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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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頒發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58)會價玉字第002號
1959年4月29日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物價管理試行規定

  省物價委員會、商業廳、糧食廳、衛生廳、農林廳、交通廳、統計局,西安市人民委員會,各專署、縣(市)人民委員會:

  現將《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隨文頒發,希自1959年5月15日起執行。省人民委員會和省級有關業務部門過去制定的各種物價管理權限分工規定或辦法與此規定有牴觸者作廢。在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直接與省物價委員會聯繫解決。

  附: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


                                                     1959年4月29日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對本省市場物價的管理,本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限適當下放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本省市場商品價格的管理,根據商品對國計民生和市場物價穩定關係的大小,分別由中央各主管部、省人民委員會、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西安市人民委員會、各專署和各直屬縣、市人民委員會(西安市、各專署、各直屬縣、市下簡稱各地)管理。

  二、中央各主管部在本省主要市場上管理的有:小麥、稻穀、穀子、玉米、黃豆、棉花、桐油、苧麻、生豬等商品的收購價格;麵粉、大米、小米、豬肉、木材、棉紗、棉布、呢絨、食鹽、食糖、煤炭、石油、化學肥料、手錶等商品的銷售價格。省人民委員會和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分別管理這些商品在其他主要市場上的收購價格、銷售價格、或購銷價格(詳見附表)。

  三、省人民委員會管理與制定全省物價總水平、主要工農業商品的價格和有關物價的重大措施。具體工作由省物價委員會辦理。

  四、省人民委員會管理全省主要市場上的芝麻、菜籽、棉籽、花生、烤煙、大麻、茶葉、菜牛、活羊、黑木耳等商品的收購價格;絮棉、食油、豬肉、牛肉、羊肉、西鳳酒、搪瓷、火柴、油漆、機棉籽餅、農藥、農械、新式農具、動力機械等商品的銷售價格;生漆、絲繭、黃連、甘草、黨參、當歸、棗仁、附子、射香、牛黃、芋肉、杜仲、薑黃、本省松原木等商品的購銷價格(詳見附表)。

  五、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管理中央各主管部和省人民委員會管理以外的需要全省統一平衡的商品價格(詳見附表)。

  六、除上述規定的商品以外,其他工農業商品的價格,飲食業的價格和服務業的價格等均由各地管理。但對較大宗的土副產品,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可下達參考價格。

  七、全省汽車客貨運輸價格、航空客貨運輸價格由省人民委員會管理;全省主要公路幹線的獸力車長途運輸價格,關中和陝南主要航道的木帆船運輸價格由省交通廳管理;其餘交通運輸價格均由各地管理。

  八、省人民委員會管理的商品價格,由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具體管理。在價格調整時,由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物價委員會審查平衡,屬於調整面寬或調整幅度大的商品價格,由省物價委員會報省人民委員會審批。

  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在提出方案之前,應視情況需要,徵求各地和省級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各地對省管商品的價格認為需要調整時,也應主動向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提出,並抄送省物價委員會。

  九、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和各地在調整自己所管理的商品價格時,對於調整面寬或調整幅度大的商品價格,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應事先與省物價委員會聯繫;各地應事先與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聯繫,並抄送省物價委員會。

  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和各地在調整商品價格時,均應抄送省級各有關部門。

  十、工農業產品的各種差價、比價的掌握原則和具體差率,除中央各主管部、省人民委員會、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統一規定者外,其餘均由各地根據中央和省確定的原則自行規定,並報省物價委員會和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

  十一、省人民委員會、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管理的工農業商品的價格,只規定標準規格等級品的價格;其他非標準規格等級品的價格,由各地根據規定的規格等級差及按質論價的原則自行規定。

  十二、省、專、縣、市在調整價格時,為了照顧接壤地區價格的銜接,應本着相互協作、相互照顧的精神,主動與鄰區協商,一般應在取得對方同意後再作調整。

  十三、商業部門供應工業、手工業部門的原材料作價辦法和商業部門之間以及商業部門內部的物資調撥作價辦法,由各主管業務部門根據上級有關的規定執行;上級無規定者,自行制定或協商議定。

  十四、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工業部門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自產自銷的商品價格,應按照當地國營商業的銷售牌價出售,不得擅自提價或降價;國營商業無銷售牌價者,應參照同類商品的銷售牌價出售。

  十五、市場物價的統計報告工作,仍由省統計局負責。省統計局應根據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市場物價的統計報告工作。各地亦應重視與加強市場物價的統計工作。

  十六、物價管理權限下放後,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除應加強管理省管商品的價格外,對於各地管理的商品價格,也應加強研究總結和檢查指導工作,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民委員會反映,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各地應定期向省物價委員會報告當地市場物價情況。省、專、縣、市都應注意加強配合協作和請示報告工作。

  十七、根據市場物價管理權限下放、並縣和農村人民公社化後物價管理權限要集中到縣的新情況,各地應加強對市場物價工作的領導,迅速建立與健全物價管理機構。

  十八、省級各主管業務部門和各地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系統、本地區的市場物價管理辦法,並抄送省級各有關部門。

  各地在制定物價管理辦法時,物價管理權限應集中到縣上管理,不要下放到公社。各縣採取規定具體價格、規定價格幅度、規定毛利率以及由公社提出意見報縣審批等多種辦法進行集中管理。

  十九、本規定自1959年5月15日起執行。修改權屬於省人民委員會。

  1959年4月16日附表(略):

  1、陝西省人民委員會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一之1、2)

  2、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和陝西省人民委員會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二)

  3、陝西省糧食廳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和陝西省人民委員會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四)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和陝西省商業廳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五)

  6、陝西省商業廳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六)

  7、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和陝西省農林廳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七)

  8、陝西省衛生廳管理價格的商品市場表(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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