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鴉片毒品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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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1987年1月3日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廢止。
關於嚴禁鴉片毒品的通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
1950年2月24日

令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中央直轄各省市人民政府

自帝國主義侵略我國,強迫輸入鴉片,爲害我國已百有餘年。由於封建買辦的官僚軍閥底反動統治,與其荒淫無恥的腐爛生活,對於煙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強迫種植,尤其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下,曾有計劃的實行毒化中國,因此戕殺人民生命,損耗人民財産,不可勝數。現在全國人民已得解放,爲了保護人民健康,恢復與發展生産,特規定嚴禁鴉片煙毒及其他毒品的辦法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作廣泛的禁煙禁毒宣傳,動員人民起來一致行動。在煙毒較盛地區,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應把禁煙禁毒工作作爲專題討論,定出限期禁絕辦法。

二、各級人民政府爲使禁煙禁毒工作進行順利,得設禁煙禁毒委員會。該會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門及各人民團體派員組織,民政部門負組織之責。

三、在軍事已完全結束地區,從一九五〇年春起應禁絕種煙;在軍事尚未完全結束地區,軍事一經結束,立卽禁絕種煙,尤應注意在播種之前認眞執行。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如有種煙者,應斟酌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慎重措施,有步驟的進行禁種。

四、從本禁令頒佈之日起,全國各地不許再有販運製造及售賣煙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論何人,除沒收其煙土毒品外,還須從嚴治罪。

五、散存於民間之煙土毒品,應限期令其繳出,我人民政府爲照顧其生活,得分別酌予補償。如逾期不繳出者,除查出沒收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治罪。

六、吸食煙毒的人民限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鄉村向人民政府登記),並定期戒除。隱不登記者,逾期而猶未戒除者查出後予以處罰。

七、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煙藥品,及宣傳戒煙戒毒藥方,對貧苦癮民得免費或減價醫治。煙毒較盛的城市,得設戒煙所。戒煙戒毒藥品的供應,應由衛生機關統一掌握,嚴防隱蔽形式的煙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區情況,依據本禁令方針,制定查禁辦法及禁絕種吸日期,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並於批准後,印發佈告,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工作。

希卽依照執行並轉令所屬遵照

此 令

總 理  周恩來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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