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復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自留地、飼料地征免農業稅等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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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復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自留地、飼料地征免農業稅等問題的函 (63)財農申字第386號 1963年6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件 |
廣東省財政廳:
1963年5月8日(63)財農字第87號關於農業稅一些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茲答覆如下:
一、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的規定,社員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5%-7%。凡是超過這個比例的,應當照征農業稅。有的地區,社員自留地雖然沒有超過條例規定的比例,但超過了當地黨委規定的比例。為了發揮農業稅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過部分,可以徵收農業稅,但需報請省委批准。飼料地,如果已經收歸集體經營,應該由集體負擔農業稅。社員借用或占用集體的土地,農業稅應該由社員負擔,不應該由集體負擔。
二、對經濟作物較集中的地區,原則上農業稅仍應以徵收實物為主。有的地區徵收實物確有困難的,在保證國家徵購任務和不增加獎售物資的原則下,報經省委同意後,可以改徵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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