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财行〔2000〕173号
2000年9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事部,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从今年11月起对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包括:开支“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务院系统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由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制定的财行〔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试点,具体试点方案附后。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由“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开支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助、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和行政编制数。

  五、人事部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建立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六、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人员工资的资金。

  七、各单位要根据中编办和人事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向中编办报送单位人员编制数,向人事部报送实有人数和工资项目、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八、中编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根据中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与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政策,对各单位报送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

  九、财政部根据人事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表”,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在规定时间向代发银行拨付工资款项。

  十、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工资款项和“工资发放清单”后,按所列实发工资数将工资款项分解划入个人工资帐户,按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帐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十一、在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要在变动当月20日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报人事部审核;人事部在当月25日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十二、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人事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十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月登记入帐,年度末,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十四、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的监督检查。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标准不实,发生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十五、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一、国务院系统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统一发放试点方案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名单

附件一:

国务院系统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统一发放试点方案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的要求,结合国务院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点方案。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编制限额内的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安全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暂不纳入统发范围。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中:

  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用自筹资金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不纳入统一发放项目范围。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为工资统发银行。

  各单位可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统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有关服务指南,对代发银行各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人员工资统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就近与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联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与国管局财务司联系后,由国管局财务司与北京分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初次参加工资统发工作时,要根据中编办、人事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中编办报送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向人事部报送实有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及代扣代缴款项等数据资料。

  中编办对各单位报送的人员编制数进行确认后,分送财政部、人事部、国管局。

  人事部根据中编办确认的人员编制数,按照人员与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政策,对各单位人员和工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进行审核汇总后,分送财政部、国管局。

  国管局根据人事部核定的人员、工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各单位所需工资资金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将工资资金拨付统发银行。

  第七条 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以及津贴、补贴变化情况,要在每月20日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报人事部审核。

  人事部在当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人员工资变化情况分送财政部、国管局。

  国管局在当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工资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核、汇总,报财政部确认后,于下月的2日前由财政部将工资资金拨付到统发银行。

  第八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将不再核拨各单位人员工资经费,按照应发工资数抵扣单位的预算拨款。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统发银行、财政部、人事部、国管局要相互核对统发工资数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第九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预算指标按部门预算要求下达各单位,但人员经费按单位工资统发数额直接拨到统发银行。

  为便于各单位核算全年实际支出数和编制财务决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工资统发后的具体帐务处理办法是:

  借:经费支出--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其他工资)

    贷:拨入经费

  第十条 人员工资统发后,各单位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凭工作证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免费领(或换)牡丹灵通卡。

  如发生工资卡遗失,由本人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帐户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及时更改帐号。

  第十一条 参加工资统发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拨打电话95588,利用工商银行开通的电话银行功能查询个人工资帐户金额,也可以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个人电话委托交费或转帐业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系统行政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从2000年11月起开始试行。

附件二: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名单

  一、中共中央系统

  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含监察部)

  2.中共中央办公厅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战部

  6.中央对外联络部

  7.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办)

  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

  1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12.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4.中直机关工委

  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16.中央企业工委

  17.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18.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19.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全国人大、政协

  1.全国人大机关

  2.全国政协机关

  三、国务院系统

  1.国务院办公厅

  2.外交部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含国家物资储备局)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教育部

  6.科学技术部

  7.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

  8.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9.公安部

  10.民政部

  11.司法部

  12.财政部

  13.人事部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5.国土资源部

  16.建设部

  17.铁道部

  18.交通部

  19.信息产业部

  20.水利部

  21.农业部

  2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3.文化部

  24.卫生部

  25.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6.审计署

  27.国家税务总局

  2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9.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1.国家体育总局

  32.国家统计局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4.国家新闻出版署

  35.国家林业局

  3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8.国家旅游局

  39.国家宗教职务局

  40.国务院参事室

  4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5.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46.国务院研究室

  47.国家信访局

  48.国家粮食局

  49.国家国内贸易局

  50.国家煤炭工业局

  51.国家机械工业局

  52.国家冶金工业局

  53.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54.国家轻工业局

  55.国家纺织工业局

  5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57.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58.国家外国专家局

  59.国家海洋局

  60.国家测绘局

  61.国家文物局

  6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4.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65.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局

  66.中国地震局

  67.中国气象局

  四、两院

  1.最高人民法院机关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五、群团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

  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5.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6.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8.中国作家协会

  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11.中国法学会

  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3.宋庆龄基金会

  14.黄埔军校同学会

  1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6.中华职业教育社

  17.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六、民主党派、工商联

  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机关

  2.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

  3.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机关

  4.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机关

  5.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机关

  6.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机关

  7.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机关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

  9.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