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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初步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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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初步協定
越南民主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法蘭西第四共和國)
1946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印度支那問題文件匯編》

一方,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由法國高級專員,法蘭西共和國的全權受有者,艦隊司令海軍中將喬治·基也利·達尚禮正式委託的高級專員代表聖德尼先生為代表:

另一方,越南共和國政府由主席胡志明先生和部長會議特派代表武鴻卿先生為代表:

締約國雙方議定如後:

(一)法蘭西政府承認越南共和國為一個自由的國家,有它的政府、國會、軍隊和財政,並為印度支那聯邦和法蘭西聯邦的一份子。關於三「圻」合併問題,用人民表決方式徵詢人民意見,法蘭西政府約定承認經過上述方式後人民所採取的決定。

(二)越南政府聲明對於依照國際協定接防中國軍隊的法蘭西軍隊,準備予以友誼的接待;接防行動的進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協定內的附屬協定規定之。

(三)上述各條之規定一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發生效力。締約雙方應各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刻停止敵對行動,各保持其軍隊於原有陣地,並造成一種必要的有利氣氛,以便即行召開友好和誠意的談判。談判內容主要如下:

(甲)越南和外國的外交關係。

(乙)印度支那未來的地位。

(丙)法國在越南的經濟和文化利益。

河內、西貢或巴黎得被選為會議地點。

1946年3月6日簽訂於河內

胡志明 聖德尼

武鴻卿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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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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