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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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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布告 郎溪縣人民政府會
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通告

1983年7月14日

今年我縣遭到歷史上罕見的洪水災害,全縣人民正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奮起開展抗洪鬥爭和生產自救工作。但是近來少數商販趁機哄抬物價,囤積糧食,把大批糧食運往外地進行販賣,蓄意製造糧荒。為了把糧食管好、管死,穩定市場,穩定糧價,打擊糧食投機不法活動,確保災區人民生活渡過難關,奪取生產自救的勝利,特通告如下:

一、我縣境內所有糧食(不論新陳),目前要管死,一律禁止外流。各鄉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工商、糧食、供銷等部門加強對港口、碼頭、交通要道的檢查和管理。凡無國家調運計劃的外運糧食,一律由糧食部門就地收購。

二、在救災期間,除糧食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經營糧食。原經批准經營糧食的單位和個人已經購進的糧食本着不賠不賺的原則立即交糧食部門收購,如有違抗者,由工商部門處以沒收、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三、糧食部門必須積極認真地做好落市的糧食收購工作,改善服務態度,增設收購網點,確保糧食經營渠道的暢通。凡進入農貿市場的糧食,除當地群眾之間的餘缺調劑外,其餘部分由糧食部門隨行就市,按質議價,及時全部收購。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趁洪水災害之機,哄抬糧價,囤積糧食,製造人為的糧荒。如有違犯者按破壞救災工作論處。

以上通告,請立即遵照執行。

縣長 陳克玉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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