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人民委員會為管制市場貿易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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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59)郎商字第129號
1959年7月26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管理,繼續穩定市場物價,促進生產發展和人民公社的鞏固,根據上級指示精神,本委對本縣的市場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凡國家統購統銷物資,人民公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計劃,在完成統購任務後如有多餘部分需要出售者,只能賣給國家,不得自由買賣或私行出售。

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農場對國家統購統銷和統一收購的物資以及農副土特產品,必須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如有多餘仍應賣給國家。凡不屬一、二類物資,原則上與商業部門簽訂合同由商業局收購,在完成合同後的多餘部分可通過商業部門組織交流,不能擅自運銷和以貨換貨。對個體生產或自給多餘的少量次要的零星產品,祗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允許在指定附近的市場出售。

三、凡外來採購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地縣以上商業行政部門證明,一律到縣市場管理委員會登記,進行統一安排到指定地點委託商業部門代購,不得向市場或利用商販私下購買,所購物資須經縣市場管理委員會簽發准運證後方可外運;本縣部隊、機關、廠礦、學校、農場以及公共食堂等單位所需國家統一收購的物資,應先造計劃報送縣市場管理委員會批准安排供應,一律不得擅自到市場或生產單位購買。

四、本縣境內所有工農業生產部門、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交易時一律執行國家的統一價格政策,不得自行作價,更不得抬價購買和高價出售。對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產品,必須報縣批准價格後方能出售。

五、本縣各旅社、車站、碼頭、郵電、交通運輸等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做好市場管理工作。凡發現沒有準運證的任何物資均不得外運,並立即向當地政法機關或主管部門報告,協助審查處理。

六、取締無證商販。凡未經縣核准發營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從事商業活動。所有來往人員和本縣內任何單位、任何人除供應本單位本人消費所需要的商品外,不得在市場上套購、搶購任何物資。

七、市場管理工作人員,對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或逃避。

八、凡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作價收購、罰款、沒收等處分,其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則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九、凡以前頒發的有關市場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以上各項規定,希我縣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積極擁護,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布告周知。

縣長 石英魁

1959年7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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