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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加強捲菸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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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加強捲菸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為了貫徹國務院對捲菸生產銷售加強管理的指示,推動捲菸企業的整頓工作,現對捲菸稅收的徵收管理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 對煙廠認真地進行一次納稅登記 。 凡目前還在進行生產的煙廠 , 各地區要按隸屬(中央、省、地、縣、社等)關係,分計劃內與計劃外、生產規模和納稅情況等,普遍進行一次登記和檢查。

  二、 對計劃內煙廠生產銷售的捲菸,要嚴格依照工商稅條例規定的等級、稅率和有關規定徵稅。任何部門、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不得下達違反稅法規定的文件和所謂口頭指示,擅自減免捲菸稅收。各地對過去報經財政部或稅務總局批准的減稅捲菸,要進行一次清理。凡屬減稅到期的,應立即恢復徵稅;未經財政部批准,自行決定減免捲菸稅收的,應立即停止執行,並將減稅和糾正情況上報財政部。今後如再發生擅自減免捲菸稅收的,要追究主使者的行政責任。

  三、 對計劃外的煙廠, 應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 進行整頓。凡不屬於國家批准的煙廠,應停止生產。如再繼續生產,對他們生產銷售的捲菸,一律不分等級,以實際銷售收入按工商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甲級捲菸66%的稅率進行徵稅,不得給予減免稅照顧。

  對個體(包括個人)戶生產出售的手工捲菸,應當由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在稅收方面要密切配合,嚴格管理。對於這一部分捲菸,也一律不分等級,按照工商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甲級捲菸66%的稅率徵稅,並且要徵收臨時經營稅。

  四、 為了配合禁止生產白包煙,今後再有生產「白包煙」的,一律按甲級捲菸66%的稅率徵稅,不得減免稅。對於有牌名的試製品,應按同等質量捲菸的價格和捲菸等級、稅率徵稅。

  五、 各煙廠都要從全局出發,以國家利益為重,認真地履行納稅義務,嚴格按照規定期限交納稅款,不得弄虛作假,偷、漏、拖欠國家稅收。如有違犯,稅務機關應執行稅法的有關規定,該加收滯納金的加收滯納金,該罰款的要罰款。對屢催不交的,應按規定通知銀行扣款,並給予批評教育,對抗拒交稅的,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對文到之前煙廠的欠稅,要儘快清理補交入庫。一時補交有困難的,應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因,作出補交計劃,經稅務機關批准後,限期補交。

  六、 各地區應根據各煙廠生產規模的大小,派出稅務駐廠組或專管人員進行專責監督管理。煙廠要建立與健全捲菸生產、入庫、出廠等報驗制度和納稅制度。捲菸出廠時,要報經駐廠稅務人員查驗,並在出廠單據上加蓋稅務查驗戳記。為了做好國家的財稅工作,煙廠要提供駐廠稅務人員在本廠辦公的地點, 並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不能以任何藉口, 拒絕稅務人員檢查。 具體的查驗管理辦法和查驗戳記式樣,由省、市、自治區製發。

  七、 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 ,要秉公執法 ,堅決克服管理偏松,監督不力的狀態。各級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法,並及時制止那些妨礙稅務機關秉公執法的行為。

  以上規定,從1982年11月1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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