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公安局「三重一大」 集體決策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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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區公安局「三重一大」 集體決策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
2018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有效期:2018年10月10日至今
部門文件
(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局黨委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簡稱「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決策行為,提高本局重大事項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公安工作科學發展,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提交局黨委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事屬於區局黨委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都要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揮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分工負責優勢,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三)堅持科學、民主、依紀依法、集體決策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對本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決策,要充分聽取各部門的意見,切實在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範圍內開展決策活動;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準備把握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各項規律,堅持問題導向,以務實創新舉措推動制度落實,客觀公正評價「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失誤行為。

第二章  決策內容[編輯]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會議、文件、指示精神,結合本局實際提出措施方案或實施意見;

(二)審定以局黨委和公安局名義上報、製發的重要工作部署、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執法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審定以局黨委和公安局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有關事項;

(三)醞釀本局公安工作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要點、總結,研究部署本局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隊伍作風建設、法制建設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局重要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討論決定本局執法、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日常行政事務中的重要問題;

(五)研究制訂維護社會穩定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措施;

(六)研究、決定和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自然災害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中的重要事項;

(七)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制定、考核,討論決定本局半年和全年工作部署、總結等有關事項;

(八)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的重要請示事項;

(九)其他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按幹部管理權限應由本局黨委會議決定的有關新錄用人員的招錄、分配、崗位的調整、交流和幹部的職務任免;

(二)研究區局決定或推薦上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及人員;

(三)研究區局內設機構的設置及調整;

(四)研究有關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審定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二)審議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三)研究決定經批准的年度預算在執行中的重大變動事項;

(四)研究決定重點建設項目(含代建項目)、基礎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項目;

(五)研究決定 10萬元以上大宗物資、設備採購,修繕工程、信息化工程建設和購買服務等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列入年度預算已上會審定可不再重複研究);

(六)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上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項目;

(七)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在合同價款10%以上或超過5萬元的變更;

(八)對外警務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九)其他需要由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5萬元以上的特費支出、對外大額捐贈、贊助支出;

(二)賬面價值累計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處置;

(三)已經局黨委會研究確定的10萬元以上項目,經費支付時履行警務保障室、審計科會簽,分管項目局領導、分管警務保障局領導審核並報局長同意的審批制度。

(四)其他應由集體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

第七條  基層所隊落實「兩個責任」,圍繞「三重一大」制度實施黨務公開、警務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監委會、民警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派出所、中隊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項決策(包括民警崗位調整、警輔人員招聘、基礎建設、維修改造等)、大額資金使用(1萬元以上的支出)、涉及民警切實利益事項做出決定前廣泛聽取民警的建議,徵求監委會意見,堅持集體討論原則,並形成會議記錄。

第三章  決策程序[編輯]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均應由局黨委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局黨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的運作程序:

(一)充分徵求意見。「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紀檢、法制、督察、科情、政工、審計、財務等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二)適當進行醞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委委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

(三)按照程序提議。提請集體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經黨委書記(局長)審定,方可提交會議討論。

(四)做好相關準備。由分管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準備規範的上會材料,包括議案和科學論證材料,並至少提前2天將有關材料送達參加會議的黨委委員,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五)選拔任用幹部、推薦表彰獎勵,應事先徵求駐局紀檢組、局機關紀委意見。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中的運作程序:

(一)審議「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表決時,以到會的黨委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二)堅持一事一議。一般先由分管黨委委員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對研究事項,與會黨委委員應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委委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三)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四)黨委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黨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五)黨委委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集體決策意見。

(六)黨委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按規定進行表決。

(七)形成會議記錄。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會議記錄要明確具體討論事項、黨委委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的部門、責任人。黨委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人員,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存檔。

(八)組織列席旁聽。根據議題內容,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的運作程序:

(一)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否則追究責任。

(二)「三重一大」事項經黨委集體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職責和分工組織實施。遇有職責和分工交叉的,由黨委書記明確一名黨委委員牽頭。

(三)執行決策時,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集體討論重新作出決策。

(四)黨委委員對負責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應適時向局黨委報告。對執行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應及時提出意見,報告局黨委決策。

第十二條  對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下,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由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授權臨時負責人處置,事後及時向局黨委報告,臨時負責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局黨委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四章  決策監督[編輯]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內部監督的作用。

(一)黨委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負總責;局黨委書記(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切實抓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組織實施;黨委委員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黨委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貫徹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內容,接受幹部群眾民主評議。

(二)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迴避制度,對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有關班子成員應當申請迴避;

(三)出席公議的黨委成員、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不得有任何與黨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批准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傳播或泄露;

(四)建立黨委督查制度,跟蹤督查「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將「三重一大」事項錄入市局紀委「三重一大」事項監督系統;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黨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為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通州區公安局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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