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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縣人民政府禁制人民幣之外貨幣流通的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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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縣人民政府佈告
財稅字第1號
1949年10月26日
原文為豎排。

湖南臨時省政府令開:「中國人民銀行所發行之人民幣為解放區統一通用之唯一合法貨幣,凡解放區內完糧納稅,公私交易,借貸往來,薪資發放,以及民間債權債務,契約票據,有價證券,簿記賬目等,自即日起,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其一切支付必須使用人民幣,否則法律不予保障,至於國民黨統治時所流通之貨幣,均為非法貨幣,人民得自行拒絕使用。」仰因合邊布告通知,等我全體軍民人等一體遵照執行,如有違犯,決以破壞金融論處,毋得玩忽,切切此布。

縣長劉新國

副縣長陳彥濱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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