.審計署
27.國家稅務總局
28.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9.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30.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31.國家體育總局
32.國家統計局
3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4.國家新聞出版署
35.國家林業局
36.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37.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38.國家旅遊局
39.國家宗教職務局
40.國務院參事室
41.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42.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4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4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45.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46.國務院研究室
47.國家信訪局
48.國家糧食局
49.國家國內貿易局
50.國家煤炭工業局
51.國家機械工業局
52.國家冶金工業局
5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54.國家輕工業局
55.國家紡織工業局
56.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57.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
58.國家外國專家局
59.國家海洋局
60.國家測繪局
61.國家文物局
6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63.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64.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65.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移民局
66.中國地震局
67.中國氣象局
四、兩院
1.最高人民法院機關
2.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
五、群團
1.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機關
2.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機關
3.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機關
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機關
5.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6.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7.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8.中國作家協會
9.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10.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11.中國法學會
1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13.宋慶齡基金會
14.黃埔軍校同學會
15.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16.中華職業教育社
17.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六、民主黨派、工商聯
1.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機關
2.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機關
3.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機關
4.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機關
5.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機關
6.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機關
7.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機關
8.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機關
9.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機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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