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關於對東北地區鐵路局機構進行改革的決定
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關於對東北地區鐵路局機構進行改革的決定 鐵勞字〔83〕1186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1983年8月27日 |
齊齊哈爾、哈爾濱、吉林、瀋陽、錦州鐵路局並政治部、東北鐵路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發揮鐵路運輸效能,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將東北地區的五個鐵路局改革為哈爾濱、瀋陽兩個鐵路局。為了順利完成這項改革,現對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從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撤銷齊齊哈爾鐵路局,其下屬單位(白城鐵路分局除外)併入哈爾濱鐵路局;同時,撤銷吉林鐵路局和錦州鐵路局,其下屬單位併入瀋陽鐵路局;原齊齊哈爾鐵路局的白城鐵路分局同時整建制併入瀋陽鐵路局。
改革後,鐵路局、分局的分界站均不變動。
隨着東北地區鐵路局機構改革,鐵道部東北鐵路辦事處的機構作必要的精簡和調整。
二、經與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研究決定,在撤銷齊齊哈爾、吉林、錦州鐵路局的同時,撤銷鐵路運輸檢察院齊齊哈爾、吉林、錦州分院和齊齊哈爾、吉林、錦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三、決定利用錦州鐵路局撤銷後的部分房舍.組建成立鐵道部黨校(分校),擔負培訓領導於部任務。所需人員、設備等,由錦州鐵路局現有人員、設備中調配。齊齊哈爾、吉林鐵路局撤銷後,其房舍的利用,分別由哈、沈兩鐵路局做出通盤安排,並要各籌辦一所局屬於校,培訓本局幹部。
四、齊齊哈爾、吉林、錦州鐵路局撤銷後,對撤銷單位的人員要妥善安置。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辦理離休、退休手續,按照規定做好安置。其他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有些幹部併入到新局:作,有些幹部調到黨校、幹校工作或其他部屬單位工作,更多的幹部充實和加強分局及站段,繼續發揮專長和作用。還有些人員要入學培訓或進行輪訓。幹部的原級別不變。
五、為了及時處理機構改革中的有關問題,鐵道部黨組決定派李克非同志負責主持此次改革工作。
各撤銷局要成立善後工作領導組,分別在哈爾濱,瀋陽鐵路局黨委領導下,負責做好撒局後的各項善後工作。
六、在吉林鐵路局撤銷後,為了便於協調處理吉林省內有關鐵路運輸問題,決定,由瀋陽鐵路局派幹部駐在長春聯繫工作。
七、鑑於在齊齊哈爾鐵路局撤銷後,哈爾濱鐵路局管轄地區過於偏遠,且職工生活上的問題較多,哈爾濱鐵路局可以在齊齊哈爾設精幹的辦事處,受局指定處理除運輸指揮以外的其他一些工作。
八、關於有關交接工作中的若干事項:
- 運輸指揮工作,以九月三十日18點為界,當日18點前由原鐵路局負責,18點以後由新鐵路局負責。運輸統計日報亦照此辦理。各鐵路局要協同作好通訊、調度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通訊暢通。運輸指揮正常。
- 各撤銷局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債權債務等財務狀況,按九月三十日的現狀,向新局移交。有關財務的具體問題部另作規定。
- 一九八三年原各局的各項計劃,原則上不再變動,由新局負責組織實施到年底。一九八四年的各項計劃由新局編制。
- 一九八三年的各項統計年報,按新局範圍進行統計。一九八三年一至九月的統計資料由新局負責調整,以保持年度資料的完整性、可比性。
- 各撤銷單位的全部財產、資金、設備等,都要徹底清理、造冊,經善後工作領導組複查後,報新局處理。各類檔案、技術資料,要認真進行整理,立卷,由善後工作領導組織對口交接。
- 日常業務工作的交接,由有關鐵路局共同協商,統一安排,有領導有計劃地抓緊辦理,務必做到工作不間斷地正常進行。
九、在機構改革中,必須嚴防個別人乘機進行搗亂破壞。絕不容許任何人乘機搞私分財物,突擊花錢,突出提乾等不正之風。一旦發現,要追查到底,嚴肅處理。
十、東北地區各鐵路局自建局以來.在省(自治區)委和鐵道部的領導下,廣大職工繼承和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艱苦創業,奮發圖強,戰勝困難,各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鐵路運輸生產和建設事業中做出了貢獻,為祖國的解放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勝利立下了功績。這次對東北地區各鐵路局實行機構改革,適時調整鐵路運輸布局,是鐵路貫徹黨的第十二次代表大會精神,貫徹「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的重要措施,是全路實施改革的重要步驟。我們希望全體幹部和職工,識大體,顧大局,以黨和國家的利益為重,堅定地與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決定。要認真學好《鄧小平文選》,通過這次機構改革,真正把企業轉到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的軌道上來.由生產型變為生產經營型,提高企業素質。各級黨、政、工、團組織,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工作,廣大幹部、職工都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責任制度,盡職盡責,遵章守紀,團結協作,克服困難,確保安全生產,全面完成計劃和各項工作任務,以優異的成績報告黨中央、國務院。我們堅信,有高度階級覺悟、有光榮革命傳統的廣大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全體職工,一定能夠順利完成這次改革,為開創鐵路工作新局面,為保證國民經濟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部內各部門和全路有關單位,都要大力支持,協同做好有關工作。機構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要隨時向省(自治區)委和人民政府請求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