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公安局“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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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公安局“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2018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期:2018年10月10日至今
部门文件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局党委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方面的决策行为,提高本局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事属于区局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优势,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对本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切实在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备把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以务实创新举措推动制度落实,客观公正评价“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失误行为。

第二章  决策内容[编辑]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提出措施方案或实施意见;

(二)审定以局党委和公安局名义上报、制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执法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局党委和公安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局公安工作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研究部署本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队伍作风建设、法制建设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局重要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本局执法、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行政事务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制订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措施;

(六)研究、决定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中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制定、考核,讨论决定本局半年和全年工作部署、总结等有关事项;

(八)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其他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本局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新录用人员的招录、分配、岗位的调整、交流和干部的职务任免;

(二)研究区局决定或推荐上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及人员;

(三)研究区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四)研究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二)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研究决定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点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基础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

(五)研究决定 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修缮工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已上会审定可不再重复研究);

(六)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合同价款10%以上或超过5万元的变更;

(八)对外警务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九)其他需要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5万元以上的特费支出、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支出;

(二)账面价值累计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三)已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的10万元以上项目,经费支付时履行警务保障室、审计科会签,分管项目局领导、分管警务保障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的审批制度。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七条  基层所队落实“两个责任”,围绕“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党务公开、警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监委会、民警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派出所、中队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包括民警岗位调整、警辅人员招聘、基础建设、维修改造等)、大额资金使用(1万元以上的支出)、涉及民警切实利益事项做出决定前广泛听取民警的建议,征求监委会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原则,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章  决策程序[编辑]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局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纪检、法制、督察、科情、政工、审计、财务等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二)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委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经党委书记(局长)审定,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四)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并至少提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推荐表彰奖励,应事先征求驻局纪检组、局机关纪委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运作程序:

(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时,以到会的党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坚持一事一议。一般先由分管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研究事项,与会党委委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四)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策意见。

(六)党委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七)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八)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运作程序:

(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否则追究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

(三)执行决策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集体讨论重新作出决策。

(四)党委委员对负责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应适时向局党委报告。对执行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意见,报告局党委决策。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临时负责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临时负责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局党委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决策监督[编辑]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

(一)党委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接受干部群众民主评议。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班子成员应当申请回避;

(三)出席公议的党委成员、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或泄露;

(四)建立党委督查制度,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三重一大”事项录入市局纪委“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系统;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编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公安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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