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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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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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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

(1997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查禁賭博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查禁的賭博,是指以財物作注比輸贏,依照本條例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查禁賭博的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做好查禁賭博的工作。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或者開設賭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工具、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巨大的;

(二)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巨大的;

(三)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六個月內又參與賭博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較大的;

(二)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較大的。

第十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保健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或經營場所內的聚眾賭博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為違法犯罪行為人轉移賭資、藏匿賭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工作場所賭博的;

(三)明知是賭博而提供資金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第十二條 賭博者有下列行為或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賭博行為,且表示悔改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而參與賭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

第十三條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檢舉、揭發、制止賭博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四條 賭具、賭資應予以收繳,賭博獲得的財物應予以追繳。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一律無效。

明知是賭博而提供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罰款和收繳、追繳賭博所得財物、暫扣財物,應當出具正式的決定書和開具由市財政局統一製發的收據。

收繳、追繳的賭博所得財物和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在查禁賭博活動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動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在查禁賭博活動中,應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詐勒索、貪贓枉法;違者,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關於賭注和輸贏金額的界限劃定如下:

(一)賭注金額界限劃定:

1、賭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賭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賭注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輸贏金額界限劃定:

1、輸贏金額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輸贏金額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輸贏金額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輸贏累計金額界限劃定:

1、輸贏累計金額特大是指一萬元以上;

2、輸贏累計金額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輸贏累計金額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 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數額不予處罰的賭博行為,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權制止,並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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