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經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關於接受國際無償援助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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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外經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關於接受國際
無償援助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外〔1992〕53號
1992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農業部
文件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經貿委、農業廳(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擴大了同國際組織及政府間多邊、雙邊的交往與合作,目前我國已加入了700多個國際組織。我國在向國際組織交納會費、捐款、分攤聯合國駐華機構部分當地行政費用以及對外提供援助的同時,按照「有給有取」的原則,接受的國際組織及政府間的援助也逐年增加。據統計,我國接受的各類無償援助和捐贈,總金額已達30億美元。我們利用這些援助,在機械、電子、交通、能源、化工、農業、林業以及科技、教育、衛生、文化、人口、兒童等領域安排了許多項目,引進了一些比較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突破了一些技術難關,填補了某些空白,培訓了一批科技、經濟管理和外語人才,對我國現代化建設起到了一定的補充作用。

  為了管好和用好國際無償援助,提高受援項目的經濟效益,擴大受益面,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一月批准了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財政部的《關於對國際無償援助實行有償使用辦法的請示》,對部分無償援助實行了有償使用。幾年來,已取得了較好效果。此外,各主管部門在管理和使用國際援助方面也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對受援項目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接受國際無償援助的財務管理方面還存在着一些問題。雖然一些部門根據本單位項目的需要,制訂了一些臨時性財務管理辦法,但這些辦法不統一,有的辦法有浮於我國現行財務管理制度。有些受援單位不設財務,項目資金不設賬,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因而出現了某些單位擅自決定出售國際無償援助物資,或將變價款購買宿舍,建辦公樓,購置非生產用汽車;有的濫發獎金、實物,勞保用品和服裝,對內對外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國接受國際無償援助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現參照我國現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結合國際無償援助的特點,制訂了《關於接受國際無償援助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函告我們。

  附件:

關於接受國際無償援助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際無償援助項目的財務管理,提高受援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擴大受益面,結合現行的有關財務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國的無償援助或贈款。國際組織援助係指由聯合國系統資助,在我國安排的多邊技術援助,多邊糧食援助或實施援助難民方案等項目;聯合國有關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正常預算及下屬基金中為我國安排的技術合作項目以及資助我國培訓人才和參加各種活動的費用;由聯合國資助在我國舉辦的區域中心項目;其他國際組織提供的各種形式的無償援助和贈款。

  第三條 我國接受和執行受援項目的業務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門負責;財務管理按本辦法施行,並接受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各受援項目單位應單獨設置財務,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按照現行的有關財務制度,對受援項目資金(包括國內配套資金)進行財務管理。

第二章 報告與匯總[編輯]

  第五條 根據國發(1983)13號通知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見」的規定,各對口部門(指代表我國政府對外簽訂協議和項目文件的部門)接受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國的無償援助或贈款,應定期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財政部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條 各對口部門應及時將有關國際組織或政府承諾的援助計劃抄送財政部和對外經濟貿易部。

  第七條 受援項目單位應於每年年終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接受國際援助項目概算;並在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送項目財務報表。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逐級上報財政部。

  第八條 各對口部門應按系統統計接受國際援助執行情況,於每年年終後兩個月內,向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接受國際無償援助執行情況表》(表式附後)。

  地方受援項目單位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接受國際無償援助執行情況表》時,應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賬務處理[編輯]

  第九條 各受援項目單位應將接受的援款(包括出國考察。培訓費用,設備購置費和其他實物折款)視同上級撥款或貸款進行管理,並按相應科目做賬務處理。

  第十條 對利用援助購置的設備及低值易耗品,其金額按我國現行制度規定處理。企業單位應分別列入「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科目,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列入「固定資產」和「其他材料」科目。企業單位相應增列「國家基金」中的「固定基金」和「流動基金」科目,行政事業單位相應增列「國家基金」和「預算外收入」科目。並分別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或材料)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受援項目單位接受的援助如屬實物,在收到時,應分別列入「撥入專項資金」和「庫存物資」;如援助屬於現匯,其金額分別列入「撥入專項資金」和「專項存款」。

  第十二條 受援項目單位接受的援助,如部分援助有償使用,其應償還的金額,企業單位應分別列入「專項工程支出」和「專項應付款」科目。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列入「專項工程」和「借入款」。

  第十三條 凡使用援款出國培訓和考察的人員,回國後,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報賬,結餘部分應由受援項目單位退回對口部門,繼續用於統一規定的項目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接受外匯援助的單位,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按入賬時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兌換牌價,將外幣折成人民幣同時入賬。

第四章 外匯的使用和管理 [編輯]

  第十五條 如受援項目需要在國內開立現匯賬戶,受援項目單位應事先通過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開立受援項目現匯賬戶的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在指定銀行開戶。

  第十六條 受援現匯結匯後,根據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批准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匯額度留成,由受援項目單位掌握使用。

  第十七條 受援外匯額度必須用於受援項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專家費用 [編輯]

  第十八條 聘用國外專家的費用(包括專家工資和在華生活津貼等),已由國外提供援助的機構或執行機構直接支付給專家本人,不與受援項目單位發生結算關係,各受援項目單位不必作賬務處理。但在計算受援總額時,應包括這部分費用。

  第十九條 對來華工作的國外專家的接待禮遇,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專家接待費用,主管部門或受援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配套資金或其他費用內開支。

  第二十條 聘用國內專家,由聘用單位根據聘用協議,向專家派出單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服務費。國內專家在聘用期間的費用開支標準將另行規定。

第六章 配套資金的管理 [編輯]

  第二十一條 受援項目單位應編制使用國際援助計劃,並分別列入本地區或本部門的經濟發展計劃和年度財務計劃。

  第二十二條 受援項目所需國內配套資金,應由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分渠道自行解決。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落實和籌措配套資金,並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予以監督。

第七章 回收資金的管理 [編輯]

  第二十三條 為了提高受援項目的經濟效益,擴大受益面,根據1985年國務院批准的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84)外經貿聯字第343號「關於對國際無償援助實行有償使用辦法的請示」的規定,我國接受的國際援助應視實際情況,實行部分有償使用。

  第二十四條 受援項目單位應按協議規定的期限到期還款。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的,必須說明理由,並提前申請,由對口部門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還款的,從到期之日起,應按月繳納3%逾期占用費。所收占用費應與回收資金一併使用。逾期一年不還款者,上級部門有權逐級扣抵其他撥款。

  第二十五條 資金回收單位應建立「循環基金」,專項管理回收資金。收回的資金應繼續用於國內扶貧項目和支持科技開發項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回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各單位建立的「循環基金」及其他專項基金以及制訂回收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須事先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各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的回收和使用情況以及會計報表。

第八章 管理費或手續費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各對口部門收取管理費或手續費應儘量降低收費比例。收費標準應報財政部門批准。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收費。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手續費應用於與項目有關的開支。

  事業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手續費作為經費開支,須經財政部門批准,並應於年終將開支情況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九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九條 我國接受的國際民間援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不適用於國際緊急救災援助。

  第三十條 以前所發文件與本辦法規定有牴觸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地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辦法,並抄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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