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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11刑終48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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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遼11刑終48號

2017年5月10日

原公訴機關遼寧省大窪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康成玉,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捕前暫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大窪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子秋,曾用名張知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於,捕前暫住山東省泰安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執行逮捕,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孝波,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捕前暫住重慶市涪陵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同年12月11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友亮,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捕前住江蘇省新沂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大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康成玉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遼1121刑初25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康成玉、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康成玉、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康成玉在互聯網上修改並轉載關於盤錦市遼東灣新區的負面帖文,在「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呼籲他人轉發,被告人張之秋、姚友亮在互聯網上轉發並利用該負面帖文分別索取他人30000元、6000元。2014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孝波利用開辦的「權益網」等網站,將其QQ群內成員共享推送的負面新聞鏈接轉發至網站,並預留聯繫方式,索取韋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65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康成玉尋釁滋事的事實

自2015年10月17日起,互聯網上出現標題為「九成地產項目停工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和「盤錦市新建22棟政府大樓占地超千畝」的負面貼文。盤錦市互聯網宣傳管理局於同年10月27日在互聯網上公開進行闢謠,後上述兩篇貼文被刪除。被告人康成玉在互聯網「今日頭條」網站上發現上述兩篇貼文發布後被刪除,於2015年10月28日將上述兩篇文章標題改為「遼寧盤錦:違規新建22棟辦公大樓占地超千畝」、「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內容未改動),通過其在「一點資訊」、「騰訊快報」、「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四家網站上註冊的賬號大量發布,並以「塞外江南」的QQ號碼(2762192275)在「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發布這兩篇貼文的鏈接,呼籲群內其他人轉發,閱讀點擊量達13000餘條。

2015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山西省臨猗縣集賢商務賓館411房間將被告人康成玉抓獲。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康成玉與陳孝波的聊天記錄證明:其在互聯網上轉發了關於遼寧盤錦的負面貼文並被陳孝波轉載的情況。

2、互聯網上關於遼寧盤錦的負面貼文、情況說明等證明:被告人康成玉修改題目後轉載的關於遼寧盤錦的負面貼文在互聯網上被轉載,閱讀點擊量達13000條的情況。

3、盤公(網安)勘[2015]J13055號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明:被告人康成玉於2015年10月28日11時56分49秒發布了關於盤錦遼東灣負面信息的情況。

4、被告人陳孝波的供述證明:2015年10月28日,其在互聯網上轉發了一篇「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的貼文,並在自己的兩個網站(輿情監督網、權益網)轉發四次,另在QQ群內轉發一次。這篇貼文是他「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好友「塞外江南」發布的貼文鏈接,讓他轉一下,轉完後他還把轉載的鏈接地址給這個QQ好友發過去了,他的這個網友對他說了一句「謝謝,這個被刪的精光」的話,「謝謝」是因為他幫網友轉發了帖文,「刪的精光」是說他的QQ網友在發布這兩個鏈接之前,這兩篇帖文在互聯網其他的發布都被刪除掉了。「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都是些記者和搞新聞媒體的「網絡推手」,在群內發布貼文鏈接的目的就是呼籲群里用戶轉發炒作,「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裡面的用戶有幾十個。他開辦這兩家網站就是為了發布稿件賺錢和有人找他刪除稿件賺點錢。他們「互轉」的貼文內容大部分都是負面的,有人聯繫他們刪稿時就能收點錢。

5、被告人張子秋的供述證明:2015年10月28日,其在「時代紀實編輯部」的QQ群里看見「塞外江南」發的貼文:遼寧盤錦違規新建22棟辦公大樓占地超千畝,其在自己建立的四個網站裡進行了轉發。這個群基本都是輿論炒手或新聞記者,他們在群里發帖文鏈接呼籲大家轉着發,目的有兩個:一是有人花錢讓群里的人幫着把事件炒熱,造成影響力,二是把事件炒熱之後,有人聯繫刪帖這樣能賺到錢。

6、被告人姚友亮的供述證明:其在自己開辦的「結合美」網站轉載了「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里QQ名叫「塞外江南」發布的題目為「盤錦違規建造22棟辦公樓占地超千畝」的貼文。

7、被告人康成玉的供述證明:2015年10月28日,其在「今日頭條」網站上發現了兩篇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的負面貼文,但是文章的具體內容已經被刪除了。他覺得這件事情一定是值得爆料的新聞。由於他是從事新聞工作的,就想到把這兩篇文章通過自己的網站轉發出去一定會引起網民對他的關注,提高他的名氣,所以決定對這兩個標題的文章進行炒作。他在百度搜索這兩個標題,後來發現百度快照上面還有這兩篇文章的內容,就把文章的內容複製下來,在兩篇文章標題前加上「遼寧盤錦」字樣,將文章題目修改為「遼寧盤錦:違規新建22棟辦公大樓占地超千畝」和「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在自己註冊的「一點資訊網」、「騰訊快報」、「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幾個網站轉發了8次。他轉發這兩篇文章之前沒有進行核實,就在「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里用號碼為2762192275、網名為「塞外江南」的賬戶發表了文章的鏈接。這個QQ群裡面都是些記者和搞新聞媒體的炒手,在群里發布貼文鏈接的目的就是呼籲群里用戶進行轉發炒作。他知道重慶的陳孝波轉發了,他對陳孝波說了「謝謝,這個被刪的精光」的話。他說謝謝是因為陳孝波點擊了他的博客,「刪的精光」是指「今日頭條」網站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的帖文被刪的精光。

二、被告人張子秋敲詐勒索的事實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張子秋在「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發現QQ好友「重慶陳孝波」(被告人陳孝波)發布的兩篇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負面貼文的鏈接後,將該貼文在其自建的網站「東北新傳媒網」、「南界網」、「民生熱線」、「中國報世界網」上面轉發。同年10月31日10時許,中共盤錦市遼東灣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陳某某通過「東北新傳媒網」上留的QQ號(604382718)與被告人張子秋取得聯繫,請求其刪除負面貼文。被告人張子秋稱刪帖需付錢,經過議價,被告人張子秋索取陳某某人民幣30000元,刪除了含上述兩篇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在內的80個負面貼文。

2015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525號漢庭酒店門前將被告人張子秋抓獲。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盤公(網)勘[2015]045號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明:登錄被告人張之秋的四個QQ號及其四個新聞網站的管理後台,對其2015年10月28日轉載發布關於盤錦的虛假文章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

2、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父親張子秋通過在網站上發帖、刪帖、做廣告來賺錢。有人在網站上發一些負面的帖子,他父親在網站上刪掉這些負面帖子對方要付錢,想發帖刪帖的人多數通過網上留下的QQ號碼與他父親聯繫。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及聊天記錄證明:2015年10月中旬,其在南界網、中國報世界網、中國民生熱線、東北新聞網四個網站發現關於遼東灣新區的負面帖子,遂聯繫東北新聞網網站的負責人要求刪帖。為了迷惑對方,每個網站刪除20個帖子,對方索要了30000元。他在對方的網站上發現全國各地的各種負面帖文,每個貼文都有聯繫方式,感覺受騙遂報案。

4、被告人張子秋的供述及聊天記錄證明:其一共建了四個網站,分別是「東北新傳媒網」、「民生熱線」、「中國報世界網」、「南界網」,他將一些負面貼文發布到這些網站上,等想刪帖的人找他,向他們索要刪帖的費用,每刪除一篇貼文向對方要800元,一般都是300元、500元不等。2015年10月28日,他看見「塞外江南」在群里發了一條貼文的鏈接,貼文標題是「遼寧盤錦:違規新建22棟辦公大樓占地超千畝」,群里的陳孝波也發了一條貼文的鏈接。因為他認識陳孝波,所以看見轉發的「塞外江南」的這篇貼文,他就跟着轉發了。網名為「塞外江南」的人是「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里最先發布這條貼文鏈接的人。這個群里的人都是一些輿論高手或新聞記者,大家在群里發貼文鏈接,呼籲大家幫着轉發,要麼因為有人花錢讓群里的人把這件事炒熱造成影響力,要麼是群里的人為了把事件炒熱刪帖賺錢,一般情況下他不核實所發負面貼文是否真實。2015年10月28日下午18點多,他在自己的四個網站轉發了遼寧盤錦的負面貼文後,有個叫「金子網絡」的QQ號加他為好友問他是否可以刪帖,對方說沒有相關手續,並稱是公關,想讓他一次刪除20個帖子,把想刪除的帖子夾雜在這20個帖子中間,最後以刪除80個帖子最少30000元的價格成交。他把80個貼文連接都刪除了,後來他的支付寶賬號收到30000元。

三、被告人陳孝波敲詐勒索的事實

(一)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陳孝波先後5次通過刪除「西部新聞網重慶頻道」上關於廣西力倍特集團的負面貼文,索取韋某某人民幣4100元。

(二)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陳孝波通過刪除「西部新聞網重慶頻道」上關於深圳漢方珍寶公司的負面貼文,索取李某人民幣400元。

(三)2015年9月17日、9月27日,被告人陳孝波通過刪除「權益網」、「國際藝術網」上關於天津千帆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的負面貼文,二次索取杜某人民幣2000元。

(四)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陳孝波將「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好友「塞外江南」(被告人康成玉)發布的標題為「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的貼文轉至「權益網」和「輿情監督網」,並將其轉發後的鏈接發至「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呼籲群內其他人轉發,對該帖文進行散布、炒作。

2015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在重慶市涪陵區望州路18號順江花園香江苑F棟2單元401室將被告人陳孝波抓獲。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陳孝波在輿情監督網、權益網等個人網站轉載的稿件截圖證明:被告人陳孝波在其個人網站上轉發了關於盤錦的負面貼文。

2、盤公(網)勘[2015]052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孝波筆記本電腦中的其兩個網站發布盤錦負面帖文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盤公(網安)勘[2015]J13058號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明:經對陳孝波硬盤T01進行勘驗,通過取證魔方設備檢查,發現其電腦硬盤存在陳孝波與康成玉的聊天記錄及有關刪帖收費聊天記錄的情況。

3、被害人韋某某的陳述證明:其通過QQ協商QQ號碼為497974508的人刪除西部新聞網重慶頻道、出謀劃策網、新聞首發網關於力倍特集團的負面貼文五次。一共支付了4100元刪帖費用。

4、證人詹某某的證實材料證明:其通過韋某某聯繫「西部新聞網重慶頻道」的陳孝波刪除對其集團的負面報道。

5、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QQ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截圖證明:2015年1月31日,他通過QQ聯繫「西部新聞網重慶頻道」的人刪除關於深圳漢方珍寶公司的負面貼文,通過支付寶支付400元錢。

6、證人張某的證言、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明:其負責千帆互動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方面的工作,2015年9月在權益網上發現一篇關於千帆互動的負面帖子,她加該網站留的QQ(號碼:497974508,網名:燈晃不是罪)為好友,說明自己系千帆互動的員工,把「權益網」上關於她公司負面帖文鏈接發給對方,要求刪除該帖文。對方要求提供政府部門證明證明該帖文是誹謗的,她提供不了。她問對方刪帖需要多少錢,對方給她發來一個數字「1」,意思是要求支付1000元,她說給對方800元,對方說不保證以後他的網站不出現千帆互動的帖文,最後她還是答應給他1000元。之後她在國際藝術網和犀戧信息網上發現同樣的負面帖子,網頁布局和權益網相同,她就聯繫權益網的負責人,對方說可以幫忙聯繫刪除負面帖子,每條需要1000元,對方告訴她一個戶名為「景學」的支付寶賬號,後來她公司杜某經理給這個支付寶支付了1000元的刪帖費,對方在國際藝術網上刪除了該帖子,但犀戧信息網上關於她公司的負面帖文沒有刪除。

7、證人杜某的證實材料及其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9月,他所在的公司發現權益網、國際藝術網等網站存在其公司的不實報道,其公司張某與權益網、國際藝術網相關聯繫人進行溝通,對方要求刪除相關報道需要繳付相關費用,不付費不予刪除。2015年9月17日、18日,他以每條1000元的價格通過支付寶向對方付款2000元。

8、被告人陳孝波的供述證明:2015年10月28日,他在互聯網上轉發了一篇「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的貼文,另外還在QQ群里轉發了一次。這篇貼文是他QQ(號碼:415637510,網名:美好心情)里的好友(號碼:2762192275,網名:塞外江南)發布的貼文鏈接,讓他轉一下,他就在自己的網站裡轉載了鏈接,然後在「時代紀實編輯部」的QQ群里把他發表的鏈接發布出去了,並標註「已轉」。「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裡面的用戶有幾十個,大多數都是全國各地的「網絡推手」或者媒體記者之類的人。在這個群里發布貼文鏈接的目的就是呼籲群里用戶進行轉發炒作,互轉貼文內容大部分都是負面的,在有人聯繫刪稿時能收點錢。他一共有4個QQ號,其中415637510的QQ號是經常用的,這個QQ號加入了很多QQ群組。在權益網和輿情監督網留下QQ聯繫方式的目的就是在有人找他刪除貼文時,讓他們提供撤稿函等手續,在他們不能提供撤稿函等手續時他會向他們索取刪除費用。權益網和輿情監督網這兩個網站是他開辦的,他是站長,具有網站的後台管理髮稿、刪稿等權限,網站的服務器是租的,這兩個網站開辦以來共發布全國各地負面的帖文2800篇左右,他沒有審核發布貼文內容的真實性,只是附上轉載的來源。「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樓盤陷困局」的貼文在兩個網站一共轉發了四次,在QQ群里轉發了一次。他通過刪除負面稿件共收取20000元左右,其中華商晨報韋某某找他刪除過一個稿件,一共給他4100多元,其他的人他記不起來了。

四、被告人姚友亮敲詐勒索的事實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姚友亮在「時代紀實編輯部」QQ群內發現QQ好友「塞外江南」(被告人康成玉)發布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負面貼文的鏈接後,將該貼文在自己開辦的「結合美」網站上轉發。同年11月2日,中共盤錦市遼東灣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王某一通過「結合美」網站上留的QQ號(2637278317)與被告人姚友亮取得聯繫,請求其刪除負面貼文。被告人姚友亮稱刪帖需付錢,經過議價,被告人姚友亮索取王某一人民幣6000元,刪除了含上述兩篇關於遼寧盤錦遼東灣新區在內的20個負面貼文。

2015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江蘇省新沂市棋盤鎮泉子村一組96號將姚友亮抓獲。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盤公(網安)勘[2015]J13053號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證明:被告人姚友亮登錄結合美網站的歷史記錄及被害人王某一傳給姚友亮要求刪帖鏈接的情況。

2、證人晁某的證言證明:姚友亮用其身份證辦了一張銀行卡,註冊支付寶使用。

3、被害人王某一的陳述、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記錄截圖等證明:2015年11月2日,他在互聯網上的「結合美」網站發現一篇關於遼東灣新區的負面帖子,他通過網站的聯繫方式聯繫站長要求刪帖,為了迷惑對方,他將遼東灣新區的負面帖子夾在20個負面帖子中要求對方刪除,被對方索要6000元的刪帖費。

4、被告人姚友亮的供述證明:2013年11月6日,他在阿里巴巴的「萬網」上註冊一個叫「結合美」的網站。盤錦違規建造22棟辦公樓占地超千畝的貼文是在「時代紀實編輯部」的QQ群里轉載的,發布信息的QQ名叫「塞外江南」。因為是政府的負面新聞,在網站裡能夠賺得點擊率,他就轉載了。轉載前對這篇貼文的真實性沒有做過調查。後來一個網名叫「達人科技」的人用QQ與他聯繫刪除這篇貼文,那人自稱是公關公司的。他說刪除一條貼文五百元,後經協商,他為對方刪除二十條貼文,收取6000元。二十條貼文中有「盤錦違規建造22棟辦公大樓占地超千畝」這篇貼文。他的支付寶號碼是13××××××,開卡人是他外甥女晁某。

上述事實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綜合證據予以證明:

1、物證及扣押、返還、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扣押並隨案移送四被告人實施犯罪時使用的五台筆記本電腦、三張存儲卡、七部手機、二個U盤、新聞記者證、會員證、採訪證等十二本及從被告人張子秋處扣押的人民幣30000元已返還被害人陳某某。

2、盤公(網安)勘[2015]J13056號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明:康成玉在時代紀實編輯部首發盤錦遼東灣虛假新聞及陳孝波跟康成玉發送轉發新聞消息的情況;盤公(網安)勘[2015]J13048號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明被告人康成玉、陳孝波、姚友亮發布盤錦負面新聞,被害人要求姚友亮刪帖及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情況。

3、盤錦市互聯網宣傳管理局闢謠聲明、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盤錦遼濱沿海經濟區經濟發展部文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明:四被告人轉發的帖文內容虛假,帖文中提及的建設項目並不是盤錦市新的行政中心大樓,項目開工已經發改部門立項或核准並履行了合法手續。

4、證人王某二等28名證人證言證明:該28人看了互聯網上關於遼寧盤錦的負面帖文後,對盤錦市政府的決策表示懷疑、對遼東灣的發展失去信心,進而打消在遼東灣投資、買房、就業等計劃。

5、案件來源與抓捕經過證明:本案案發及被告人康成玉、陳孝波、張子秋、姚友亮的到案經過。

6、戶籍證明證實:四被告人犯罪時均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成玉修改未經核實的負面帖文題目並在互聯網上傳播,被多次轉發,其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利用建立的網站,發布他人負面信息,在他人請求刪帖之機,就刪帖費用討價還價,且索要財物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康成玉犯尋釁滋事罪及被告人張子秋、陳孝波、姚有亮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康成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康成玉明知系虛假信息而散布及其行為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康成玉不經核實,隨意發布已刪除且被闢謠的負面帖文,並對帖文的標題進行修改,其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有被告人康成玉的供述、聊天記錄、電子證據檢查記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對被告人康成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亦無證據證實的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子秋、姚友亮分別提出的其二人被金錢引誘及引誘到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解意見。經查,卷宗未有二被告人被引誘犯罪的證據材料且其二人亦未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其二人的該辯解意見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之秋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之秋沒有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強行索取錢財的行為及沒有非法占有主觀目的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之秋在自建網站上發布未經核實的負面帖文,讓他人產生心理恐懼,利用被害人請求刪除負面帖文相要挾,讓被害人被迫交付錢財,其客觀行為亦佐證其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張之秋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證據證實,亦無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陳孝波提出其轉發關於盤錦市遼東灣新區負面帖文沒有收錢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孝波多次在網站上發布他人負面帖文索要錢財,且數額較大,已達到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故對被告人陳孝波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康成玉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被告人康成玉的辯護人提出的對康成玉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康成玉、陳孝波、張子秋、姚友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一)被告人康成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張子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陳孝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被告人姚友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筆記本電腦、存儲卡、手機、U盤、新聞記者證、會員證、採訪證依法予以收繳。

上訴人康成玉的上訴理由:原審認定上訴人轉發的帖文系虛假信息缺乏證據支持,上訴人並非帖文的原創者,轉發來自《中國房地產報》正規媒體發表的文章,只要文章有來源、有出處,任何人均可轉發;原審認定公開登載盤錦政府網站的「闢謠公告」至今並未找到,如果文章失實,應該《中國房地產報》登載聲明「文章失實」,既然《中國房地產報》沒有澄清事實,原審法院認定其有罪缺乏證據;28名證言明顯是證據造假,利用行政權利加罪於上訴人。

上訴人張子秋的上訴理由:上訴人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在自己合法開辦的網站上轉載其他合法網站上刊載的文章不具有違法性,上訴人與受害人陳某某的聊天記錄證明並不是上訴人主動聯繫受害人,上訴人沒有採取任何威脅的手段,受害人主動聯繫上訴人、主動要求刪除相關帖文,上訴人沒有主觀惡意;上訴人行為侵犯客體未明確,帖文是否違法未查清,原審法院認定的受害人是遼東灣新區管理委員會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是盤錦市政府還是國家公務員,原審沒有查清,且受害人陳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釣魚執法,其付完刪帖費後馬上報案,有引誘犯罪嫌疑。

上訴人陳孝波的上訴理由:公訴機關誇大加重案情,其轉載帖文來自「輿情監督網」「權益網」合法網站,其轉載後未刪除未收錢,公訴機關指控其「意圖」實施刪帖敲詐並不屬實;其先後刪除「廣西力倍特集團」負面帖文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韋某某讓其幫忙刪帖主動給的,並不是其主觀索要,另外詹某某的證實材料也證明「廣西力倍特集團」未支付刪帖費用,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上訴人姚友亮的上訴理由:其不具有敲詐勒索的犯罪構成,認定上訴人犯罪的證據不足,不能形成完成證據鏈條,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工作人員王某一隱瞞自己身份,主動聯繫其刪帖後報案,屬於釣魚執法;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康成玉尋釁滋事,被告人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敲詐勒索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事實的證據均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二審期間上訴人康成玉、子秋、陳孝波、姚友亮未提出新的證據。本案事實和證據均未發生變化,故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康成玉修改未經核實的負面帖文題目並在互聯網上傳播,被多次轉發,其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建立的網站,發布他人負面信息,在他人請求刪帖之機,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康成玉、張子秋、陳孝波、姚友亮上訴中提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因無證據支持,故本院不予採信。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宋 希

審判員 李 春

審判員 張彥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王 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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