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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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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0號) 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1號)
制定機關: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1日
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2號)
來自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眾號

為做好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特制定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十個一律」規定,具體如下:

一、明知自己與確診人員有過密切接觸或到過疫情高發區域的人員,在接受公安機關和檢疫人員詢問時故意隱瞞的,一律予以訓誡,並視情採取相應隔離措施。

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擅自外出或會客的,一律予以訓誡並送指定地點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三、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擅自外出或會客,情節嚴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四、被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拒不配合,經說服教育無效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五、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公安民警開展防疫工作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有暴力、威脅等行為的,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六、患有或疑似突發傳染病人員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故意造成傳染病傳播或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規定組織參與聚會、聚餐、打牌等聚集活動,不聽勸阻的,一律依法行政處罰。

八、用工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出租房房東應詢問員工、租客有無與確診人員密切接觸和是否到過疫情高發區域,知曉有此類情況而不主動報告的,一律依法行政處罰。

九、編造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編造而故意傳播,擾亂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十、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黨員幹部違反上述規定的,通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

舉報電話:110

路橋街道:82444794

路南街道:82435333

路北街道:82527048

螺洋街道:82350758

桐嶼街道:82335515

峰江街道:82688122

新橋鎮:82660000

橫街鎮:82655012

蓬街鎮:82720303

金清鎮:82881003,82884003,82885086

特此通告。

路橋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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