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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群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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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群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迟群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272号

被告人迟群,男,现年五十岁,山东省乳山县人,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三四一部队宣传科科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书记。清华大学革命委员会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二号,因反革命罪,于一九七七年八月五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煽动、诬告陷害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査确认:被告人迟群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重要骨干,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在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授意和指挥下,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批判组”(又称“北大、清华写作班子”)为舆论工具,围绕着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各个重大步骤,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诬陷、煽动打倒主持中央工作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

一九七五年九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被告人迟群按照张春桥、姚文元的意图,亲自点题,提供材料,交待要点,指挥“北大、清华写作班子”,炮制了旨在煽动打倒邓小平的诬陷文章六十余篇。其中《党内确实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等三十九篇反动文章,署名“梁效”、“髙路”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批判组”,分别刊登在《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光明日报》和《北京日报》上,诬陷邓小平是“翻案”、“复辟”的“总根子”、“总代表”、“党内至今还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从一九七六年一月到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前夕,被告人迟群根据江青“要整邓小平的材料”和张春桥、姚文元“要组织两校大批判班子,批判邓小平主持搞的‘工业二十条’等三本小册子”的旨意,亲自组织指挥“北大、清华写作班子“,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等手段,先后编造了《邓小平言论摘录》、《邓小平是怎样背离马克思主义的》、《邓小平与机会主义路线头子言论对照》、《批判邓小平投降卖国路线参考材料》和评所谓的“三株大毒草”〔即《评(论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总纲)》、《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评〈关于科技工作的几个问题〉》〕等十多种诬陷材料,仅“评三株大毒草”就印发了八千万册,散发全国。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清华大学政治部副主任吴炜煜写了一篇《论走资派还在走》的大字报。迟群看到后,立即找到吴炜煜说:“你的大字报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走资派还在走。这将在今后有很大影响,你应当继续写下去,不要放弃这个题目。”在迟群的指使和具体指挥下,吴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连续炮制了十篇“论走资派还在走”的反动文章,其中有三篇分别刊登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上。这些反动文章诬陷邓小平“‘三项指示为纲’的杏黄旗一举,‘还乡团’、‘复辟派’以及一切牛鬼蛇神纷纷出动,向无产阶级及其革命事业猖狂进攻”,并说:“我们要把眼睛盯住走资派,不停顿地向走资派发动进攻,同他们进行不妥协的斗争”。

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被告人迟群按照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授意,召开两校党委负责人会议,煽动“两个学校要先走一步”,抢先点名批判邓小平,并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都要按照他定的调子发言。迟群为了进一步制造声势,从一月底至二月中旬,又在清华大学陆续召开了八次党委扩大会。这八次会议,参加的范围,由校党委委员逐步扩大到各党支部成员两千余人。同时,迟群又指使北京大学负责人也要“在这个范围内进行”点名批判,并将清华大学召开大会和会上诬陷邓小平的情况写成简报散发。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江青的策划下,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带领周家悫等五人,以“汇报清华大学运动”为名,围攻邓小平,捏造事实,罗织罪名,诬陷邓小平“是党内资产阶级的头子”,“要抢班夺权,另立中央”,“在我国复辟资本主义”。

二、诬陷、煽动打倒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

被吿人迟群一九七六年三月在清华大学多次煽动说:“走资派还在走,不只邓小平一个人,要看到有这么一层人”,“既是还乡团,就不只团长一个人,在批邓时,不批判、不联系下面的‘队长’行吗?!”还在教育部、清华大学等单位煽动说:“眼睛要向上看,盯住当权派,首先是第一把手”,“一层盯一层”,“要看到教育部、国务院、中央”。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底,被告人迟群指使清华大学党委办公室,通过来信来访和学生探家搞社会调查等途径,先后捜集了诬陷湖南、江西、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福建、甘肅等省市的一些单位的领导人以及铁道部、中国科学院、七机部等单位负责人的材料,刊登在清华大学《来信来访摘报》、《情况反映》、《思想动态》上。迟群还指使“北大、清华写作班子”将诬陷胡乔木的材料送给张春桥、姚文元。同一期间,迟群还频繁地与他们在上海、辽宁和北京的帮派骨干串连,“互通情报”,更进一步地搜集“揪一层人”的材料,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加紧篡党夺权效力。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迟群与徐景贤、毛远新、刘庆棠等,共同策划拍摄意在煽动打倒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反动影片《反击》。迟群亲自指挥清华、北大的一些人组成(反击》剧本创作组,授意他们“作品点上面的人物……使人一看就知道是邓小平”,“人物处理可以由下面来体现,根子追上去,直到邓小平”。

三、诬陷、迫害教育部长周荣鑫。

一九七五年下半年,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按照江青的旨意,捜集了周荣鑫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材料,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给江青。与此同时,迟群还指使清华大学一些人公开张贴诬陷周荣鑫的大字报,并指挥“北大、清华写作班子”,编印了《周荣鑫是怎样同毛主席教育革命路线对着干的》、(周荣鑫修正主义教育观点》、《周荣鑫右倾麴案言行》等八种材料,诬陷周“把茅头指向毛主席和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妄图恢复资产阶级在学校的一统天下,专无产阶级的政”。这些材料铅印两万册,广为散发。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迟群秉承张春桥的旨意,伙同教育部的周宏宝、薛玉珊策划成立了“教育部临时领导小组”,夺了周荣鑫的领导权。迟群说:“要把邓(小平)、周(荣鑫)打倒,不批怎么行……”同年三月,周荣鑫因受迫害病情加重,迟群在教育部咒骂他说:“东风来就装死装病,西风来就大搞翻案”,煽动对周荣鑫继续批斗。四月七日晚,迟群到教育部对周宏宝、薛玉珊说:“周荣鑫的黑后台倒了”,“要把周荣鑫与邓小平的黑关系突破一下”。周宏宝、薛玉珊在迟群的授意下,更加紧了对周荣鑫的迫害,连续五天轮番对身患重病的周荣鑫进行残酷批斗。

四月十二日上午,周荣鑫被整得昏倒在地,当晚被迫害致死。

四、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

一九七三年十月至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在所谓的“反右倾回潮”运动中,将清华大学师生六十余人列为重点审査对象,进行批斗。诬陷校党委副书记何东昌是“复辟势力的代表人物”、“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夺了何的领导权,并多次进行批斗迫害。诬陷教务处副处长邢家鲤“利用养猫反党”;诬陷教师陈世猷“仇视无产阶级司令部”,把他们打成现行反革命。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二日,被告人迟群诬陷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教师何惠莲“极为反动”,是“妄图变天的反动分子“,并提出对何要“采取措施”,致使何惠莲被非法关押七个半月,身心遭到严重摧残。清华大学学生周为民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经迟群批准关押审査,进行迫害。

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告人迟群受江青指派,伙同谢静宜去河南省南阳地区唐河县马振扶中学调查女学生张玉勤自杀问题。迟群把张玉勤因考试不及格受到学校批评后自杀,诬为“是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给逼死的”,“是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猖狂反攻倒算”;诬陷学校负责人罗长奇是“地头蛇”,县公安局“是国民党专政”。回北京后,炮制了一份《河南省唐河县马振扶中学情况简报》送给江青。一月三十日,迟群把江青、王洪文关于要对该校教师“判重刑”的旨令,通知了南阳地委,致使罗长奇和教师杨天成以“逼死人命罪”被捕判刑;公社党委副书记王新宇、县公安局干部田道义也遭到迫害。

被告人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供述,査获的大量书证以及技术鉴定结论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在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挥下,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邓小平以及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制造新的动乱,罪行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迟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世如

书记员 田跃青

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


对被告人迟群所犯罪行的发言(一)(略)

公诉人 赵世如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为被告人迟群辩护的辩护词(略)

律师 赵玉林


对被告人迟群所犯罪行的发言(二)(略)

公诉人 赵世如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94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赵世如。

被告人:迟群,男,现年五十一岁,山东省乳山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书记、清华大学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赵玉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吿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迟群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五年九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被告人迟群按照张春桥、姚文元的授意,指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炮制六十余篇反动文章,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翻案”“复辟”的“总根子”、“总代表”、“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并将其中题为《阶级斗争是纲,其余都是目》、《评三项指示为纲》、《党内确实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署名“梁效”,“髙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批判组”等三十九篇通过姚文元控制的舆论工具公开发表,在全国煽动打倒邓小平。

一九七六年,被吿人迟群按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要整邓小平的材料的授意,指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先后编造《邓小平是怎样背离马克思主义的》、《批判邓小平投降卖国路线参考材料》等十多种诬陷材料,其中《评〈论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总纲〉》等三本小册子印了八千万册,在全国发行。

被告人迟群按照江青、张春桥的授意,经策划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召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党委负责人会议,首先公开点名批判邓小平。一月底至二月中,迟群八次召开清华大学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扩大至两千余人,对邓小平进行诬陷,并将情况写成简报散发。同时,迟群还指使北京大学党委负责人,也要召开扩大会议,对邓小平进行公开点名批判。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被告人迟群在江青的策划下,伙同榭静宜带领周家悫等五人,以“汇报清华大学运动”为名,捏造事实、罗织罪名,当面围攻,诬陷邓小平“是党内资产阶级的头子”,“要抢班夺权、另立中央”,“在我国复辟资本主义”。

一九七六年三月,被告人迟群在清华大学和教育部多次诬陷、煽动说:“走资派还在走,不只邓小平一个人,要看到有这么一层人”;“眼睛要向上看,盯住当权派,首先是第一把手”,要“一层盯一层”,“看到教育部、国务院、中央”。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迟群看到清华大学政治部副主任吴炜煌写的《论走资派还在走》的诬陷大字报后,积极鼓励并指使吴炜煜等人又连续炮制了九篇“论走资派还在走”的诬陷大字报,其中三篇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底,迟群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上海、辽宁的骨干秘密串连,互通情报,搜集“揪一层人”的材料;通过信访和学生探家,收集湖南、江西、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福建、甘肃等省的一些单位领导人以及铁道部、中国科学院、七机部等单位负责人的材料,并将材料刊登在《情况反映》、《思想动态》上,诬陷、煽动打倒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迟群还指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将诬陷胡乔木的材料送给张春桥、姚文元。

一九七六年二月,迟群与徐景贤等人共同策划拍摄一部煽动打倒各级领导干部的反动影片《反击》。迟群指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某些人编写剧本,授意他们“人物处理可以由下面来体现,根子追上去,直到邓小平”。

一九七五年下半年,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按照江青的旨意,把教育部长周荣鑫在一些会议上的讲话汇编成册,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给江青,诬陷讲话中的一些话“是明显针对毛主席”的。与此同时,迟群还指使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某些人张贴周荣鑫的大字报,并编造了《周荣鑫修正主义教育观点》、《周荣鑫右倾翻案言行》等八种材料,铅印两万册广为散发,诬陷周荣鑫“把矛头指向毛主席和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妄图恢复资产阶级在学校的一统天下,专无产阶级的政”。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迟群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伙同教育部的周宏宝、薛玉珊,策划成立了“教育部临时领导小组”,把周荣鑫排挤在领导小组之外。迟群说:“要把邓(小平)、周(荣鑫)打倒,不批怎么行……”。四月七日晚,迟群到教育部对周宏宝、薛玉珊说:“周荣鑫的黑后台倒了”,“借这个机会把周荣鑫的问题突破一下”。周宏宝、薛玉珊等人随即加紧了对周荣義的迫害,连续五天对身患重病的周荣鑫进行轮番批斗。四月十二日上午,周荣鑫在批斗会上被整得昏倒在地,当晚被迫害致死。一九七三年十月至一九七四年一月,被吿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在清华大学搞所谓“反右倾回潮”,将六十余名师生列为审査重点,进行批斗;诬陷校党委副书记何东昌是“复辟势力的代表”、“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对其进行迫害;诬陷教务处副处长邢家鲤“利用养猫反党”,教师陈世猷“仇视无产阶级司令部”,把邢家鲤、陈世猷定为“现行反革命”。

一九七六年二月,被告人迟群诬陷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教师何惠莲是“妄图变天的反动分子”,提出要对其“采取措施”,致使何惠莲被非法关押七个半月。同年四月,经迟群批准,将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的清华大学学生周为民关押审査。一九七四年一月,受江青指派,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去河南省南阳地区唐河县马振扶中学调查女学生张玉勤自杀问题时,炮制了《河南省唐河县马振扶中学情况简报>送给江青,把张玉勤自杀说成是“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给逼死的”,“是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猖狂反攻倒算”。一月三十日,迟群向南阳地委传达了江青、王洪文对马振扶中学罗长奇等人要“判重刑”的指令,致使罗长奇、杨天成被以“逼死人命罪”逮捕判刑;公社党委副书记王新宇、县公安局干部田道义也遭到迫害。所谓“马振扶中学”事件,殃及全国,在教育系统造成了严重后果。本庭经过法庭调査和辩论,有部分证人和受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九十五件进行了审査。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被告人洱群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鱼以认定。在法庭上,迟群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在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挥下,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吿人迟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迟群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宋文元

人民陪审员 刘其升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