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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委员会为管制市场贸易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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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59)郎商字第129号
1959年7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继续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生产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巩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本委对本县的市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人民公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如有多余部分需要出售者,只能卖给国家,不得自由买卖或私行出售。

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场对国家统购统销和统一收购的物资以及农副土特产品,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如有多余仍应卖给国家。凡不属一、二类物资,原则上与商业部门签订合同由商业局收购,在完成合同后的多余部分可通过商业部门组织交流,不能擅自运销和以货换货。对个体生产或自给多余的少量次要的零星产品,祗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允许在指定附近的市场出售。

三、凡外来采购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证明,一律到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登记,进行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委托商业部门代购,不得向市场或利用商贩私下购买,所购物资须经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签发准运证后方可外运;本县部队、机关、厂矿、学校、农场以及公共食堂等单位所需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应先造计划报送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安排供应,一律不得擅自到市场或生产单位购买。

四、本县境内所有工农业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交易时一律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政策,不得自行作价,更不得抬价购买和高价出售。对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产品,必须报县批准价格后方能出售。

五、本县各旅社、车站、码头、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工作。凡发现没有准运证的任何物资均不得外运,并立即向当地政法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审查处理。

六、取缔无证商贩。凡未经县核准发营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所有来往人员和本县内任何单位、任何人除供应本单位本人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外,不得在市场上套购、抢购任何物资。

七、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逃避。

八、凡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作价收购、罚款、没收等处分,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则转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凡以前颁发的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规定,希我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拥护,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布告周知。

县长 石英魁

195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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