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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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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共會談紀要(雙十協定)
又名: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0日於重慶市
國內和平協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蘇條約與雙十協定
文中加框文字,係文庫編輯者參校他本,增補明顯闕漏及訛誤後採用

國共會談紀要(雙十協定)

(新華社延安十三日電)茲將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全文發表如下: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中國國民政府蔣主席於抗戰勝利後,邀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先生, 商討國家大計。毛先生於八月二十八日應邀來渝,進見蔣主席,曾作多次會談,同時雙 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爲王世傑、張羣、張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爲周恩來 、王若飛兩先生,迭在友好和諧的空氣中,進行商談,已獲得左列之結果,並仍將在互 信互讓之基礎上,繼續商談,求得圓滿之解決。茲特發表會談紀要如下:

一,關於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一致認爲,中國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國的新 階段,卽將開始,必須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團結,統一爲基礎,並在蔣主席領導 之下,長期合作,堅決避免內戰,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澈底實行三民主義 。雙方又同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爲達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二,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一致認爲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應先採必要步 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 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現雙方正與各方洽商政治協商會議名額,組織及其職 權等項問題,雙方同意一俟洽商完畢,政治協商會議卽應迅速召開。

三,關於國民大會問題,中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召開日期 及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法,選舉法和五五憲法草案等三項主張。政府方面表示:國民大會 已選出之代表,應爲有效,其名額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決,五五憲法草案原曾 發動各界研討,提出修改意見。因此,雙方未能成立協議。但中共方面聲明:中共不願 見因此項問題之爭論而破裂團結。同時雙方亦同意將此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決。

四,關於人民自由問題,一致認爲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 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 止或修正。

五,關於黨派合法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國民黨、共產黨及一切黨派的平 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黨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爲憲政常軌,今可卽行承認。

六,關於特務機關問題,雙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審訊和 處罰人民之權。

七,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中共方面提出除漢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釋放。 政府方面表示:政府準備自動辦理,中共可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八,關於地方自治問題,雙方同意各地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 ,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響國民大會之召開。

九,關於軍隊國家化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平合理的整編全國軍隊,確定 分期實施計劃,並重劃軍區,確定徵補制度,以謀軍令之統一。在此計劃下,中共願意 其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由現有數目縮編至二十四個師至少二十個師的數目,並表示可迅速 將其所領導而散佈在廣東、浙江、蘇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豫北不在 內)八個地區的抗日軍隊着手復員。並從上述地區逐步撤退應整編的部隊至隴海路以北及蘇北,皖北的解放區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國整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出商談之 各項問題,果能全盤解決,則中共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縮編至二十個師的數目,可以考慮 。關於駐地問題,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討論決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軍事人 員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應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隊人員爲整編後的 部隊的各級官佐,編餘官佐,應實行分區訓練,設立公平合理的補給制度,並確定政治 敎育計劃。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亦願商談詳細辦法。中共方面提出: 解放區民兵應一律編爲地方自衛隊,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視地方情勢有必要與可能時, 酌量編置。爲具體計劃本項所述各問題起見,雙方同意組織三人小組(軍令部、軍政部 及第十八集團軍各派一人)進行之。

十、關於解放區地方政府問題,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的 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區名詞在日本投降以後,應成爲過去,全國政令必須統 一。中共方面開始提出的方案爲:依照現有十八個解放區的情形,重劃省區和行政區, 並卽以原由民選之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加央委,以謀政令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依據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以後,中央可考慮中共所薦之行政人 選。收復區內原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酌量使其繼續爲地 方服務,不因黨派關係而有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種解決方案,請中央於陝甘 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河北、山東、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主席及委員 ,於綏遠、河南、江蘇、安徽、湖北、廣東六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副主席及委 員(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部分解放區),於北平、天津、青島、上海四特 別市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副市長,於東北各省容許中共推選之人參加行政。此事討論 多次,後中共方面對上述提議,有所修改,請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員者改爲陝甘寧邊區及 熱、察、冀、魯四省,請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員者,改爲晉、綏兩省,請委副市長改爲平 、津、青島三特別市。政府方面對此表示:中共對於其抗戰卓著功績,且在政治上具有 能力之同志,可提請政府決定任用,倘要由中共推薦某某省主席及委員,某某省副主席 等,則卽非眞誠做到軍令政令之統一。於是,中共方面表示可放棄第二種主張,改提第 三種解決方案:由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重新舉行人民普選,在政治協商會議派員監督之下,歡迎各黨派,各界人士還鄉參加選舉,凡一縣有過半數區鄉已實行民選者,卽舉行 縣級民選,凡一省或一行政區有過半數縣已實行民選者,卽舉行省級或行政區民選。選 出之省區縣級政府,一律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令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種省區加 委方式乃非謀政令之統一,惟縣級民選可以考慮,省級民選須持憲法頒布,省的地位確 定以後,方可實施,目前祗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卽恢復常態。 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種解決方案:各解放區暫維持現狀不變,留待憲法規定民選省 級政府實施後,再行解決,而目前則規定臨時辦法,以保證和平秩序之恢復。同時,中 共方面認爲:可將此項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決。政府方面則以政令統一必須提前 實現,此項問題久懸不決,殊爲和平建設之障礙,仍亟盼能商得具體解決方案。中共方 面亦同意繼續商談。

十一、關於奸僞問題,中共方面提出嚴懲漢奸,解散僞軍。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 則上自無問題,惟懲治漢奸要依法律行之,解散僞軍亦須妥慎辦理,以免影響當地安 甯。

十二、關於受降問題,中共方面提出:重劃受降地區,參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 示:參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後,自可考慮。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國慶紀念日於重慶

王世傑、張羣、張治中、邵力子、周恩來、王若飛。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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