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經營郵電業務的審查登記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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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經營郵電業務的審查登記問題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重慶市郵電局:

  根據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郵部聯字216號《關於加強對郵電通信企業的審批、登記和管理的通知》規定,郵電業務由郵電部所屬的郵電通信企業統一經營,現有經營郵電業務的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是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一律報郵電部重新審查。未經郵電部重新審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現就重新審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新審查的範圍

  1.經國務院授權單位批准,軍隊、鐵路、交通、石油、電力等部門因特殊通信需要,可以建設供本部門專用的通信設施;如利用這些專用通信設施(無論是租用的還是本部門自身配置的)對本部門以外的用戶提供服務,須報郵電部審查同意;

  2.廣播電視系統的通信設施對本系統以外用戶提供服務,須報郵電部審查同意;

  3.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經營無線尋呼、移動通信、電召、郵政速遞以及其它郵電通信業務(包括農村電話),須報郵電部批准;

  4.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為郵電部門代辦郵電業務(包括農村電話),設置小型郵電業務代辦點,經縣以上郵電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可;

  5.與郵電部門聯合經營郵電通信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在重新審查之列;

  6.使用接入公用電話網的用戶小交換機或租用郵電部門通信設施的單位,對外提供服務,按郵電部門有關業務規定辦理;

  7.凡設立的全國性或跨省區經營通信業務的非郵電部門單位,須報郵電部登記。

  二、對於未經國務院或郵電部審查批准經營郵電通信業務的非郵電部門進行重新審查的處理原則

  總的處理原則是:既要堅決維護郵電部門經營郵電通信業務的專營權,又要從現實情況出發,顧及到原經營者的利益,同時保證用戶的通信利益不受損害,逐步過渡到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

  1.公用通信網不能滿足需要的地方,當地專用通信網的主管部門可與當地郵電部門協商,簽訂營業區劃分和營業期限的合同,向本部門以外用戶提供服務。隨着公用電信網的擴展和通信容量的增加,專用通信網對外經營的通信業務要逐步轉入到公用通信網中來,使專用網保持專用性質。

  2.非郵電部門經營的無線尋呼和電召等業務應逐步過渡到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可採取下述過渡措施:

  (1)由當地郵電部門核定其固定資產後,採取有償轉移辦法,按其殘值部分價值收購後統一經營。

  (2)交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每年根據固定資產淨值提取一部分利潤給原經營者作為補償。補償年限應使原經營者獲得的利潤(自開辦業務以來的累積利潤)足以抵償當初的投資額。

  (3)由當地郵電部門核定其固定資產後,可委託原經營者限定在原有固定資產規模內代理經營,每年向郵電部門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當經營者所獲利潤(自開辦業務以來的累積利潤)可以抵償當初投資之後,將設備移交郵電部門統一經營。

  (4)如原經營者在此次審查之前,其所獲累積業務經營利潤已足以抵償當初投資,則應立即將設備移交郵電部門統一經營。

  (5)其它由雙方認可的適當方式。

  (6)考慮到原經營者為發展郵電業務做了不少工作,在通過上述措施過渡到郵電部門統一經營或補償年限到期以後,可在若干年內由郵電部門給予原經營者一定的利潤分紅。

  採用何種方式過渡,由現有經營者同當地郵電部門協商一致並簽訂合同書後,報郵電部審查批准。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備案,並應取得公證部門的合法法律手續。

  3.經營速遞業務的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公司,應填報審查登記表,註明經營業務的種類、範圍等,由郵電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發現其經營信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時,按違法侵權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

  三、重新審查的程序

  1.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郵電業務的非郵電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發出重新審查登記通知,並代發由郵電部統一印製的審查登記表。

  2.填報單位同當地郵電部門協商取得一致後,簽訂協議合同書,並共同填報審查登記表;然後由當地郵電部門送(寄)交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如需要,也可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直接出面,或由相關郵電專業企業、部門同填報單位協商處理辦法。

  3.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簽署審查意見後,將審查登記表(附協議合同書複印件)報郵電部審批。對於經營不包括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質物品在內的速遞業務的非郵電部門的公司或單位,經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審核後報郵電部備案即可。

  4.郵電部審批後,將審批件分別寄送填報單位以及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對於未獲郵電部同意經營郵電業務的非郵電單位,各地郵電部門應積極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變更其登記。獲郵電部同意經營郵電業務的非郵電單位,持郵電部審批後的審查登記表和相關文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四、重新審查登記工作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開始至一九八九年年底結束。所有經營郵電業務的非郵電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重新審查登記通知後,必須於九月底以前到規定的郵電部門進行接洽申報。逾期不申報者,郵電部門可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中止其營業活動。雙方接洽後,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協商意見報郵電部。如雙方意見難以取得一致,可適當延長協商時間。遲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不能協商一致,應在停止非郵電部門經營郵電業務活動的情況下繼續協商,直至取得一致意見。

  五、重新審查登記工作很重要,政策性很強,要取得當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要按照(1989)郵部聯字216號文件精神,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在部總的要求指導下,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郵電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備案。

  六、部通信司負責具體審查登記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應責成相關人員負責做好此項工作,將經辦人姓名和電話號碼報通信司。

  七、部決定啟用「郵電部審批經營郵電業務專用章」,式樣見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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