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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案新編/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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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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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縣民船戶劉治等偷賣剝船漕米一案。

據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稱:緣劉治籍天津種地營生,乾隆三十九年六月間,伊叔劉漢公病故,遺船一隻,該犯即雇天津民人趙魁、周煥駕至楊村一帶,攬載度日。七月二十三日,有湖北蘄州衛頭幫運丁宗、志勝雇候船剝運米二百五十石,言定雇價、飯、米,令隨丁宗得遠押運,劉治又添雇田七、宋通、李成幫駕開行。劉治因所得雇價不敷還帳,水手工錢又無開發,遂起意價賣漕米商之。趙魁等許以賣米錢文,該犯自得一半,水手五人分得一半,趙魁等俱各允從。

船至北蔡村地方,劉治將船停泊上岸,與素識之酒米鋪戶旗人方天禿,告以有食米欲賣,方天禿信以爲實,每石議定價錢一千文。劉治又慮宗得遠在船押運,不便偷竊,即沾燒酒半斤回船,與宗得遠對飲,宗得遠醉後睡臥後艙,該犯隨至方天禿鋪內,借取口袋五條,交給水手搬動,領至鋪內。該犯在鋪自飲,後見運米太多,即令歇手,方天禿始知係偷盜之米,因貪得便宜,不願退還,亦不及量數,先給該犯制錢十八,於約以賣出再給。

劉治攜錢至船,趙魁等均分,劉治隨攜錢文至楊村還帳。船至王家鋪地方,宗得遠酒醒,見米短少,查問水手,趙魁等哄稱上岸,我尋劉治,各自逃散。劉治正欲逃逸,被汛兵盤獲,經縣會同運員騐明被竊漕米五十二石,提訊間治,究出買臟之方天禿,並據天津縣拿獲趙魁、周煥、田七、宋通、李成。審解提訊,各犯供認不諱,將劉治比照擬軍,趙魁等擬徒。

查律載:常人盜倉庫錢糧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係雜犯,總徒。

四年,又例載:竊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爲從者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各等語。

今劉治駕船剝運漕米,膽敢起意偷竊漕米五十二石,實屬不法,若計臟擬徒,不足示儆,應如該督所奏,劉治應比照竊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發極邊煙瘴充軍例,仍照新例改,發足四千里充當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面刺盜官物及煙瘴𫒋發字樣。

該督奏稱:趙魁、周煥、田七、宋通、李成,應照爲從例,各准徒五年,仍行刺面,至配所折責充徒。方天禿始雖不知,諭竊情由後係知情買臟,應照爲從例,准徒五年。係旗人,應照例折枷鞭責完結等語。

查方天禿雖係內務府正黃旗海成管領下漢軍旗人,既在武清縣北蔡村居住,開鋪生理,即與民人無異,該犯所得徒罪不應與在京食糧旗人一例折枷完結。

定例:將方天禿實徒五年,不准折枷,餘俱應如該督所奏完結。

因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查此案先於十一月初六日,奉上諭,據周元理奏,審擬船戶劉治價賣漕米,發煙瘴充軍,從犯分別擬徒一摺,已批交該部核議矣。其從犯方天禿聲明係旗人,應折枷鞭責完結等語,固屬照例辦理。但同係旗人,其間亦各有分別,如果身居京師,食餉當差,在官執私役之人身犯流徒等罪,原可折枷完結。若在屯居住及各處莊頭,與民混處日久,即與民人無異,則犯法亦當與同科。況我朝統一寰宇一百餘年,久已中外一家,薄海民人與旗人,並無歧視,何獨於問擬流徒一節尚據舊例乎?嗣後,除京城之滿洲、蒙古、漢軍,現食錢糧當差服役之人,及外省駐防之食糧當差,如犯流徒等罪,仍照舊鞭責發落外,其餘居住莊屯旗人及各處莊頭並駐防之無差使者,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發遣,着爲例。此案擬徒之方天禿交部即照此辦理,欽此!」

奉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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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府尹圖爾泰奏參革寧遠州知州趙懋本:虧空粟米二千七百三十八石八斗五升,黑豆二百八十三石三斗九升,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四升。業經題審,照侵盜錢糧八,已數滿一千兩以上,暫監候例,應斬監候,秋後處決。恭逄乾隆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恩詔,減爲杖一百,流三千里。又逄乾隆十一年正月恩旨,減爲杖一百,徒三年。其虧空米、豆、穀石,勒追還項等,因遵照在案。嗣又逢乾隆十四年四月初九日恩詔,該犯應減爲杖一百。上年恩詔案內遺漏聲明,又經造具事由清冊,應行減杖緣由,咨部查參在案查,該犯參追以來,並無分文完交,經臣嚴飭搜查首飾等物,共估報釵一百六十餘兩,爲數無多,明係自恃。恭逢恩赦,以致有心違抗相應,請旨將該犯趙懋本虧空穀、米、豆石再行勒限二年,分作二限如一年限內,不能完交一半則不准援赦,仍照原例擬斬監候。如二年限內全完,仍准其援赦,照例擬杖。如有不能全數完繳,仍着落數縱賠補。

經部員核議,將該犯照侵盜錢糧數滿一千兩以上例以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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