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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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財教函〔2013〕241號
2013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將於2014年1月1日起組織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為了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負責組織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財政部核發的產權登記證,將是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辦理相關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二、本通知印發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此次進行產權登記的基準日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5日《辦法》施行後,在財政部辦理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可以憑財政部核發的產權登記表,直接辦理髮證手續,並將相關數據錄入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三、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採取按時限分部門(單位)辦理的方式。各部門(單位)批次見附件。

  第一批部門(單位)應當於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的審核工作,統一報送財政部;第二批和第三批部門(單位)應當分別於2014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為了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對部分實行垂直管理和下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較多的主管部門,將採取授權或上門服務的方式,具體方式另行商定。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審核把關,確保下屬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真實、合規、準確、完備。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的審核情況,在規定時限之前,分批報送財政部。確實無法在上述規定時限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書面說明原因,經財政部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四、產權登記工作原則上要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以連通財政專網的,應當通過財政部部署在財政專網的服務器(網址:http://10.128.1.33)辦理產權登記業務;所屬事業單位無法連通財政專網的,可以通過訪問財政部部署在互聯網的服務器(網址:http://zcgl.mof.gov.cn)辦理。涉密事業單位和企業產權登記工作不通過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各中央部門(單位)及所屬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為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網絡條件保障。

  五、國有資產產權歸屬存在糾紛和爭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業務,待產權界定清楚、糾紛和爭議解決完畢後再另行辦理。主管部門(單位)向財政部統一報送本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相關材料時,應當將存在產權糾紛和爭議的資產情況作詳細說明。

  六、為了方便產權登記工作的開展,我們編纂了《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辦理指南》,各主管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可以登錄財政部主頁教科文司頻道或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免費下載。

  七、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法規和《辦法》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產權登記檔案的管理工作。

  八、此次產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後,將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各中央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向財政部報送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本次產權登記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各中央部門(單位)高度重視,抓緊做好部署和落實工作,確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中央部門(單位)應當認真總結開展產權登記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反饋,以便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產權登記工作。

  附件: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分批情況

財政部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分批情況

  第一批(24個)

  文化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中國工程院、中國地震局、國家檔案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物局、中共中央黨校、科學技術部、中國作家協會、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華通訊社、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人民日報社、經濟日報社、光明日報社、中國日報社、求是雜誌社

  第二批(62個)

  教育部、中國科學院、監察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統計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宋慶齡基金會、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特別會計室、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參事室、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中共中央組織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審計署、國家保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共青團中央、中國法學會、外交部、商務部、國家旅遊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信訪局、海關總署、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

  第三批(70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包裝總公司、中材集團公司、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環境保護部、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信息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海洋局、國家糧食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煤炭地質總局、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測繪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儲備棉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農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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