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嵩容易宰邑,造次怒人,不如法以行刑,遂尋時而致死。原情則本非故殺,據律則當處極刑,小不忍而難追,內自訟而何及?法不可墜,義亦須明,但究彼根繇,似緣公事,罪雖其重,理稍可疑。峻刑則慮致民驕,輕恕則恐滋吏酷,永從遠竄,特貸餘生,聊以慰往者之魂,兼可戒為官之屬,嵩宜配蔚州長流百姓,縱逢恩赦,不在放歸之限。其出身曆任告敕,付所司焚毀。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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