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 勞職授字第10902005692號令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3月2日 2020年3月2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056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生效。 |
一、勞動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以供雇主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特訂定本指引。
二、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使勞工確實使用,並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據以推動。
三、本指引所稱食品外送作業,指於戶外進行食品遞送之作業。
四、第二點所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
(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車輛安全檢核項目。
(四)保險種類及額度。
(五)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
(六)合理派單。
(七)事故處理。
(八)成效評估及改善。
五、前點第一款所定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前,應依附表一辦理食品外送作業危害辨識及評估,並採取相應之處理措施。
前項危害辨識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食品外送作業風險。
(二)配合裝備。
(三)個人防護設備。
(四)風險評估。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
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車輛安全檢核項目,為雇主對於食品外送作業使用之機車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於外送前,應依附表二辦理車輛安全檢核,並遵守交通法令相關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災害發生。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保險種類及額度,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依附表三提供勞工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以保障勞工職業災害權益。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使勞工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規定,並參考勞動部訂定之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
(二)雇主使勞工於戶外低氣溫環境下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低溫特報資訊,提供多層次保暖、透氣之工作服,對於易因戶外低溫導致惡化與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勞工,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戶外作業。
十、第四點第六款所定合理派單,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採取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
十一、第四點第七款所定事故處理,為雇主於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 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十二、第四點第八款所定成效評估及改善,為雇主應每年至少一次評估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認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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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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