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陝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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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審計工作監督
第七章 備案和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預算審查監督的內容包括: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制,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審計和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以及相關文件的備案、公開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審議、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預算聯網監督和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可以通過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聯繫代表制度或者預算審查監督代表專業小組等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徵求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對預算審查監督提供協助。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體系,在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現預算聯網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與收入征管、社保、國資和審計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的網絡聯通,並建立問題反饋處理機制,提升預算審查監督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草案前,應當會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召開座談會,就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等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及預算績效目標;
(四)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明細表;
(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計劃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七)政府債務收支計劃及管理情況;
(八)預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據;
(九)三公經費預算表及使用情況說明。
(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和地方各重要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情況;
(五)部門預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情況;
(七)預算編制完整、細化情況;
(八)政府債務的限額、餘額、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九)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十)預算安排的績效目標設置情況及績效評價情況;
(十一)預備費的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二)其他與預算有關的情況。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有重點地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合法、完整及細化情況;
(二)預算安排與本部門職責銜接情況;
(三)專項資金安排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結果匹配情況;
(四)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細化情況;
(五)上一年度預算資金結轉結餘情況;
(六)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劃編制情況;
(七)本年度預算績效目標設置情況、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情況;
(八)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九)其他與部門預算有關的情況。
部門預算草案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並按要求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年度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三)財政收支政策情況;
(四)收支預算的主要安排情況;
(五)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及重要績效目標;
(七)政府債務收支計劃及管理情況;
(八)財政管理與改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督,着重對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民生領域投入、政府債務等開展審查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會議提供解讀預算草案的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保障必要的時間對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議。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向大會主席團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修正預算草案的議案,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預算和下達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交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相關資料。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並將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預算相關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和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三)預算批覆、支出撥付、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四)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的預算安排和預算執行等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七)專項資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
(八)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劃的預算管理情況;
(九)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國有資產、社會保險基金和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確需調劑使用的,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事項。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對前款規定的監督內容、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及整改情況和採取的措施等作出說明。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利用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實現對支出預算和政策落實、部門預算執行、轉移支付下達、重點項目預算執行及績效情況、政府債務等方面的實時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必要時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反饋情況,對調查核實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依法需要調整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原因、依據、項目、數額、收支平衡以及與調整有關的事項。屬於增加政府舉借債務數額的,應當說明政府債務限額及餘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劃、風險防控措施等。
預算執行中,各級人民政府因上級人民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應當適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包括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依據和說明等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包括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依據和說明等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時,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意見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研究意見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意見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是否符合行業特點和規律;
(三)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可行;
(四)資金安排是否合理,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五)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債務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
(六)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七)其他與預算調整有關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決定。
預算調整方案未獲通過,需要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依法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同時聽取和審議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一年度決算數作出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決算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
(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
(四)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六)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
(七) 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初步審查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支總體情況;
(四)部門決算草案;
(五)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六)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七)預算調整情況;
(八)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九)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十)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十三)其他與決算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時,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意見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提出關於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的審查結果報告;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研究意見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提出關於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的審查意見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審計工作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推進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完善預算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流程,健全預算績效標準體系,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約束機制,實現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推進績效信息公開透明,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機制。審查監督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績效目標,加強對績效運行、績效評價及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監控、績效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及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包含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重點部門、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性債務等進行專項績效評價,並聽取和審議關於績效評價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對照績效目標、支出預算計劃和支出政策等,通過聽取匯報、實地檢查、專題詢問和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跟蹤監督績效管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將計劃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必要時對報告作出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對整改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等進行專項審計,可以適時聽取和審議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應當跟蹤督辦,可以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責任部門開展專題詢問、特定問題調查、質詢等監督工作。
第七章 備案和公開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及其決議、決定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負責備案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重大財稅政策出台後,應當依法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負責備案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負責備案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報備的文件超越法定權限,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預算、決算數據不真實、不準確、編制不完整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責成下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修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下列內容向社會公開: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
(三)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資金分配辦法、資金分配結果、資金使用績效及績效評價結果,以及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事項;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信息公開應當以政府或者部門門戶網站為主要平台,保持長期公開狀態。門戶網站要設立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信息,便於公眾查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調整預算或者舉借債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未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未實現績效目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對預算聯網監督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
(八)未依法公開預算相關信息的;
(九)未將派出機關(機構)編制的預算納入設立該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本級預算的;
(十)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未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新區、工業園區等),應當根據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草案,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並接受授予其預算管理權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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