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禮節條例 (民國32年立法3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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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禮節條例 (民國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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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 凡陸軍軍人軍隊之敬禮及儀節,悉依本條例行之。
- 軍屬人員服用陸軍制服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本條例稱軍人者,指服用陸軍制服之軍官、軍佐、准尉、准佐、士兵及學員生。
- 稱軍官者,指各兵科少尉以上之軍官。
- 稱軍佐者,指各業科三等佐以上之軍佐。
- 稱軍屬者,指在軍事學校各兵科業科以外出身之政工人員、軍用文官、軍法官、監獄人員、軍用技術人員及僱員。
- 稱部隊長者,指統率軍隊之各級部隊長。
- 稱軍隊者,指軍人率領之隊伍,其率領軍隊者,稱帶隊者。
- 稱衛兵者,指風紀衛兵及衛戍衛兵。
- 稱哨兵者,指陣中勤務令以外之步哨。
- 稱砲兵者,指使用於野戰之輕重砲兵、及高射砲兵、要塞砲兵等。
- 稱機械化兵者,指戰車兵,裝甲汽車兵與設有裝甲及武器之三輪機踏車兵及各兵種之用機械化裝備者。
第三條
- 准尉准佐及見習官均準用少尉軍官之禮節,學員生及入伍生準用士兵之敬禮。
第四條
- 次級軍官執行上級職務或代理時,對於上官仍用原有官級之禮節,但執行職務之際其部下應對之行職務上之敬禮。
第五條
- 凡在犯罪執行中之軍人,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六條
- 居室、寢室、接待室、辦公室、會議廳、禮堂、講堂、幕營內會食堂、衛兵所、營舍等,均謂之室內;飛機、車船、炊事場、工場、屋廊下、操場、砲廠、馬廄、地下室等,均謂之室外。
第七條
- 重砲兵隊繫駕者,用野砲兵之禮節;徒步者,用步兵之禮節。
第八條
- 機械化部隊之車輛,無論停止或行進,各車有相當之間隔與距離,在敬禮時通常以旗語或記號指揮之;但為求其駕駛安全計,除別有規定外,概不敬禮。
第九條
- 機械化之官兵,離開車輛,其敬禮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條
- 對於海軍或空軍軍人軍隊之敬禮,與對陸軍軍人軍隊之敬禮同。
第二章 敬禮
[編輯]第一節 通則
[編輯]第十一條
- 本條例所稱敬禮如左:
- 一、立正:按操典規定要領行之。
- 二、舉手:立正後,舉右手,五指伸直併齊,以中指及食指倚於幅簷之右側,手掌微向外方,右上臂與肩同高,同時向受禮者注目,並目迎目送。
- 如兩手持物或因故不能舉手時,僅向受禮者立正注目,並將上體微向前傾。
- 三、扶槍:立正後,將左前臂向右水平(持騎槍斜貼),橫貼胸前,手掌向內,五指伸直併齊,輕扶槍之上端,同時向受禮者注目,並目迎目送。
- 四、舉刀:由抱刀姿勢將刀垂直上舉,使刀面正對面之中央,刀鍔與口同高,其肘自然接著身體,同時向受禮者注目,必要時並目迎目送。
- 五、撇刀:應先舉刀,再將右臂伸直,使刀斜向下方,順右足方向撇之同時,向受禮者注目,並目迎目送。
- 六、鞠躬:脫帽立正,向受禮者注目,體之上部前傾約十五度,以右手執帽簷,帽口向內,附於右股,佩刀時,掛其上環,刀柄向後,手握刀鞘兩環之間。
第十二條
- 軍人對於著制服之上官,應行敬禮,對於相識之上官不問其著制服與否均應敬禮,上官應即答禮,同級者應互相敬禮,應俟受禮者答禮後方為禮畢。
第十三條
- 軍人相遇,如階級不易辨別時,應不分先後互相行禮。
第十四條
- 軍人或軍隊,無論何時何地聞唱奏國歌,除特有規定外,均應立正致敬,至唱奏完畢復舊。
第十五條
- 軍人或軍隊對於友邦陸海空軍軍人或軍隊,均應準本條例之規定行相當之敬禮,對於友邦元首或代表元首之專使,除另有規定外,與對國民政府主席之敬禮同;惟軍樂隊應於歡迎時,奏該國國歌,歡送時奏本國國歌。
第十六條
- 對於二人以上之上官敬禮時,應先向最高級者行禮,再向次級者行禮。
- 路遇上官帶領之軍隊或經過其旁時,應向帶隊者行禮,由帶隊者答禮。
第十七條
- 一營以上之軍隊,其停止間之敬禮,每一營行之,行進間每一連行之。
第十八條
- 軍隊或衛兵在停止間行敬禮時,應目迎目送;如應舉刀或扶槍敬禮時,於動作完畢後,而行目迎目送禮;聞禮畢之口令,則先將頭部復正,然後將刀槍恢復原來之姿勢。
第十九條
- 軍人或軍隊聽上官訓話或他人講演,聞及國父、中國國民黨 總裁、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各種稱謂時,第一次應自行立正,隨即稍息,以示崇敬,以後再有上述各稱謂時,不必再立正,如坐聽時,勿庸立起,祇須肅坐。
第二十條
- 在校閱時,受校閱機關學校部隊,對於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應不分階級先行敬禮,但分組校閱時,受校閱者,對校閱官之敬禮準用一般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 軍人、軍隊、衛兵、哨兵,對於隨護隊、儀隊、儀仗兵及大閱整列之軍隊概不敬禮。
- 在服務隨護中之隨護隊,除另有規定外,概不行禮。
- 任司儀及指揮交通之官兵,概不行禮。
- 浴室、理髮室、病室及廁所,概免行禮。
- 凡軍隊及衛兵在夜間,除另有規定外,概不行禮。
第二十二條
- 榮譽軍人,應就其可用之機能,行相當敬禮。
第二節 軍人室內敬禮
[編輯]第二十三條
- 軍人對於中國國民黨 總裁、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除別有規定外,均行一鞠躬禮。
第二十四條
- 入上官室時,先在室外立正喊「報告」(或扣門),俟上官應許後,始行脫帽入內,進至距上官六步處行禮,上官得就席答禮,出室行禮亦同。
- 士兵持槍時,應照室外敬禮行之。
第二十五條
- 上官入室時,由先見者發「立正」口令,凡在室內者均就原位置立正,不能起立者,可行注目禮,受禮者得依室外敬禮答之。
- 在服勤務時,如無別命,仍各服原有勤務,若上官問話應立正答之。
- 校閱檢查或點名時,由最高級者或教官發「立正」口令及報告,其敬禮答禮均與前項同,但階級較低或同級者,可由值日官行之。
第二十六條
- 凡入上官室受頒或呈遞文件時,應先按規定行禮後,再至適宜之處將帽夾於左脅,以雙手捧受或呈遞之,授受完畢,再退至六步處行禮退出;但持槍時,以左手接受或呈遞之,如須領受回件時,應退至適宜處待之;又領受文件,須即時捧讀者,以雙手捧之,持槍時將槍倚於右手上臂以肘支護之。
第二十七條
- 與上官同席宴會時,不得先上官就席或離席如必須離席,應先報告事由,但有時部屬可先行就席,俟長官蒞臨再一致起立致敬。
第三節 軍人室外敬禮
[編輯]第二十八條
- 軍人在室外徒手時,無論在行進間或停止間,除另有規定外,對於上官均應行舉手禮。
- 散集士兵在停止或行進間,遇有上官經過其旁時,應由先見者發「敬禮」口令,各兵聞令後,同時,向受禮者行禮。
第二十九條
- 軍官抱刀時,對於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軍事高級長官或團旗,除另有規定外,應行撇刀禮,其餘均就原姿勢,向受禮者注目,但軍佐不用軍刀行禮。
第三十條
- 士兵持槍或抱刀時其敬禮如左:
- 一、對於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軍事高級長官、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徒步士兵上刺刀扶槍敬禮,乘馬士兵則行舉刀禮,均須立正目迎目送。
- 二、對於上官在行進間至距上官約六步處,改換正步前進,就原姿勢向受禮者注目,停止間扶槍或舉刀並目迎目送。
第三十一條
- 司號官兵持有軍號時,均就持號姿勢注目,但徒手或攜槍時之敬禮與一般同。
第三十二條
- 士兵擔挑背負抬運物品或乘自行車時,無論在行進或停止間,均須向上官行注目禮。
第三十三條
- 中國國民黨 總裁,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乘坐飛機車船通過時,應行敬禮。
- 在途中遇 中國國民黨 總裁、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均應讓至道左側停止,待受禮者臨近約八步前行禮,俟過去約八步後禮畢,如遇軍事高級長官及其他上官或在其旁經過時,軍官士兵均應就行進姿勢行禮。
- 凡遇榮譽軍人集體行動或擔架隊運輸時,軍官士兵應自動讓路,分別敬禮或注目以示崇敬。
第三十四條
- 在途中遇見軍人之靈柩應向之敬禮。
第三十五條
- 士兵等對衛兵及哨兵,均應行禮,衛兵哨兵同時答禮。
第三十六條
- 在飛機車船上遇見上官時,均應行禮並應讓座。
第三十七條
- 在受領或呈遞文件時,除行室外之敬禮外,其動作與室內同,惟乘馬者,對於徒步上官應就馬上行禮,禮畢下馬,再行授受,授受畢行禮後,再行上馬,但傳騎例外。
第三十八條
- 對上官報告事由時,應距上官六步前行禮,再進至適宜之處報告,報告畢行禮退去。
- 乘馬者對徒步上官報告時,應在六步以外下馬,再準前條要領行之,傳騎可在馬上行之。
第三十九條
- 與上官同行應在其左側後,如有二人以上時,應分行兩側後或後方,須不礙上官之行進,但嚮導者不在此限。
- 由上官後方,如須超過上官前進時,應行敬禮。
第四節 軍隊停止間敬禮
[編輯]第四十條
- 對於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應向其經過道路左側整隊行禮。
- 武裝時步兵、工兵,應上刺刀扶槍,騎兵、輜重兵應舉刀或扶槍,野戰砲兵及帶有馭馬車輛之部隊,應下車立正,屬於各部之軍官均行撇刀禮(未佩軍刀者,行舉手禮),號兵吹奏崇戎樂至距離部隊約三十步處行之,至去部隊約十五步後停止。
- 如因地形或時間之關係,不能變換隊形時,得就原隊行之。
第四十一條
- 對於上官應整隊行禮,武裝時,就持槍抱刀之原姿勢行禮,其帶隊者,如係軍官則行撇刀禮(未佩軍刀時,行舉手禮),並目迎目送,如係士兵行扶槍或舉刀禮,並目迎目送,號兵吹奏崇戎樂,茲規定如左:
- 一、軍事高級長官陸軍上將及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三次」。
- 二、陸軍中將「二次」。
- 三、陸軍少將「一次」。
- 前項敬禮應於受禮者距離部隊約十五步處施行,突然來到部隊之左翼時,各連依次行禮,如號兵不能識別受禮者之官階時,僅吹奏「一次」,對於校尉官,除號兵不吹奏外,悉依照本條之規定行禮。
第四十二條
- 軍隊對於軍隊帶隊者,階級較低,應先發立正口令,帶隊者行舉手禮(抱刀者行撇刀禮),其他部隊應行答禮,同級者不論先後互相行禮。
- 軍佐軍屬人員及士兵帶領之部隊,僅由帶隊者行舉手禮。
第四十三條
- 軍官集體迎送長官時,應整齊隊伍,由帶隊者發敬禮口令,聞令後,齊行舉手禮。
第四十四條
- 軍隊未武裝時,除無刀槍之動作外,其敬禮均與武裝同,但其帶隊者僅行舉手注目禮不吹號。
- 武裝軍隊對非武裝軍隊其敬禮與前項同。
- 士兵所帶領之隊伍,其敬禮與未武裝之軍隊同。
第四十五條
- 機械化部隊如未離車輛,其敬禮應在車前集合行之。
第五節 軍隊行進間敬禮
[編輯]第四十六條
- 對於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應沿道左停止整隊,行禮與停止間同,候隨護過去後再行前進。
第四十七條
- 對於軍事高級長官及其他上官或部隊,均不用停止,俟其距部隊先頭約八步,各連發向右(左)看口令,官兵均換正步(乘馬步隊原步度取立正姿勢)向之行注目禮,帶隊者撇刀(未佩刀時,可行舉手禮),俟受禮者過去,發「向前看」口令,頭轉正面照常行進。
- 軍隊在行軍解散隊列休息時,倘遇高級長官蒞臨,由高級指揮者發「立正」口令或令號兵吹奏號音,各就原位置立正,由指揮者一人行禮。
- 乘車馬部隊途遇上官時,由帶隊者發向右(左)看口令,行舉手或撇刀禮,聞令者,就原位置端正姿勢向右(左)看。
第四十八條
- 戰車與裝甲車汽車隊,位於轉塔中之車長或射手,應透出上體行舉旗注目禮其他人員則就原位置,僅向受禮者注目。
- 三輪機踏車隊,由乘副車之人員行舉旗注目禮。
第六節 教練間敬禮
[編輯]第四十九條
- 軍隊在操場或射擊場及作業場,如遇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親臨時,由在場最高級或帶隊者一面發「立正」口令或令號兵吹奏立正號音,各部隊即停止教練,就原位置立正,一面抱刀跑步至距受禮者約八步處行禮報告人數及教練課目,禮畢後,如無別命照常教練,受禮者離場時,敬禮與到場時同。
第五十條
- 軍事高級長官、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或直接上官蒞場時,敬禮與前項規定同;但校閱時,校閱官階級較低或同級者,可由受校閱部隊值日官行之。
第五十一條
- 軍隊教練間,當解散隊列休息時,其敬禮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敬禮同。
第五十二條
- 機械化之單車或部隊教練間,如遇長官蒞臨時,除在駕駛車輛之人員不行敬禮外,其他人員應準本節各條之規定行之。
第五十三條
- 軍隊在野外演習實施中,不行敬禮,僅由在場之指揮者行禮。
第七節 衛兵及哨兵敬禮
[編輯]第五十四條
- 衛兵對於左列各款所定者,當其出入營門時,應於衛兵所前整隊,軍官撇刀,士兵持槍或抱刀者,行扶槍或舉刀禮,徒手者,則行舉手禮,號兵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分別吹奏號音:
- 一、國民政府主席。
- 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 三、國旗。
- 四、軍事高級長官,陸軍上將,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
- 五、衛戍司令及團長或獨立營營長以上之各級部隊長(此款僅限於所屬衛兵)。
- 六、軍官率領之武裝軍隊。
第五十五條
- 軍官佐出入營門時,應由衛兵長或衛兵先見者發「敬禮」口令。
- 軍士出入營門,衛兵應行敬禮。
- 各兵等出入營門,應先向衛兵敬禮,衛兵立正注目答禮。
第五十六條
- 哨兵對於第五十四條所列各款均應分別行禮。
第五十七條
- 哨兵對於軍官佐及軍士應就原位置行禮,如有特別任務可不敬禮。
第三章 儀節
[編輯]第一節 通則
[編輯]第五十八條
- 本章所稱儀節如左:
- 一、隨護。
- 二、儀隊。
- 三、大閱。
- 四、禮砲。
- 五、迎送團旗。
- 六、升降國旗。
- 七、任職宣告及宣誓。
- 八、入伍及退伍。
- 九、婚禮。
- 十、喪葬。
第五十九條
- 隨護隊、隨護衛兵、儀隊、儀仗兵等之編成,另詳附表第一、第二。
第六十條
- 關於授勳,授旗,授槍等禮節,另依規定辦理之。
第二節 隨護
[編輯]第六十一條
- 隨護分左列二種:
- 一、隨護隊任途中之保護,應隨受禮者一同行進,但受禮者乘馬或坐車時,徒步兵可不隨行,僅由乘馬或乘車者隨從之。
- 二、隨護衛兵任駐所之保護。
第六十二條
- 左列各款所定者蒞臨或離去衛戍地或駐地時,不問晝夜,均應派遣隨護隊:
- 一、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 二、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及軍事委員會直屬各部院會長官。
- 三、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
- 以上三款均應於駐所派遣隨護衛兵。
- 四、師長以上之各級部隊長,初到就職或升調離去衛戍地或駐紮地時。
第六十三條
- 隨護隊及隨護衛兵之敬禮與軍隊及衛兵同,惟在隨護中,則概不行禮,但隨護衛兵雖在夜間亦應行禮。
第三節 儀隊
[編輯]第六十四條
- 凡派遣隨護隊者,應同時派遣儀隊迎送之。
第六十五條
- 儀隊應於車站、船埠、飛行場、大閱場至駐所之間整隊迎送。
第六十六條
- 儀隊應照軍隊停止間之敬禮行禮,並吹奏崇戎樂。
第四節 大閱
[編輯]第六十七條
- 大閱分閱兵式及分列式二種。
第六十八條
- 大閱通常對左列長官行之:
- 一、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 二、軍事高級長官,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及少將以上之各級部隊長。
- 大閱整列之軍隊,除向左列各長官行禮外,其餘概不行禮。
第六十九條
- 對於前條第一款舉行大閱時,應以該地最高級部隊長為指揮官,如兩師以上部隊,在一處舉行大閱時,應指派總指揮官一員,統一指揮之。
- 前條第二款,即以部隊長階級較低於受禮者,為指揮官。
第七十條
- 國慶日凡軍隊所在地,均應舉行大閱,首都由國民政府主席或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率同中央各軍事部院長行之,其餘由各該地階級較高之將官行之,但無將官駐在之軍隊,僅行分列式不舉行閱兵。
第七十一條
- 國慶日舉行大閱時,各機關部隊軍官佐,均應著常禮服佩刀(短劍)蒞場參加,乘馬車官應一律著黑皮馬靴或綁腿,受禮者應著大禮服(或軍常服)佩禮刀。
第七十二條
- 大閱儀式如附錄第一。
第五節 禮砲
[編輯]第七十三條
- 凡有野戰砲兵駐屯之地,對於左列各款依照附表第一所定砲數施放禮砲,其餘依特別命令行之:
- 一、國慶日。
- 二、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
- 三、國父誕辰。
- 四、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因公蒞臨或離去衛戍地或駐紮地時。
第六節 迎送團旗
[編輯]第七十四條
- 迎送團旗,應用團旗隊以步兵一連及全營,號兵或騎兵半連及號兵六至八名編成之,均派連長一員指揮。
第七十五條
- 迎送團旗以中少尉軍官一員捧持,並附以軍士二名護衛之,行軍中在宿營地迎送團旗,除旗官及護衛軍士外,團旗隊僅以軍官一員,士兵一班編成之,軍人途遇團旗或經過其旁時,均應止步行禮,軍隊不問在停止或行進間,遇帶有團旗之部隊經過時,均應向團旗行禮。
- 團旗除對於國民政府主席,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及中央特派之校閱主任或祭典外,概不行禮。
- 團旗、衛兵團旗隊等,除團旗行禮時隨同行禮外,其餘概不行禮。
第七節 升降國旗
[編輯]第七十六條
- 軍事機關學校及部隊,除另有規定外,平日均應升降國旗。
第七十七條
- 升降國旗應用衛兵全部(或武裝兵一班至一排)及軍樂隊或號兵一部,在旗前十五步面向國旗整列。
第七十八條
- 國旗每日升降時間以日出日沒為準,由衛兵司令或駐地最高軍事長官,按照季節適宜規定之。
第七十九條
- 升降國旗之禮節如左:
- 一、全體肅立。
- 二、升(降)旗-敬禮(用樂隊時奏國歌,用號音時奏升降旗號)長官撇刀,士兵扶槍向旗注目。
- 三、禮成。
第八十條
- 軍人或軍隊,聞升降國旗樂聲或號音,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就原地立正致敬。
第八節 任職宣告及宣誓
[編輯]第八十一條
- 凡軍官新任職時,均應行宣告式。
第八十二條
- 凡行宣告式時,應全隊站隊,由高級長官行宣告式,如高級長官不能到場時,得派員代理之。
第八十三條
- 軍官任職,宣告者立於隊伍之中前方,任職者立宣告之左側面向隊伍,由宣告者發「立正」口令(或令號兵吹立正號音)宣告之。
第八十四條
- 宣告終由高級資深之軍官(或值星官)令隊伍敬禮,任職者向宣告者敬禮,宣告者答禮,然後發「禮畢」口令或號音。
第八十五條
- 對於團長之宣告,應豎立團旗。
第八十六條
- 宣告時任職與宣告者,應著常禮服,整列之軍隊一律著用武裝。
第八十七條
- 軍佐軍屬及見習官、附員、服務員等任職時,均於會報時通知,不行宣告式。
第八十八條
- 軍官任職時,須行宣誓,其儀式按照軍人宣誓規則行之。
第九節 入伍及退伍
[編輯]其一 新兵入伍
[編輯]第八十九條
- 新兵入伍時,團長應令宣誓並發給誓書,其次序按照軍人宣誓規則行之。
第九十條
- 團長應依左列之規定行入伍式:
- 一、令全團列隊以團中高級資深之軍官或團值星官指揮之。
- 二、各連派官長士兵若干名,帶領新兵,依團長所派新兵指揮官之指示,整列於全團之中央前按所屬連次編為橫隊。
- 三、團長來至中央團旗移至團長左側,由團長捧讀國民政府主席或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訓詞畢,並將軍人應遵守事項訓示之。
第九十一條
- 入伍人數過少時,由連長按照前條辦理,勿庸全團列隊,其宣誓俟多數新兵入伍再為補行。
其二 滿期兵退伍
[編輯]第九十二條
- 團長於滿期兵退伍之前,應依左列之次序行退伍式:
- 一、令全團列隊以團中高級資深之軍官或團值星官指揮之。
- 二、各連派軍官一員帶領退伍兵,依團長所派退伍兵指揮官之指示,整列於全團之中央前按所屬連次編為橫隊。
- 三、團長來至中央前團旗移至團長左側,由團長宣讀退伍詞畢,並將軍人在鄉所應遵守事項訓示之。
- 四、訓示完畢後,團旗及退伍兵各歸原位,全團舉行分別式。
第九十三條
- 退伍兵人數過少時,由連長按照前條辦理。
第十節 婚禮
[編輯]第九十四條
- 軍人結婚期定,應先呈報其直屬長官,奉准後,方可舉行婚禮,其儀式暫照一般慣例行之。
第十一節 喪禮
[編輯]第九十五條
- 喪禮以死者直接長官為主喪人或由上官指派其他官佐任之。
- 死者如有親屬在場時,由其親屬舉辦喪事,但所屬部隊,仍應依照規定行禮,在戰時或特別時期,不能依照規定行禮時,得由主喪人酌量行之。
第九十六條
- 凡軍官佐及軍屬人員之喪禮,得設治喪委員若干人,由主喪人指派相當官佐任之。
第九十七條
- 死者由死亡日起,在三日內應舉行殯葬,因傳染病死亡或有特殊情形時得伸縮之。
第九十八條
- 殮以棺殮,葬以土葬為定製,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在場高級長官主持變通辦理。
第九十九條
- 士兵在戰地死亡,通常用合葬,並建立墓標。
第一百條
- 喪禮以棺柩到達葬地時為終典,如不即時埋葬或嗣後遷葬,概不再行葬禮。
第一百零一條
- 關於祭奠儀仗及喪章等,均按附錄第二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編輯]第一百零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