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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群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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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群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遲群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京檢分審字第272號

被告人遲群,男,現年五十歲,山東省乳山縣人,原系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三四一部隊宣傳科科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書記。清華大學革命委員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區西皇城根北街二號,因反革命罪,於一九七七年八月五日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遲群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反革命宣傳煽動、誣告陷害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遲群是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重要骨幹,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期間,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陰謀活動,在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的直接授意和指揮下,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大批判組」(又稱「北大、清華寫作班子」)為輿論工具,圍繞着江青反革命集團篡黨奪權的各個重大步驟,大肆進行反革命活動。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誣陷、煽動打倒主持中央工作的中共中央副主席、軍委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

一九七五年九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被告人遲群按照張春橋、姚文元的意圖,親自點題,提供材料,交待要點,指揮「北大、清華寫作班子」,炮製了旨在煽動打倒鄧小平的誣陷文章六十餘篇。其中《黨內確實有資產階級——天安門廣場反革命事件剖析》等三十九篇反動文章,署名「梁效」、「髙路」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大批判組」,分別刊登在《人民日報》、《紅旗》雜誌、《光明日報》和《北京日報》上,誣陷鄧小平是「翻案」、「復辟」的「總根子」、「總代表」、「黨內至今還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

從一九七六年一月到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前夕,被告人遲群根據江青「要整鄧小平的材料」和張春橋、姚文元「要組織兩校大批判班子,批判鄧小平主持搞的『工業二十條』等三本小冊子」的旨意,親自組織指揮「北大、清華寫作班子「,採取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等手段,先後編造了《鄧小平言論摘錄》、《鄧小平是怎樣背離馬克思主義的》、《鄧小平與機會主義路線頭子言論對照》、《批判鄧小平投降賣國路線參考材料》和評所謂的「三株大毒草」〔即《評(論全黨全國各項工作的總綱)》、《評〈關於加快工業發展的若干問題〉》、《評〈關於科技工作的幾個問題〉》〕等十多種誣陷材料,僅「評三株大毒草」就印發了八千萬冊,散發全國。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清華大學政治部副主任吳煒煜寫了一篇《論走資派還在走》的大字報。遲群看到後,立即找到吳煒煜說:「你的大字報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走資派還在走。這將在今後有很大影響,你應當繼續寫下去,不要放棄這個題目。」在遲群的指使和具體指揮下,吳從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連續炮製了十篇「論走資派還在走」的反動文章,其中有三篇分別刊登在《人民日報》、《北京日報》上。這些反動文章誣陷鄧小平「『三項指示為綱』的杏黃旗一舉,『還鄉團』、『復辟派』以及一切牛鬼蛇神紛紛出動,向無產階級及其革命事業猖狂進攻」,並說:「我們要把眼睛盯住走資派,不停頓地向走資派發動進攻,同他們進行不妥協的鬥爭」。

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被告人遲群按照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授意,召開兩校黨委負責人會議,煽動「兩個學校要先走一步」,搶先點名批判鄧小平,並要求出席會議的人員都要按照他定的調子發言。遲群為了進一步製造聲勢,從一月底至二月中旬,又在清華大學陸續召開了八次黨委擴大會。這八次會議,參加的範圍,由校黨委委員逐步擴大到各黨支部成員兩千餘人。同時,遲群又指使北京大學負責人也要「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點名批判,並將清華大學召開大會和會上誣陷鄧小平的情況寫成簡報散發。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江青的策劃下,被告人遲群夥同謝靜宜帶領周家愨等五人,以「匯報清華大學運動」為名,圍攻鄧小平,捏造事實,羅織罪名,誣陷鄧小平「是黨內資產階級的頭子」,「要搶班奪權,另立中央」,「在我國復辟資本主義」。

二、誣陷、煽動打倒重新出來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

被吿人遲群一九七六年三月在清華大學多次煽動說:「走資派還在走,不只鄧小平一個人,要看到有這麼一層人」,「既是還鄉團,就不只團長一個人,在批鄧時,不批判、不聯繫下面的『隊長』行嗎?!」還在教育部、清華大學等單位煽動說:「眼睛要向上看,盯住當權派,首先是第一把手」,「一層盯一層」,「要看到教育部、國務院、中央」。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底,被告人遲群指使清華大學黨委辦公室,通過來信來訪和學生探家搞社會調查等途徑,先後捜集了誣陷湖南、江西、河南、河北、雲南、貴州、四川、福建、甘肅等省市的一些單位的領導人以及鐵道部、中國科學院、七機部等單位負責人的材料,刊登在清華大學《來信來訪摘報》、《情況反映》、《思想動態》上。遲群還指使「北大、清華寫作班子」將誣陷胡喬木的材料送給張春橋、姚文元。同一期間,遲群還頻繁地與他們在上海、遼寧和北京的幫派骨幹串連,「互通情報」,更進一步地搜集「揪一層人」的材料,為江青反革命集團加緊篡黨奪權效力。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遲群與徐景賢、毛遠新、劉慶棠等,共同策劃拍攝意在煽動打倒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的反動影片《反擊》。遲群親自指揮清華、北大的一些人組成(反擊》劇本創作組,授意他們「作品點上面的人物……使人一看就知道是鄧小平」,「人物處理可以由下面來體現,根子追上去,直到鄧小平」。

三、誣陷、迫害教育部長周榮鑫。

一九七五年下半年,被告人遲群夥同謝靜宜按照江青的旨意,捜集了周榮鑫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材料,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給江青。與此同時,遲群還指使清華大學一些人公開張貼誣陷周榮鑫的大字報,並指揮「北大、清華寫作班子」,編印了《周榮鑫是怎樣同毛主席教育革命路線對着幹的》、(周榮鑫修正主義教育觀點》、《周榮鑫右傾麴案言行》等八種材料,誣陷周「把茅頭指向毛主席和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妄圖恢復資產階級在學校的一統天下,專無產階級的政」。這些材料鉛印兩萬冊,廣為散發。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遲群秉承張春橋的旨意,夥同教育部的周宏寶、薛玉珊策劃成立了「教育部臨時領導小組」,奪了周榮鑫的領導權。遲群說:「要把鄧(小平)、周(榮鑫)打倒,不批怎麼行……」同年三月,周榮鑫因受迫害病情加重,遲群在教育部咒罵他說:「東風來就裝死裝病,西風來就大搞翻案」,煽動對周榮鑫繼續批鬥。四月七日晚,遲群到教育部對周宏寶、薛玉珊說:「周榮鑫的黑後台倒了」,「要把周榮鑫與鄧小平的黑關係突破一下」。周宏寶、薛玉珊在遲群的授意下,更加緊了對周榮鑫的迫害,連續五天輪番對身患重病的周榮鑫進行殘酷批鬥。

四月十二日上午,周榮鑫被整得昏倒在地,當晚被迫害致死。

四、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

一九七三年十月至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告人遲群夥同謝靜宜,在所謂的「反右傾回潮」運動中,將清華大學師生六十餘人列為重點審査對象,進行批鬥。誣陷校黨委副書記何東昌是「復辟勢力的代表人物」、「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奪了何的領導權,並多次進行批鬥迫害。誣陷教務處副處長邢家鯉「利用養貓反黨」;誣陷教師陳世猷「仇視無產階級司令部」,把他們打成現行反革命。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二日,被告人遲群誣陷清華大學附屬小學教師何惠蓮「極為反動」,是「妄圖變天的反動分子「,並提出對何要「採取措施」,致使何惠蓮被非法關押七個半月,身心遭到嚴重摧殘。清華大學學生周為民到天安門廣場悼念周總理,經遲群批准關押審査,進行迫害。

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告人遲群受江青指派,夥同謝靜宜去河南省南陽地區唐河縣馬振扶中學調查女學生張玉勤自殺問題。遲群把張玉勤因考試不及格受到學校批評後自殺,誣為「是修正主義教育路線給逼死的」,「是資產階級向無產階級的猖狂反攻倒算」;誣陷學校負責人羅長奇是「地頭蛇」,縣公安局「是國民黨專政」。回北京後,炮製了一份《河南省唐河縣馬振扶中學情況簡報》送給江青。一月三十日,遲群把江青、王洪文關於要對該校教師「判重刑」的旨令,通知了南陽地委,致使羅長奇和教師楊天成以「逼死人命罪」被捕判刑;公社黨委副書記王新宇、縣公安局幹部田道義也遭到迫害。

被告人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同案人供述,査獲的大量書證以及技術鑑定結論佐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遲群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陰謀活動,在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的直接指揮下,有預謀、有計劃地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鄧小平以及重新出來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製造新的動亂,罪行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遲群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趙世如

書記員 田躍青

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


對被告人遲群所犯罪行的發言(一)(略)

公訴人 趙世如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為被告人遲群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趙玉林


對被告人遲群所犯罪行的發言(二)(略)

公訴人 趙世如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94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趙世如。

被告人:遲群,男,現年五十一歲,山東省乳山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政治部宣傳科副科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書記、清華大學革命委員會主任。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趙玉林。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遲群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吿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查明被告人遲群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五年九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被告人遲群按照張春橋、姚文元的授意,指揮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寫作班子炮製六十餘篇反動文章,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翻案」「復辟」的「總根子」、「總代表」、「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並將其中題為《階級鬥爭是綱,其餘都是目》、《評三項指示為綱》、《黨內確實有資產階級——天安門廣場反革命事件剖析》,署名「梁效」,「髙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大批判組」等三十九篇通過姚文元控制的輿論工具公開發表,在全國煽動打倒鄧小平。

一九七六年,被吿人遲群按照江青、張春橋、姚文元要整鄧小平的材料的授意,指揮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寫作班子,先後編造《鄧小平是怎樣背離馬克思主義的》、《批判鄧小平投降賣國路線參考材料》等十多種誣陷材料,其中《評〈論全黨全國各項工作的總綱〉》等三本小冊子印了八千萬冊,在全國發行。

被告人遲群按照江青、張春橋的授意,經策劃後,於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召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黨委負責人會議,首先公開點名批判鄧小平。一月底至二月中,遲群八次召開清華大學黨委常委擴大會議,擴大至兩千餘人,對鄧小平進行誣陷,並將情況寫成簡報散發。同時,遲群還指使北京大學黨委負責人,也要召開擴大會議,對鄧小平進行公開點名批判。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被告人遲群在江青的策劃下,夥同榭靜宜帶領周家愨等五人,以「匯報清華大學運動」為名,捏造事實、羅織罪名,當面圍攻,誣陷鄧小平「是黨內資產階級的頭子」,「要搶班奪權、另立中央」,「在我國復辟資本主義」。

一九七六年三月,被告人遲群在清華大學和教育部多次誣陷、煽動說:「走資派還在走,不只鄧小平一個人,要看到有這麼一層人」;「眼睛要向上看,盯住當權派,首先是第一把手」,要「一層盯一層」,「看到教育部、國務院、中央」。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遲群看到清華大學政治部副主任吳煒煌寫的《論走資派還在走》的誣陷大字報後,積極鼓勵並指使吳煒煜等人又連續炮製了九篇「論走資派還在走」的誣陷大字報,其中三篇在報刊上公開發表。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底,遲群與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國務院一些部門和上海、遼寧的骨幹秘密串連,互通情報,搜集「揪一層人」的材料;通過信訪和學生探家,收集湖南、江西、河南、河北、雲南、貴州、四川、福建、甘肅等省的一些單位領導人以及鐵道部、中國科學院、七機部等單位負責人的材料,並將材料刊登在《情況反映》、《思想動態》上,誣陷、煽動打倒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遲群還指使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寫作班子,將誣陷胡喬木的材料送給張春橋、姚文元。

一九七六年二月,遲群與徐景賢等人共同策劃拍攝一部煽動打倒各級領導幹部的反動影片《反擊》。遲群指揮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的某些人編寫劇本,授意他們「人物處理可以由下面來體現,根子追上去,直到鄧小平」。

一九七五年下半年,被告人遲群夥同謝靜宜按照江青的旨意,把教育部長周榮鑫在一些會議上的講話匯編成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給江青,誣陷講話中的一些話「是明顯針對毛主席」的。與此同時,遲群還指使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某些人張貼周榮鑫的大字報,並編造了《周榮鑫修正主義教育觀點》、《周榮鑫右傾翻案言行》等八種材料,鉛印兩萬冊廣為散發,誣陷周榮鑫「把矛頭指向毛主席和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妄圖恢復資產階級在學校的一統天下,專無產階級的政」。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遲群在張春橋的指使下,夥同教育部的周宏寶、薛玉珊,策劃成立了「教育部臨時領導小組」,把周榮鑫排擠在領導小組之外。遲群說:「要把鄧(小平)、周(榮鑫)打倒,不批怎麼行……」。四月七日晚,遲群到教育部對周宏寶、薛玉珊說:「周榮鑫的黑後台倒了」,「借這個機會把周榮鑫的問題突破一下」。周宏寶、薛玉珊等人隨即加緊了對周榮義的迫害,連續五天對身患重病的周榮鑫進行輪番批鬥。四月十二日上午,周榮鑫在批鬥會上被整得昏倒在地,當晚被迫害致死。一九七三年十月至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吿人遲群夥同謝靜宜,在清華大學搞所謂「反右傾回潮」,將六十餘名師生列為審査重點,進行批鬥;誣陷校黨委副書記何東昌是「復辟勢力的代表」、「死不改悔的走資派「,對其進行迫害;誣陷教務處副處長邢家鯉「利用養貓反黨」,教師陳世猷「仇視無產階級司令部」,把邢家鯉、陳世猷定為「現行反革命」。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遲群誣陷清華大學附屬小學教師何惠蓮是「妄圖變天的反動分子」,提出要對其「採取措施」,致使何惠蓮被非法關押七個半月。同年四月,經遲群批准,將到天安門廣場悼念周總理的清華大學學生周為民關押審査。一九七四年一月,受江青指派,被告人遲群夥同謝靜宜去河南省南陽地區唐河縣馬振扶中學調查女學生張玉勤自殺問題時,炮製了《河南省唐河縣馬振扶中學情況簡報>送給江青,把張玉勤自殺說成是「修正主義教育路線給逼死的」,「是資產階級向無產階級的猖狂反攻倒算」。一月三十日,遲群向南陽地委傳達了江青、王洪文對馬振扶中學羅長奇等人要「判重刑」的指令,致使羅長奇、楊天成被以「逼死人命罪」逮捕判刑;公社黨委副書記王新宇、縣公安局幹部田道義也遭到迫害。所謂「馬振扶中學」事件,殃及全國,在教育系統造成了嚴重後果。本庭經過法庭調査和辯論,有部分證人和受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九十五件進行了審査。大量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證人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被告人洱群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魚以認定。在法庭上,遲群供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本庭確認,被告人遲群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陰謀活動,在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的直接指揮下,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幹部、群眾,已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吿人遲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遲群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王 靜

人民陪審員 宋文元

人民陪審員 劉其升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劉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