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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留學生監督容揆為報收到宣統元年第二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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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留學生監督容揆為報收到宣統元年第二次留美學生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容揆
宣統二年二月十一日
1910年3月21日

  駐美留學生監督遇缺即選道容揆為申復事。

  奉宣統元年十二月初八日鈞部札開,據遊美學務處呈稱,己酉年第二次游美學生經費合金洋一萬零四百四十四元,懇請飭江海關道匯寄駐美監督收存,以資支用。等因前來。除電飭江海關道在於收還美國賠款內如數撥付外,相應札行駐美監督遵照將收到金洋數目、日期申複本部可也。等因。奉此,當經江海關道向上海花旗銀行兌購美金,於十二月十四日電匯到美,職道即於是日前赴該銀行,照數收到美金一萬零四百四十四元。理合將收到金洋數目、日期申復鈞部,謹請鑒核施行。須至申者右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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