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财教函〔2013〕241号 2013年1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文件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是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本通知印发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此次进行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5日《办法》施行后,在财政部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采取按时限分部门(单位)办理的方式。各部门(单位)批次见附件。
第一批部门(单位)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统一报送财政部;第二批和第三批部门(单位)应当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为了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对部分实行垂直管理和下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将采取授权或上门服务的方式,具体方式另行商定。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下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情况,在规定时限之前,分批报送财政部。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书面说明原因,经财政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四、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连通财政专网的,应当通过财政部部署在财政专网的服务器(网址:http://10.128.1.33)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所属事业单位无法连通财政专网的,可以通过访问财政部部署在互联网的服务器(网址:http://zcgl.mof.gov.cn)办理。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各中央部门(单位)及所属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为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
五、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主管部门(单位)向财政部统一报送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时,应当将存在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情况作详细说明。
六、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我们编纂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各主管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以登录财政部主页教科文司频道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免费下载。
七、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产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将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中央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中央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中央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分批情况
财政部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第一批(24个)
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国家档案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物局、中共中央党校、科学技术部、中国作家协会、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
第二批(62个)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监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宋庆龄基金会、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特别会计室、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参事室、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外交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信访局、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
第三批(70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包装总公司、中材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信息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粮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农业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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